阳江市公安局江城分局双捷派出所安全设施业务用房施工许可
编号:(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规定,经审查,本建筑工程符合施工条件,准予施工。
特发此证
发证机关:(略)
发证日期:(略)
发证日期:(略)
建设单位 | 阳江市公安局江城分局 | ||
工程名称 | 阳江市公安局江城分局双捷派出所安全设施业务用房 | ||
建设地址 | 阳江市江(略)捷派出所东侧 | ||
建设规模 | (略)平方米及一幢一层门卫室、自助办证区35平方米。 | 合同价格 | 671.5772万元 |
工程总承包单位 | |||
勘察单位 | 阳江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 ||
设计单位 | 阳江市建筑设计(略) | ||
施工单位 | 广东新江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监理单位 | 公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 刘盛勇 |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 |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 | 唐红 |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 | 柯剑敏 |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 麦宗远 | 总监(略) | 伍钊成 |
合同工期 | 2023-(略) ~ 2025-02-28 | ||
状态 | 正常 | ||
备注 | |||
注意事项
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
二、未经发证(略),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
三、住房城(略)。
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略),本证(略)。
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略)。
六、建筑(略),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检验施工许可证。
七、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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