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依法保护电力设施,确保**县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不受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省能源局关于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区划定、公告和标志工作的通知》(云能源运行〔(略)的规定,**县发展和改革局对**县范围内的10kV及以下电力设施保护区进行划定,现予通告。
一、电力设施基本情况
**县10kV及以下电力设施保护区划定范围详见《**县10kV及以下电力设施保护区划定基本信息表》。
二、电力设施保护区
依照《**省(略),电力设施保护区(略):
(一)电力线路设施保护区
1.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边导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投影于地面所形(略)伸距离如下:
1-10千伏 5米
35-110千伏 10米
154—330千伏 15米
500千伏 20米
2.架空电力线路杆(略):杆塔、拉(略)。各级电压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向周围延伸距离如下:
电压等级 杆塔基础 拉线基础
35千伏以下 5米 2米
110千伏以上 10米 3米
3.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地下电缆为电缆线路地面标志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平行线内的区域;江河、湖泊电缆一般为线路两侧各100米(中、小河流不小(略))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二)其他电力设施保护区
1.发电厂、变电站、换流站、开关站等厂(站)保护区:(略)
2.发电厂、变电站专用的水、油、气、灰、渣、煤等输送管道(沟)、专用道路保护区:输送管道(沟)、专用道路两侧各1.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3.特殊发电厂保护区:(略)
4.发电(略):大坝周围50米,输水渠道山坡段两侧各10米、坝区段两(略)
三、电力设施保护措施
依照《**省电力(略)依法进行保护。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距电力设施外围水平距离500米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的,应当征得电力设(略),提出安全防护方案报经县级以上电力行政(略)业。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对报批的安全防护方案,应当在7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答复。
第十九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的行为:
(一)擅自进入发电厂、变电站、换流站、开关站等厂(站)或者电力调度交易场所;
(二)擅自移动或者损(略)
(三)破坏、侵入发电、输变电生产计算机信息系统、电力调度信息系统或者电力交易信息系统;
(四)危害专用的水、油、气、灰、渣、煤等输送管道(沟)、专用道路的安全运行;
(五)影响专用铁路、公路、桥梁、码头的使用;
(六)可能危及发电厂水库水工建筑物安全的行为;
(七)其他危害发电、变电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一)向电力线路设施射击;
(二)向导线抛掷物体;
(三)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300米(略)
(四)擅自在导线上接用电器设备;
(五)擅自攀登杆塔或者在杆塔上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安装广播喇叭(略),擅自张贴广告(略)
(六)利用杆塔、拉线作起重牵引地锚;
(七)在杆塔、拉线上拴牲畜、悬挂物体、攀附农作物;
(八)拆卸杆塔或者拉线上的器材,移动、捐坏永久性标志或者标志牌;
(九)在杆塔内(不含杆塔与杆塔之间)或者杆(略)
(十)移动、损害电力线路上的电气设备;
(十一)擅自占用地下电线管道及其他管线敷设通讯线路;
(十二)其他危苦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从事下列可能危及电力线路及人员安全的行为:
(一)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易燃、易爆物;
(二)烧窑、烧荒、开挖鱼端、垂钓;
(三)兴建建筑物、构(略)
(四)种植可能危害电力线路安全的植物;
(五)其他危及电力(略)。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下列作业成者活动的,应当与电力设施产权人共同制定防护方案,并经县级以上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批准:
(一)(略)探、开挖等作业;
(二)起重机(略)
(三)超过4米高度的车辆或者机被通过架空电力线路;
(四)小于导缓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
(五)其他可能危害(略)。
电力行政主部门对报批的防护方案应当在15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答复。
第二十三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地下电缆保护区内堆放矿渣和易燃易爆物,倾倒虞蚀性化学物品、(略)河、潮泊、水库电缆保护区内抛错、拖错、炸鱼、挖沙。
第二十四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保护区内取土、挖沙、采石、打桩、钻探、开挖或者倾倒腐蚀性化学物品。
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以外,进行可能危(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预留人员、车辆通行的道路,以适应电力设施的维护、检修和事故拾修;
(二)不得影响基础的稳定,可能导致基础不稳定的,应当修筑符合技术标准或者安全要求的加固护坡;
(三)不得损害电力设施接地装置或者改变其埋设深度。
第二十五条在(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堆放杂物、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开挖坑渠;
(三)焚烧谷物、草(略)
(四)携带动物进入保护区;
(五)其他危害行为。
第二十六条在发电厂、变电站专用的水、(略)路保护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擅自取土、挖沙、采石、打桩、钻探、葬坟等作业;
(二)兴建建筑物、构筑物;
(三)倾倒垃圾、矿渣及排放腐蚀性化学物品和其他废弃物。
第二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行为:
(一)非法侵占电力设施建设项目依法征用的土地和依法取得的**和走廊;
(二)涂改、移动、损害、拔除电力设施建设的测量标桩和标记;
(三)破坏、封堵施工道路,断施工(略)
(三)冲击、扰乱(略)
(四)其他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活动。
县发展和改革局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应急、**、林草、自然**、水务、交运、**供电局等部门按照职责(略)。电力设施保(略),严格按《中华人民**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执行。
附件:**县10kV及以下电力设施保护区划定基本信息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