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田阁施工许可
编号:(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规定,经审查,本建筑工程符合施工条件,准予施工。
特发此证
发证机关:(略)
发证日期:(略)
发证日期:(略)
建设单位 | 中山市泰(略) | ||
工程名称 | 森田阁 | ||
建设地址 | 中山(略) | ||
建设规模 | (略)万元,地上层数:16层,地下层数:1层,高度:49.8000米,幢数:13幢 | 合同价格 | (略) |
工程总承包单位 | |||
勘察单位 | 广西基础勘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
设计单位 | 广东中山建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 ||
施工单位 | 化州御和建设有限公司 | ||
监理单位 | 广州广保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 ||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 赖坚 |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 |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 | 莫孙庆 |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 | 张玲 |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 黄鑫 | 总监理工程师 | 丁兆国 |
合同工期 | (略) | ||
状态 | 正常 | ||
备注 | |||
注意事项
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
二、未(略),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
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
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略),不办理延期或延期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建的建(略),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略)。
六、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检验施工许可证。
七、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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