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环监[2024]06号
****制造厂:
你单位上报的由中南****公司编制的《****制造厂年产1000台饲料机械技术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该项目环****市政府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我局批准该《报告表》,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建设。
二、你单位应主动向社会公众公开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等污染物,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二)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本工程配料搅拌产生的颗粒物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与配料搅拌、压制成型产生的有机废气经过滤棉处理后,最终进入现有工程喷漆工序污染治理措施(活性炭吸附-脱附+蓄热式催化燃烧装置(RCO))进行处理。废气排放情况应满足《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引领性指标(有组织颗粒物排放浓度10mg/m3、排放速率3.0kg/h,有组织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60mg/m3、排放速率3.0kg/h);苯乙烯排放情况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15m高排气筒:苯乙烯最高允许排放速率6.5kg/h)的要求。
本工程依托现有危废暂存间,危废暂存间废气新增一套活性炭吸附装置,经处理后,由1根15m高排气筒(DA006)排放。
项目无组织排放颗粒物应满足《****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企业颗粒物排放限值的通知》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0.5mg/m3的标准要求、无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应满足《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其他行业中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2.0mg/m3、无组织排放苯乙烯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苯乙烯无组织排放浓度不高于5.0mg/m3的标准要求。
2、废水:本工程运行期间无生产废水产生,废水主要为新增职工生活污水,依托现有化粪池处理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后用于周边农田肥田,不外排。
3、噪声:项目高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厂房隔声等有效降噪措施,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昼间60dB(A),夜间50dB(A))标准要求。
4、固废:项目一般固废主要为废包装材料、除尘器除尘灰,废包装材料将在厂区内集中收集后定期外售,除尘器除尘灰集中收集后回用于生产。一般固废暂存间设置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要求;
项目危险废物在危险废物贮存库暂存,定期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危废处理单位进行安全处置。危险废物贮存库设置满足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
四、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立明显标志。
五、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新标准,****公司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执行。
六、项目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实际排污之前需办理排污许可事项。然后按规定程序和标准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
七、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如项目建设发生重大变更,应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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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30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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