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埔县城城东“三旧”改造项目第一期(棚户区项目)7-23号商住楼项目(16、19、20号楼)施工许可
编号:(略)
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第八条规定,经审查,本建筑工程符合施工条件,准予施工。
特发此证
发证机关:(略)
发证日期:(略)
发证日期:(略)
建设单位 | **市御园建筑有限公司 | ||
工程名称 | **县城城东“三旧”改造项目第一期(棚户区项目)7-2(略)(16、19、20号楼) | ||
建设地址 | **县湖寮镇城东路 | ||
建设规模 | 53758.51㎡/地上31~32层/地下2层 | 合同价格 | 9138.9467万元 |
工程总承包单位 | |||
勘察单位 | **中煤江南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 | ||
设计单位 | 中外建工程设计与顾问有限公司 | ||
施工单位 | **达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监理单位 | **安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 蓝万仕 |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 |
勘察(略) | 廖先斌 |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 | 吴剑飞 |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 宋意文 | 总监理工程师 | 张颂和 |
合同工期 | 2024-05-01 ~ 2026-05-01 | ||
状态 | 正常 | ||
备注 | |||
注意事项
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
二、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
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
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略),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略),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检验施工许可证。
七、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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