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厂2024年5月-03(高硫(略))竞价公告
竞价单编号:NJJD-(略)-(略)-344
(略)就市场煤采购进行公开竞价,欢迎具备资格的供应商参加。
一、基本信息
1. 煤种:(略)
2. 采购数量:(略)
3. 交货地点:**省,**市,**县,**电厂一、 二期卸煤沟或煤场
4. 交货日期:2024-05-01 至 2024-05-10
5. 运输方式:(略)
6. 交货价格:(略)
7. 数量验收方式:(略)
8. 质量验收方式:(略)
9.货款(略):结算方式:买卖双方完成结算确认,卖方持双方共同确认的结算单及卖方给买方开具的(略)及时支付卖方煤炭货款。。
10. 是否(略):(略)
二、(略)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燃料电子交易平台(http://(略)com/)
三、(略)
1. 竞价模式:(略)
2. 第(略)截止时间:(略)
四、质量标准
发热量(收到基低位) | kcal/kg | ≥4,900 | <3,500 |
干燥基全硫St,d | % | <3.5 | ≥6 |
干燥无灰基挥发份Vdaf | % | ||
收到基灰分Aar | % | ||
全水分(Mt) | % | ||
空干基内水(Mad) | % | ||
粒度 | mm | ||
灰熔点(ST) | ℃ | ≥1,450 | |
哈式(略)(HGI) | HGI |
五、奖惩标准
一、数量及质量验收
1. 数量以吨为计量单位,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以买方汽车衡计量结果为验收依据;质量以买方化验结果为验收依据(按照国家标准采样、制样、化验)。
2.(1)若卖方对买方低位热值、干燥基全硫的化验结果有异议,在两个工作日内提供书面化验报告与买方进行核对,由买方对存样进行复检化验。若买方两次化验低位热值偏差不超过100千卡/千克时(干燥基全硫偏差不超过0.12%),以第一次化验结果为准;若热值偏差超过100千卡/千克时(干燥基全硫偏差超过0.12%),按两次平均数为结算参考值;若卖方对买受人复检化验仍有异议,由双方共同将封存的原煤样送至第三方(双方认可的有资质的化验机构)进行仲裁化验。双方根据第三方出具的(略)国家相关标准折算出收到基低位发热量,折算后的收到基低位热值(干燥基全硫)与买方化验结果相比较,若不超过买方化验结果±100千卡/千克时(干燥基全硫不超过±0.12%),视同于买方化验结果;若折算后的收到基低位热值超过买方化验结果±100千卡/千克时(干燥(略).12%),以第三方化验机构结果为准;(2)合同期内随机抽检灰熔点不合格,则本合同期内最近一次抽检合格次日或合同开始日起至(略)煤期间允许供煤单位申请抽检一次);若卖方对买方灰熔点的化验结果有异议,在二日内提出仲裁申请,由双方共同将封存的原煤样送至第三方(双方认可的有资质的化验机构)进行(略),如仲(略),以第三方化验机构结果为准;如仲裁结果仍不合格,则按(略)。(3)对于化验结果为1400℃(略)整改后继续供煤,可以**两天合同期,如合同到期后仍未兑现完成,正常考核;对于化验结果为1400℃≤灰熔点ST<1450℃的不合格煤源,整改后继续供煤仍不合格,停止出卖人本次合同供煤,不作数量考核;对于化验结果为灰熔点ST<1400℃的不合格煤源,停止出卖人本次合同供煤,不作数量考核。
3. 检验费用:发生仲裁时,仲裁费用由买、卖双方主张的检验结果与最终仲裁结果偏差较大的一方承担,若偏差相同,则复检费用由提出异议方承担。
4. 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因人为因素或非人为因素出现煤质异常和纠纷的,除合同约定的条款外,参照买受人“**国际质检《**电厂煤质异常处理规定》”执行。
二、合同价格
合同价格=到厂(略)综合价。一票结算,全部开具13%的煤款增值税发票。
到厂(略)综合价=基准价格+质量调整价+数量调整价+其他因素调整价
1、 基准价格:质量指标符合本合同第一条第2项约定标准的煤炭到厂交货(略)基准价格,具体如下:
品名/煤种 | 热值范围 (千卡/千克) | 热值(略) (元/1000千卡) | 加权方式 | 基准(略) |
(略)+4900+3.5 | Qnet,ar≥4900 | X1 | 合同周期 | 收到基加权低位发热量×热值基准价格 |
2、 质量调整价:
(1)(略)定的各品种“煤炭质量”为基准,在约(略),按照相应基准发热量进行计价。超出约定范围的,按照以下方式计价:
品名/ 煤种 | 煤质 指标 | 指标范围 | 执行价 (元/1000千卡) | 加权 方式 | 备注 |
(略)+4900+3.5 | Qnet,ar | 4800≤Qnet,ar<4900 | X1-0.001 | 合同 周期 | (1)若入厂煤单日低(略),单日计价,且该日所有指标均不参与合同期加权;(2)若入厂煤单日低位热值4100≤Qnet,ar(略)当日的结算量,在结算总额中进行扣罚;(3)若入厂煤单日低位热值Qnet,ar<4100千卡/千克,按20元/吨的计价标准乘以当日的结算量,在结算总额(略)。 |
4700≤Qnet,ar<4800 | X1-0.002 | ||||
4600≤Qnet,ar<4700 | X1-0.004 | ||||
4400≤Qnet,ar<4600 | X1-0.006 | ||||
4200≤Qnet,ar<4400 | X1-0.010 | ||||
4000≤Qnet,ar<4200 | X1-0.020 | ||||
Qnet,ar<4000 | X1-0.040 |
(2)硫分指标以本合同第一条第2项约定的各品种“煤炭质量”为基准,在约定范围内的,不调整价格。超出约定范围的,按照以下方(略):
品名/ 煤种 | 煤质 指标 | 指标范围 | 价格增减额 (元/吨) | 加权 方式 | 备注 |
(略)+4900+3.5 | St,d | St,d≤3.5% | 0 | 合同 周期 | 若单日供煤干燥基全硫St,d>3.8%,按15元/(略),在结算总额(略)。 |
3.5%<St,d≤4.5% | 当3.5%<St, d≤3.6%时,价格下调3元/吨,以此为基准,硫分(略).1%,价格增扣3元/吨 | ||||
4.5%(略) | -50 |
3、 数量调整价:
以合同数量为基准,在约定范围内的,不调整价格。超出约定范围的,按照以下方式调整价格:
品名/煤种 | 指标名称 | 指标范围 | 价格增减额 (元/1000千卡) | 加权方式 | 备注 |
(略)+4900+3.5 | 实际供煤结算量 | 实际供煤结算量<合同量的40% | -0.015 | 合同 周期 | 实际供煤结算量超过合同量110%时,双方需另行签订合同补充协议。 |
合同量的40%≤实际供煤结算量<合同量的65% | -0.010 | ||||
合同量的65%≤实际供煤结算量<合同量的80% | -0.005 | ||||
合同量的80(略) | -0.003 | ||||
合同量的95%≤实际供煤结算量≤合同量的110% | 0.00 |
4、 其他因素调整价:
若实际来煤灰熔点低于买受人要求1400℃≤灰熔点ST<1450℃的不合格煤量按当期合同结算煤价的2%作质量考核;灰熔点ST<1400℃的不合格煤(略)
5、燃煤运输(略)。
6、供煤单位在向**电厂供煤期间电动车拉运日均不得低于5车次。
保证金规定
供煤单位首次向**电厂供煤或之前供煤有未结清煤款但不足以下额度:“合同量不超过5000吨时的对应基础金额为20万元,合同量在5000吨基础上每增加5000吨时(不足5000吨,按0吨计算)金额相应增加10万元”,供煤单位在竞标前需向**电厂交纳相应数额的保证金;若供煤单位已给**电厂供煤并在**电厂有未结清煤款超过以上额度的,则无需再交保证金,但要冻结其相应数额的煤款作为抵押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扣罚标准如下:若实际供煤量(入厂计量数)<合同量的10%,扣罚合同量所对应的全部履约保证金;合同量的10%≤实际供煤量(入厂计量数)<合同量的20%,扣罚80%的履约保证金;合同量的20%≤实际供煤量(入厂计量数)<合同量的30%,扣罚60%的(略)(入厂计量数)<合(略),扣罚40%的履约保证金;合同量的40%≤实际供煤量(入厂计量数)<合同量的50%,扣罚20%的履约保证金;合同量的50%≤实际供煤量(入厂计量数),不扣罚履约保证金。
六、争议解决
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通过(略),协商不成,向买方住所(略)。2.在诉讼期间,本合同不(略)。
七、联系方式
1. 采购执行单位:(略)
2. 联系人:(略)
3. 联系电话:(略)
八、备注
受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中国大唐燃料电子交易平台由大唐国际燃料贸易有限公司负责运营。 平台对煤炭竞价实行有偿服务,兹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竞价服务费收费主体单位:大唐国际燃料贸易有限公司。 二、竞价服务费交纳对象:煤炭供应商(不含承运等供应商)。 三、竞价服务费收费标准:1元/吨((略))。 四、竞价服务费收取及确认规则 具体规则请参照平台《供应商须知》、《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 五、竞价服务费缴费账户: 账户名称:大唐国际燃料贸易有限公司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武支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11171101040013921 大额支付行号:103100017111 税务登记号:91460200MA5TGN5W6D 邮寄地址:**市石景山区银河大街6号院1号楼B座10层 邮政编码:100040 联系电话见平台首页。
九、(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