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号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条例
((略)*回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略)*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略)*回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略)*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产城融合发展,全面提升区域发展能级,打造引领**高质量发展新引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高新区的建设、发展和管理等活动。
本条(略),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高新区规划、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规划以及**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区域。
第三条 高新区聚焦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围绕乌昌石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丝绸之(略)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打造科技创新高地,引领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产业发展。
第四条 自治(略)政策的统筹协调工作。
第五条 高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自治州人(略),行使自治州、**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州、市相关行**经济管理权限,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略),制定和实施高新区有关管理规定;
(二)组织编制高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各专项规划,经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制定并组织实施高新区各项激励措施、促进投资和产业发展政策;
(四)管理、指导和协调投资促进、对外经济技术**、进出口贸易等工作;
(五)组织开展高新(略),进驻项目应符合区域评估要求;
(六)负责发展改革、人事管理、人力**和社会保障、招商引资、产业发(略)
(七)指导、协调有(略)
(八)依法行使国家、自治区、自治州、**市人民政府赋予高新区的管理权限以及自治州、**市人民政府依法授权、委托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高新区社会治理、自然灾害防灾减灾救援、网信、统战民宗、工青妇、计(略)
第七条 管委会享有县(市)一级人事管理相关职能,内设机构在规定限额内根据工作需要自主调整并实行备案制管理。
畅通高新区干部特别是科级及以下干部在市域范围内交流任职渠道。探索开展高新区(略),推行全员聘用制、绩效考核制,建立激励竞(略)。
管委会应当组织制定高新区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实(略),依法制定特殊人才引进政策,开展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组织申报工作。
第八条 自治州建立有利于高新区建设发展的财政保障体制。高新区设立一级国家金库,财政收入并入**市财政预决算管理。
**市**沟镇的各项税收(略)范围。
第九条 高新区经济指标纳入**市统计范围,由**市统一审核、汇总、上报,及时核算、反馈高新区有关统计数据。
第十条 高新区应当依据**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做好项目指标利用和开发建设。
创新土地利用方式,工业、仓储物流、科研等产业用地可以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等方式供应。
第十一条 高新区可以直接申报国家、(略)*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略)
第十二条 支持高新区与**市市域产业融合集群发展,与其他地区、县市(园区)协同发展,推动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生物技术、制造服务业等关联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产业向高新区聚集,培育和扶持新型业态。
涉及高新区与各县市(园区)财税、固定资产(略),由自治州人民政府核准。
第十三条 高新区坚持绿色低碳、清洁高效、循环发展的产业导向,引导产业绿色化,培育发展节能环保、清洁生产、清洁能源产业。
禁止不符合法律法规、相关法定规划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的项目进入高新区。
第十四条 鼓励国内外企业、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在高新区从事下列活动:
(一)投**办高(略),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经营和咨询等活动;
(二)设立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众创空间等创新创业服务平台,为企业和创新创业者提供研究开发、成果(略)
(三)进行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登记,取得自主知识产权;
(四)设立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及新型研发机构等科技创**台,联合开展产学研协同创新;
(五)开展技术研发(略)。
第十五条 鼓励企业、组织或个人依法在高新区设立职业技术培训机构、企业培训中心等,支持各类职业技术院校在高新区聚集并建立职教联盟。
第十六条 高新区可以制定高新技术产业扶持政策、科技创新政策和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根据引进的重大高新技术、战略**、科研等项目需求,给予(略)。
第十七条 自治州、**市人民政府设立科技发展资金,用于产业转型升级、重大科技平台建设、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和创新主体培育;建立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融资引导服务机制,提高风险补偿率和担保**利用效率。
管委会设立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产业投资引导基金,支持战略**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发展。
第十八条 银行、保险、证券、信托等金融机构可依法在高新区设立分支机构,办理有关业务。
支持金融机构在高新区开展知识产权投融资服务。
鼓励商业银行在高新区设立科技支行,创新金融产(略)。
第十九条 管委会应当制定上市后备企业培育专项规划,建立上市后备企业**库,对企业从改制到发行上市实施全过程引导、服务和支持。
第二十条 高新区健全完善“管委会+公司”的开发建设体制,推进国有公司扩大国资规模,成为投资融资、基础设施建设和功能性开发的主体。
第二十一条 管委会可以通过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支持(略),提升服务管理水平。
第二十二条 鼓励高新区改革创新先行先试,探索制度创新,建立容错免责机制,鼓励干部敢于担当、勇于创新,营造干事创业的发展环境。
第二十三条(略)高新区管委会依法履行,推进**市与高新区联动执法、联合执法。
除涉及重**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隐患以及特殊紧急事项外,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
第二十四条 对在高新区创新创业和发展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管委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管委会负责做好为企业服务相关工作,帮助解决企(略),同时建立健全投诉工作机制,受理企业和投资者反映的诉(略)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