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华美骏达电器有限公司数字智能化产业园2#厂区附属工程和3#厂房、4#消防水池和泵房施工许可
编号:(略)
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第八条规定,经审查,本建筑工程符合施工条件,准予施工。
特发此证
发证机关:(略)
发证日期:(略)
发证日期:(略)
建设单位 | |||
工程名称 | **华美骏达电器有限公司数字智能化产业园2#厂区附属工程和3#厂房、4#消防水池和泵房 | ||
建设地址 | **市东凤**乐村 | ||
建设规模 | 建筑面积:13546.9300平方米,报建总造价:4887.00(略),地上层数:9层,地下层数:1层,高度:34.9500米,幢数:3幢 | 合同价格 | 4887万元 |
工程总承包单位 | |||
勘察单位 | 建勘勘测有限公司 | ||
设计单位 | **中色北方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 ||
施工单位 | **恒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监理单位 | **顺策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 ||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 | 王军 |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 | 吴青平 |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 邹桂全 | 总监(略) | 曾建贵 |
合同工期 | (略) | ||
状态 | 正常 | ||
备注 | |||
注意事项
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略)。
二、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
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
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延期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略)。
六、建(略),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检验施工许可证。
七、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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