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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 2024-05-06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工作动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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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环罚〔2024〕10013号
****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479R
地址:**县城郊西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朱玉良
我局于2024年3月21****公司进行了调查,****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厂区南侧封闭式棚内建有一套洗炭生产线,检查时未生产,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一)2024年3月21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2页,****执法队****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
(二)2024年3月28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2页,****公司:厂区南侧封闭式棚内建有一套洗炭生产线,检查时未生产,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三)2024年3月21日现场照片1张。照片证明厂区南侧封闭式棚内建有一套洗炭生产线,检查时未生产,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公司法律上的主体身份。
你公司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我局于2024年4月15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市环罚告字〔2024〕10013****公司陈述申辩权。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公司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结合《**省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两千三百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与****规划与财务科办理缴纳罚款相关事宜。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联系人:杜苏雨 联系方式:0354-****608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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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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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环罚〔2024〕10014号
昔****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724MA0HJJPB7P
地址:**县**镇寺家庄村大阳坡
法定代表人:张立贵
我局于2024年3月19****公司进行了调查,****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硅酸钠生产线未运行,排气筒有可见气体排出,排污许可证已过期。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一)2024年3月19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2页,****执法队****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
(二)2024年3月26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2页,****公司:硅酸钠生产线未运行,排气筒有可见气体排出,排污许可证已过期。
(三)2024年3月19日现场照片2张。照片1证明硅酸钠生产线未运行;照片2证明排气筒有可见气体排出。
****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公司法律上的主体身份。
你公司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我局于2024年4月15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市环罚告字〔2024〕10014****公司陈述申辩权。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公司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结合《**省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十九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与****规划与财务科办理缴纳罚款相关事宜。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联系人:杜苏雨 联系方式:0354-****608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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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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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环罚〔2024〕10015号
****煤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8015Q
地址:**县**镇白村
法定代表人:张鹏
我局于2024年3月13****公司进行了调查,****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产生的煤矸石堆放在厂区东南侧,已基本黄土覆盖。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一)2024年3月13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2页,****执法队****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
(二)2024年3月25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2页,****公司:产生的煤矸石堆放在厂区东南侧,已基本黄土覆盖。
(三)2024年3月13日现场照片1张。照片证明产生的煤矸石倾倒至厂区东南侧,已黄土覆盖。
你公司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单位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应当采取防燃措施,防止大气污染。
我局于2024年4月16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市环罚告字〔2024〕10015****公司陈述申辩权。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公司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四)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的。结合《**省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二万六千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与****规划与财务科办理缴纳罚款相关事宜。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联系人:杜苏雨 联系方式:0354-****608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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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