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企业名称:******公司
所在地:**回族自治区**市宁东塞上农民新村六队
债权总额:288,701,300.00元
债务企业名称:****公司
所在地:**市**区****中心5层3、4、5号
债权总额:523,621,931.17元
一、******公司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拟对持有的债权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288,701,300.00元。其中:本金90,800,000.00元,利息94,534,400.00元,罚息、复利、违约金103,366,900.00元,以上利息和违约金计算至2024年3月2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质押和保证,******公司以其持有的灵国用2016第60043号(面积54109㎡),灵国用2016第60042号(面积56068㎡)土地使用权,“中宇**汇”项目23,256.51㎡商业用房和5,287.68㎡地下车位;****酒店****公司以其合法所有的“宁东鸿建现代城”6栋1,943.38㎡公寓提供抵押担保;张耀华、张彦萍以******公司100%股权提供质押担保;保证人为******公司、**润海****公司、周艳玲、张耀华、张宇峥、朱凤霞。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公司,成立于2013年6月5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6********7846686,法定代表人张耀华,注册资本:3000万元,企业类型:****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营业期限:自2013年 6月5日至2023年6月4日,经营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登记机关****基地****管理局,核准日期2013年6月5日,企业地址**回族自治区**市宁东塞上农民新村六队,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与销售;楼盘营销策划、房屋租赁及中介、酒店管理、旅游信息咨询服务、项目投资及管理;建筑材料、金属材料(不含国家专控产品)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股东:张耀华、张彦萍。该公司目前处于停业状态。
(三)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成立于2013年7月19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6********803007D,法定代表人:张宇峥,注册资本人民币:2,000万元,企业类型:****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营业期限:自2013年7月19日至2033年7月18日,经营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登记机关:**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核准日期:2019年4月18日,企业地址:**市临港产业园中央大道西侧、南二**侧,经营范围:饮料生产、加工、销售;农产品种植、分选、加工、销售;农业新品种的研究、试验;土特产品、水果、苗木、花卉、蔬菜、日用百货、农业机械设备销售;化肥销售;农产品研发、生产、加工、销售;冷链物流运输、保鲜服务;烘干及烘干制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网上贸易代理;冷库、场地租赁;进出口贸易;预包装食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股东:张宇峥、朱刚。该公司目前处于停业状态。
(2)**润海****公司,成立于2014年6月19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6********307157C,法定代表人:朱凤霞,注册资本:2,008万元,企业类型:****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营业期限自2014年6月19日至2034年6月11日,经营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登记机关:****管理局,核准日期:2019年8月19日,企业地址:****市**区****中心3号楼1302办公室,经营范围: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安装工程、通信工程的施工总承包;金属门窗工程、地基基础工程、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预拌混凝土、电子与智能化工程、消防设备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钢结构工程、模板脚手架、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建筑机电安装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古建筑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公路路面工程、公路路基工程、公路交通工程、铁路电务工程、铁路铺轨架梁工程、铁路电气化工程、机场场道工程、民航空管工程及机场弱电系统工程、机场目视助航工程、环保工程、特种工程的专业承包;土石方工程;建筑材料的销售;建筑设备及道路工程设备租赁;房屋租赁。股东:朱凤霞。该公司目前处于停业状态。
(3)张耀华,男,****市人,住所地在**市**区。
(4)周艳玲,女,****市人,住所地在**市**县。
(5)张宇峥,男,****市人,住所地在**市**县。
(6)朱凤霞,女,****市人,住所地在**市**县。
(四)诉讼执行情况
2019年10月15日,我公****公证处(2019)宁银国安证字第12170号执行****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5日作出(2019)宁01执81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冻结、扣划****酒店****公司、****银行存款185847元;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公司、******公司、**润海****公司张耀华、张字峰、周艳玲、****银行存款118,633,188元;三、申请执行人****有权对被执行人******公司所有的灵国用2016第60042号、第60043号土地使用权,“中宇**汇”项目23256.51㎡商业用房和5287.68㎡地下车位;****酒店****公司所有的“宁东鸿建现代城”6栋1943.38㎡公寓;被执行人张耀华、张彦萍所有的******公司100%股权,在拍卖、变卖所得价款范围内优先受偿;四、****银行存款不足偿还之部分,则依法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其后,由于再无其他财产线索,****法院于2019年12月4日作出(2019)宁01执81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0年6****法院恢复执行程序。****政府棚户改造项目,2020年6月22日,****法院向**回族自****基地管理委****管委会)送达(2019)宁01执816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协助****管委会****花园及鸿建现代城项目的购房款118,633,188.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三年。宁东管****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2020年10月20日,法院作出(2020)宁01执异291号执行裁定书,****管委会的异议申请。其后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1年6月,****公司****管委会未履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的协助义务,在法院冻结上述款项后擅自对外支付。2021年7月10日,****法院恢复执行,****法院恢复执行程序后,****管委会发出责令协助单位追款通知书。2021年10月8日,宁东管****人民法院就(2019)宁01执816号执行裁****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2021年11月30日,****法院作出(2021)宁执复57号执行裁定书,以认定事实不清为由将(2020)宁01执异291号执行裁定书撤销,****人民法院重新审查。2022年1月13日,****法院召开听证会重新审查,审查结果尚未作出。2022年9月22日,我司败诉判令撤销(2020)宁01执异291号执行裁定书,我司申请复议。2022年11月14日,我司对(2022)宁01执异4号执行裁定书不服,向宁****人民法院提出复议,**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于2023年2月16日作出(2023)宁执复8号执行裁定书,以购房款不是确定的到****公司的复议申请。
(五)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抵押物位于宁东,其中“中宇**汇”项目23,256.51㎡商业用房和“宁东鸿建现代城”6栋1943.38㎡为公寓,具有一定变现价值。“中宇**汇”为现房,可以经营大型商业,抵押物完整。
(六)瑕疵披露
保证人张宇峥因涉嫌犯罪被逮捕,债权抵押物中存在部分被顶账、占用、使用等情况,抵押物中灵国用2016第60043号(面积54109㎡),灵国用2016第60042号(面积56068㎡)土地使用权已被开发用于安置。
二、****公司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拟对持有的债权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523,621,931.17元。其中:本金147,611,953.05元,利息96,965,172.22元,罚息、违约金278,949,388.90元,法院执行评估费95,417.00元。以上利息、违约金计算至2024年3月2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违约金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质押和保证,企业以其位于**市**区“铭龙﹒**熙园”项目106549.6㎡在建工程(分别为住宅、公寓、商业)及38485.99㎡土地提供抵押担保,以****公司100%股权质押,保证人****公司、****公司、徐伟红、杜孝军、金章云、徐兰花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公司(以下称铭龙置业)成立于2013年,位于****市**区****中心5层3号、4号、5号,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销售;物业服务,注册资金6180万元。股东:****公司、金章云。该企业目前已停业。
(三)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成立于2011年,注册资本金10080万元,注册地址为**市西****商场综合楼15层E1501-E1512号,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股东:****公司,该公司目前已停业。
(2)****公司成立于2013年,注册资本金10800万元,注册地址为****市**区****中心5层3号、4号、5号办公房,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建筑材料、装饰材料销售;建筑工程机械设备(不含特种设备)租赁,股东:徐伟红、杜孝军、杜小红。目前已停业。
(3)徐伟红,杜孝军、金章云、徐兰花
(四)诉讼执行情况
2018年7月20日,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2018年7月31日作出(2018)宁执5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立案执****人民法院负责执行。
****法院于2018年8月13日作出(2018)宁01执474号执行裁定书,****公司对铭龙置业项下“铭龙.**熙园”项目合计102404.05㎡在建工程(其中住宅在建工程面积合计69354.21㎡,公寓在建工程面积合计11401.37㎡,商业面积合计21648.47㎡)及38485.99㎡土地使用权进行依法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2018年9月18日,我****人民法院执行局提出申请,****人民政府尚欠铭龙置业回购款,应****人民政府发出协执。****法院于2018年11月19****人民政府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2018年11月29日,****政府****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停止对铭龙﹒**熙园项目701套房屋的强制执行,排除对该701套房屋在建工程的抵押优先受偿权。对此,我公司从涉案担保物权依法设立、抵押权法定优先、擅自向拆**置户交付抵押物严重损害我方合法权利等角度提出答辩意见,并****政府协商解决争议。2019年4月4日,项目组、代理律师一同****人民政府商谈铭龙项目执行事宜,经沟通双方达成部分共识。
2019年4月25日,我公****人民法院对抵押物中的商业总计130套做了查封****集团有限公司对该部分抵押物进行了首轮查封,我公司为轮候查封)。
2019年5月20日,****法院提交评估拍卖申请书。5月21日,****法院司法技术室摇号选定评估机构活动,选出**力天房地产****事务所为评估机构。2019年6月27日,**力天房地产****事务所出具宁力天[2019]房地产鉴字第041号《关于涉执****公司在建工程房地产处置司法评估报告》,对铭龙﹒**熙园项目中合计10041㎡的商业在建工程价值作出评估。
2019年6月28日项目组得知,****集团有限公司以对铭龙﹒**熙园1-6号商住楼、9号商住楼及B区地下车库享有建设工程优先权****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2019年11月12日,****法院****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异议案举证质证活动。2019年12月2日,****法院调****集团有限公司与铭龙置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庭审资料并摘出部分资料作为证据补充****人民法院王文浩法官。2019年12月27日,****法院出具(2019)宁01执异301号执行裁定书,****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2019年9月17日,****法院申请对铭龙﹒**熙园项目7号商住楼商业102室、103室、104室、105室、106室、107室、108室、109室合计1694.66㎡先行进行评估拍卖。
2020年1月21日,我公****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铭龙置业一案的执行异议申请书****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以执行异议应提交异议财产清单为由要求补充资料。2020年3月25日,我公司重新将执行异议申请书以及执行异议财产清单一并提****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9日,****法院下达(2019)宁01执异12号《执行裁定书》,支****人民政府的异议请求,中止对铭龙﹒**熙园697套房屋的执行,我公司提起执行异议之诉。2021年4月25日,****法院作出(2020)宁01民初990号民事判决书,****公司的诉讼请求。我公司未提起上诉。
2023年1月5日,我司申请对铭龙**熙园7号商住楼102、103、104、105、106、107、108、109号商业房及8号楼全部房产进行执行处置。
2023年1月16日,铭龙置业**熙园项目施工单位****公司申请执行异议,要求停止对铭龙置业**熙园项目进行评估、拍卖。
2023年5月31日,****集团****法院(2022)宁0106执恢复1442号之三号裁定,申请执行****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回族自治区**市**区惠北巷以南、周城巷以北团结巷安置区(铭龙**熙园)9号商业楼6套商业房,分别对我司101、102、103、104、201、301室的抵押物进行了解除。
2023年7月31日,法院驳回了铭龙**熙园7号商住楼102、104、105、106、107、108、109号商业房案外人的执行异议,对方上诉后,我方胜诉。执行裁定作出后,案外人对裁**果不服,就****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贺亚波于2023年8月10日就铭龙﹒**熙园7号楼104号房产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法院作出(2023)宁01民初4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案外人贺亚波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结果出具后,贺亚波就本案向宁****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刘成于2023年8月9日就铭龙﹒**熙园7号楼105、106、107号房产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诉请中止房屋的执行。本案于2024年1月18日开庭审理,尚未判决。
(五)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车站周边,地理位置较好,项目周边配套齐全,教育**优质,盘活后有一定的商业价值。
(六)瑕疵披露
抵押物中八号公寓楼23008.84平方米(1-17层),当前处于停工烂尾状态;****集团有限公司对**熙园项目B地块1#-6#商住楼、9#商业楼处置的价款在工程款****96473元及利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700套安置住宅69354.21平方米,****政府根据群众解决办理房产证遗留问题的44号文件的相关要求,在我司抵押依然存在的情况下,政****住建局,对铭龙项目的700套住宅向安置户办理备案和产权登记。
三、交易对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或资产债务人及关联企业等利益相关方除外)。
四、公告发布日期及有效期限:2024年5月6日至2024年5月31日。
五、交易条件:一次性付款。
六、上述债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受理对上述债权资产相关处置的征询和异议,以及有关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以及其他干扰资产处置公告活动的举报。
七、以上信息仅供参考,最终以借据、合同、法院判决等有关法律资料为准。
受理公示事项
联系人:刘经理、王经理
联系电话:0951-****505
通讯地址:****市**区修业路239号9-12层
邮政编码:750001
纪检审计部联系人:姜女士 联系电话:0951-****515
主管部门联系人:黄女士 联系电话:095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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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