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第一幼儿园金地名悦园区装修工程(二期)施工许可
编号:(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规定,经审查,本建筑工程符合施工条件,准予施工。
特发此证
发证机关:(略)
发证日期:(略)
发证日期:(略)
建设单位 | 江门市第一幼儿园,江门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中心 | ||
工程名称 | 江门市第一幼儿园金地名悦园区装修工程(二期) | ||
建设地址 | 江门市蓬江区篁庄大道西26号 | ||
建设规模 | 中型工程 | 合同价格 | 181.831万元 |
工程(略) | |||
勘察单位 | |||
设计单位 | 广东蓬江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 ||
施工单位 | 广东晋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监理单位 | 江门市五邑建设(略) | ||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 赵崇锐,陈安民 |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 |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 | 设计(略) | 莫振威 | |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 简杰生 | 总监理工程师 | 梁东明 |
合同工期 | (略) | ||
状态 | 正常 | ||
备注 | |||
注意事项
一、本证放置(略),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
二、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略)。
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
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延期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略)。
六、建(略),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略)。
七、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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