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进我旗兽医社会化服务体系治理能力和水平,规范兽医社会化服务承接主体资质条件,根据《****农牧厅印发的通知》(内农牧医发〔2021〕441号)、《**推进兽医社会化服务实施方案》(锡农牧医发〔2022〕12号)、《2023年全盟农村牧区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工作计划》(锡署办发〔2023〕57号)要求,现就征集**兽医社会化服务承接主体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承接主体范围和条件
兽医社会化服务承接主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与畜牧兽医行业相关的动物防疫**组织、****公司、大型养殖企业、兽药饲料生产经营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兽医检测机构、行业协会等经济组织。承接主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二)治理体系和结构健全,内控管理标准和制度完善;
(三)具****服务所需的办公场所、设施设备、人员、专业技术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商业信誉;
(五)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承接主体需具备的资质
凡符合上述承接主体条件的兽医社会化服务主体可以向****兽医股报名,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装订成册)。
(一)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等有效证明文件;
(二)组织机构管理框架图及相关管理制度;
(三)设备设施清单以及人员情况;
(四)对提交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
(五)其他有关能力验证相关材料(如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实验室认可证书、动物诊疗许可证、执业兽医资格证书、检验检测授权书或证明以及其他资质性证明等)。
三、承接兽医社会化服务的内容和范围
承接兽医社会化服务的范围为**7个苏木乡镇。承接内容包括牲畜防疫服务、疫病流调、宣传培训、消毒灭源、免疫动物佩戴动物免疫标识以及免疫数据录入、建立免疫台账、免疫抗体检测采样,****政府开展布病溯源灭点工作、对外来畜调查防控、开展产地检疫协检工作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等综合防治以及对所辖区域内牧户提供家畜有偿诊断诊疗以及提供无偿疫病诊断咨询、驱虫、药浴等畜牧兽医社会化服务工作。
四、相关要求
(一)申报备案工作自2024年5月7日起至5月31日止。
(二)在**范围内必须具备固定工作场所,有与防疫任务相适应的服务技术人员和开展防疫所需的检测、诊断、消毒、无害化处理等设施设备。
(三)按照有关规范和考核验收制度对年度所承接服务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将及时向社会公布,****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四)按照兽医服务领域信用记录和退出机制,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联 系 人:**** 兽医股
联系电话:0479-****271
****
2024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