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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邦******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428MA0MXK4X7D
地址:**市**南台子乡五家村
法定代表人:刘国安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3月22******社**生物质锅炉项目进行检查时,******社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社已经建设安装完成锅炉主体、除尘器、烟囱等设备设施,“环评”文件未依法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年3月2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4年3月22日《****调查询问笔录》;
3.2024年3月22日现场照片;
4.《项目备案告知书》;
5.**亿邦******社与**市****公司签订的《供货合同书》;
6.2023年6月14日和2023年8月2日电子转账记录;
7.**市****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证据1-3,******社**生物质锅炉项目在“环评”文件未依法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证据4-7,******社**生物质锅炉项目总投资额。
8.**亿邦******社营业执照复印件;
9.刘国安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8-9,证明环境违法主体是**亿邦******社,法定代表人是刘国安。
你**社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4月9******社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社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社逾期未进行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4年4月9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赤环罚告字〔2024〕18号)、2024年4月9日《送达回证》为凭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参照《**自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相关要求,经集体讨论,******社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仟玖佰柒拾元整(¥297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社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农业银行**大明支行
户 名:****管理中心
账 号:见《**自治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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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