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4-29 11:3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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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报送的由**博亚****公司编制的《****年产10万吨水稳料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经我局2024年4月22日第16次局务会研究审议通过,现批复如下:
一、****公司投资100万元(环保投资20万元),在**市**区石化中路1705号租赁**瑞兴通****公司已建厂房(面积为3000平方米,中心坐标为:东经87度44分5.012秒,北纬43度59分32.125秒)增设1条水稳生产线及控制室,配套建设2座水泥料仓。项目以水泥、砂石等为原料,经配料、进料、计量、搅拌等工序生产水稳料,年产10万吨水稳料。项目生产无需供热。
二、****公司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
(一)做好施工期各项污染防治工作。施工期扬尘排放及管控要求需符合**市《建筑施工扬尘排放标准》(DB6501/T 030-2022)。施****园区排水管网,最****工业园污水处理厂处理,施工废水沉淀后用于洒水降尘。建设期间产生的建筑垃****填埋场所进行合规处置;施工期产生的废弃材料进行分类回收再利用;生活垃圾集中收集,交由城市生活垃圾收运单位处置。
(二)项目施工过程中需对产生噪声的设备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三)项目运营过程中需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原料上料、搅拌产生的粉尘经集气罩(2台)收集,汇集至一套高效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筒仓粉尘经仓顶除尘器处理后排放,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有组织及无组织废气排放浓度需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中相关排放限值要求。
(四)运营期项目须选用低噪设备,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并合理安排生产时间,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五)运****园区污水管网,****处理厂处理。
(六)做好运营期各类固体废物收集、储存、综合利用和处置工作。废机油、废机油桶等危险废弃物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具备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危废暂存、转移、外运管理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回用于生产,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定期交由垃圾清运部门处置。
(七)做好地下水及土壤保护工作,严格落实分区防渗措施,危废暂存间等按照重点防渗区要求防渗,生产车间等按照一般防渗区要求防渗。
(八)本项目核定总量为:颗粒物0.0675吨/年,由2020年4季度至2021年底拆改**区1.2万户分散小锅炉项目减排量2倍替代。
(九)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严格落实应急管理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杜绝突发环境风险事故发生。
(十)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年产10万吨水稳料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生态环境局****分局****分局)。
(十二)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
三、****分局对此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项目建成后,你公司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乌****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991-****171
通讯地址:**市**区龙盛街益民大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