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河南南华北盆地豫西隆起1等 7个(略)探矿权挂牌出让公告(河南南华北盆地周口隆起(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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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文号 : ZRZYBKYQCR〔2024〕0004号 ) 为促进矿产资源(略)开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自然资源部组织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实施2024年河南南华北盆地豫西隆起1等7个(略)探矿权挂牌出让。 一、出让探矿权基本信息 1.出让区块名称: 河南南华北盆地周口隆起(略) 2.(略)矿种: (略) 3.首次出让期限: (略) 4. 面积: 676.7562 平方千米,拐点范围坐标(2000国家大地坐标):
(略)工作程度: (略) (略)投入要求: (略) 拟出让年限: (略) 起始价: (略) 出让收益率: (略) 二、出让人和交(略) 1.出让人: (略) 2.交易平台: (略) 地址: (略) 网址: http://(略)net/ 电话: (略) 三、竞买人资格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净资产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的内外资公司。 2.独立法人,不接受联合体竞买。 3.未被列入全国矿业权人(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中的“严重违法名单”。 4.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经营异常名录”、“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5.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四、 出让公告、提(略) (一) 出让公告时间 (略)至 (略) (二) 提交报名文件 1.报名时间: (略)午09时 至 (略)午10时 2.报名方式: 意向竞买人持CA数字证书登录(略)网站,点击“市场主体登录”、“进入河南省交易系统”,选择矿业权意向资源提交竞买申请。 3.报名材料: (1)申请人一般情况表(加盖公章的彩色扫描件,格式(略)); (2)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未办理五证合一的须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加盖公章的原件彩色扫描件); (3)竞买声明(加盖公章的彩色扫描件,格式(略)); (4)意向竞(略)(审计报告由有(略),加盖意向竞买人公章的彩色扫描件)。 (5)本公告第三项“竞买人资格条件”中第3、4、5条相关网站及系统查询结果截图(加盖公章的彩(略))。 上述报名材料需在网上提交竞买申请时按要求上传至网上交易系统。 4.报名材料提交要求: 意向竞买人持CA数字证书登录(略)网上交易系统,按要求上传清晰的报名材料电子版文件(PDF格式)。 (三) 资格审查 竞买资格审查时间:(略)2时至(略)2时止。 交易中心在规定的竞买资格审查时间内组织对竞买人资格进行审查。竞买资格审查为一次性,审查通过的,将在交易系统内自动生成“矿业权竞买资格确认书”,未通过的,不能参与矿业权竞买。 缴纳了竞买保证金且符合竞买人资格条件要求的,通过资格审查成为竞买人。 五、出让方式(略) (一) 出让方式 挂牌 (二)挂牌时间地点 1. 挂牌报价时间: (略)午09时 — (略)午14时 限时竞价时间:(略) 2.地点: http://(略)net/ (三) 确定竞得人标准和方法 1.本次探(略),采用增价报价方式,每次增价幅度为人民币10万元或人民币10万元的整数倍。 2.按照价高者(略),不低于起(略)。无人报价或者竞买人报价低于起始价的,不成交。 (四) 签订《探矿权出让成交确认书》 网上挂牌交易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竞得入选人需带自行打印的《矿业权成交通知书》,并携报名资料(验原件留加章复印件)和公章到交(略)。 (五) 成交结果公示 成交结果将于《探矿权出让成交确认书》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自然资源部网站、河南省自然资源厅网站、(略)网站公示10个工作日。 六、出让合同签订 成交结(略),竞得人在公示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与自然资源部签订《探矿权出让合同》,成为竞得人。 七、探矿权出让收益缴纳 《探矿权出让合同》签订后,探矿权竞得人按《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10号)等相关要求,一次性缴纳本次(略),每年按照上年度销售收入的0.8%缴纳逐年(略)(逐年征收的采矿阶段出让收益=年度矿产品销售收入×矿业权出让收益率(0.8%))。 八、探矿权登记办理 按照《探矿权出让合同》约定缴纳探矿权出让收益后,竞得人到自然资源部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办理探矿权登记。 九、注意事项及风险提示 1.竞买人应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参与本次矿业权出让竞买,对所提交的文件和其他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违反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竞买人,将按照《印发〈关于对公共资源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备忘录〉的通知》(发改法规〔2018〕457号)的规定,对相关失信企业和失信个人实施联合惩戒,存在出让文件中相关违约情形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2.矿产资源(略)具有高风险、高投入的特点。出让人提供的相关地质资料基于现阶段的认识,仅供参考,这些资料中的描述并不构成出让人对区块的(略)前景、资源品质等出具的保证。 3.探矿权首次出让期限为(略),按规定进行延续,每次延续时间为(略)。申请探矿权延续登记时,需按规定扣减相应面积,符合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竞得人缩小(略)范围的,应向自然资源部申请探矿权变更登记,出让探矿权的范围以变更登记后的(略)范围为准;竞得人发现可供开采油气资源的,按规定开展油气探采合一工作,并按要求缴纳出让收益。竞得人应对(略)区域内的矿产资源按要求综合(略)、综合评价。 竞得人在探矿权有效期间,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推进绿色(略),严格遵守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相关矿业权管理政策,认真履行矿业权出让收益、有关税费缴纳等相关义务。 本次挂牌不组织现场踏勘,建议意向竞买人/竞买人自行踏勘,充分了解出让范围内的高铁、村庄、道路、水体、地下管线、地表附着物等对(略)开采的影响,并做好相关风险评估。 4.竞得人在进行(略)开采时,须按照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爆破作业、取水、水土保持、河道、文物、水利设施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相应许可和手续等。在(略)开采过程中需遵守重要公路、铁路、水利工程、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林地、草原等相关规定,并按要求施工,公路两侧按要求预留通道。 (略)开采过程中需要用地的,竞得人需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办理临时使用土地、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和供应等相关手续、缴纳相关费用。临时使用土地的,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期满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恢复到原地类或者复垦达到可供利用状态。(略)开采过程中应遵循合理和集约节约用地的原则,不占或少占耕地、林地、草原,按规定办理使用耕地、林地、草原手续。采用对林地和森林破坏小的探矿方式,合理和集约节约利用林地,尽可能减少对林木的采伐。大中型矿山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小型矿山可以使用Ⅲ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后续采矿如涉及使用林地,应符合上述规定,依法办理使用林地手续。若存在与已设矿业权范围重叠,需按要求签订互不影响和权益保护协议或出具不影响已设矿业权人权益承诺。油气(略)区存在与省财政地质(略)项目范围及非油气矿产规划(略)区块重叠,待将来省财政地质(略)项目、非油气矿产规划(略)区块涉及的非油气探矿权出让时,竞得人应做好互不影响和权益保护。竞得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予以处罚。 5.存在河道、水库、灌区渠道、安全饮水等水利工程的,禁止在水库、水闸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河道堤防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油气(略)、开采等工作,在油气开发过程中不破坏灌区现有的已建骨干灌排工程设施,保护现有农村饮水工程。 河南南华北盆地豫西隆起2区块(略)不含河南襄城颍河省级湿地公园、河南许昌建安饮马河省级湿地公园,河南南华北盆地豫西隆起3区块(略)不含河南临颖五里河省级湿地公园,河南南华北盆地太康坳陷西2区块(略)不含河南扶沟清水河省级湿地公园、河南太康涡河省级湿地公园,河南南华北盆地周口隆起(略)不含河南商水汾河省级湿地公园、河南西华贾鲁河省级湿地公园、河南周口流沙河省级湿地公园,河南洛阳盆地洛宁凹陷2区块(略)不含河南宜阳洛河省级湿地公园线状自然保护地,确需在保护地周边施工的,须征得当地保护地管理部门同意。 6.竞得人在领取(略)许可证3个月内,需向自然资源部提交(略)实施方案,按(略)实施方案组织施工。 7.不依法履行土地复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等义务的,按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8.竞买人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相关规定。 十、对交易矿业权提出异议的方式 如对出让的探矿权存在异议,请在公告期内以书面方式提出。联系电话:(略) 十一、其他事项 1.本次出让公告等相关信息同时在(略)网站、河南省自然资源厅网站、(略)网站发布。出让信息如有变更,变更事项在上述网站发布,请意向竞买人密切关注。 2.意向竞买人参加本次出让项目产生的一切费用自行承担。 3.本次挂牌只接受竞买人在网上竞买通道报价,不接受现场书面报价以及电话、邮寄、口头等方式报价。 4.本次出让公告其他未尽事宜,由(略)负责解释和通知。 十二、联系方式 咨询方式: (略) 十三、监督投诉电话 监督投诉电话: (略) 十四、附件 2024年河南南华北盆地豫西隆起1等7个(略)探矿权挂牌出让公告.doc (略) (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