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项目概况 | 公众参与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年产3c类小配件500万件项目 | **市**港镇聚福村独广线聚福段83号 (**市斯****公司内东厂房南面部分) | **** | 企业拟投资300万元,租用**市斯****公司720m2空闲厂房,购置注塑机、破碎机、脱脂炉、烧结炉等设备,形成3c类小配件500万件的生产能力 | 按照要求无需公参 | 建设单位承诺,将按照环评提出的相关要求实施项目建设,确保落实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 | 本项目排放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纳入市政污水管网,纳管标准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三级标准(其中氨氮排放执行**省地方标准《工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标准》(DB33/887-2013)),最终经**市****公司处理达到《****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的一级A标准后排入**湾,其中化学需氧量、氨氮等指标执行《****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169-2018)表1中的排放限值。 本项目废气主要为投料粉尘(污染因子为颗粒物),注塑废气(污染因子为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脱脂燃烧废气(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天然气燃烧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烧结废气(非甲烷总烃)。 本项目注塑废气、破碎粉尘、脱脂燃烧废气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排放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标准,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GB14554-93中表1二级标准的新扩改建企业标准值。液化天然气燃烧产生的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6中的排放限值,颗粒物参照执行《**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浙环函〔2019〕315号)。 本项目租用**市斯****公司厂房,厂房外即厂界,因此厂界废气排放标准从严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不再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 根据现场勘察,本项目位于**市**港镇聚福村独广线聚福段83号(**市斯****公司内东厂房南面部分),属于工业聚集区,项目所在区域属于3类声功能区,因此本项目厂界四周噪声标准从严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本项目危险废物执行《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相关规定,一般固废参照执行《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中的相关规定,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 |
2 | 年产3100万平方米高分子过滤材料建设项目 | **省**市**市曹桥街道兴亭路东侧、****公司南侧 | **克****公司 | 企业**厂房,用地面积13095.6m2,购置高效过滤材料生产线、超滤膜生产线、静电棉生产线等生产设备,形成年产高分子过滤材料3100万平方米的生产能力。 | 按照要求无需公参 | 建设单位承诺,将按照环评提出的相关要求实施项目建设,确保落实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 | 纤维粉尘收集后引至干式过滤装置处理后,通过排气筒(DA001)排放(高度27m)。干燥废气、拉伸成膜废气和挤出成型废气收集后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排气筒(DA002)排放(高度22m)。 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纳入城镇污水管网,最终经**市联合****公司处理达标后排海。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上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573-****1863
通讯地址:**市胜利路380号(政务数据办)二楼210办公室生态环境办公区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