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旗县 名称 | 苏木乡镇名称 | 赋权行政执法 事项数量 | 赋权行政执法 具体事项 | **市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执法事项数量 | **市地方性法规设定 行政执法具体事项 |
1 | ** | 巴拉贡镇 | 56项 | 1.对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处罚。 2.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 3.对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处罚。 4.对擅自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植被的处罚。 5.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的处罚。 6.对机动车辆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或者未按照确定的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在草原上行驶,破坏草原植被的处罚。 7.对不签订草畜平衡责任书的处罚。 8.对在基本草原上超过核定的载畜量放牧的处罚。 9.对在实行禁牧休牧的基本草原上放牧的处罚。 10.对草原围栏建设中因阻断道路对草原造成碾压破坏的处罚。 11.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处罚。 12.对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处罚。 13.对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处罚。 14.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处罚。 15.对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处罚。 16.对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时间的,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处罚。 17.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18.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处罚。 19.对在江河、湖泊、水库、**、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处罚。 20.对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处罚。 21.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处罚。 22.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处罚。 23.对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处罚。 24.对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处罚。 25.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处罚。 26.对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处罚。 27.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秆植物的;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处罚。 28.对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处罚。 29.对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处罚。 30.对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31.对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处罚。 32.****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处罚。 33.对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处罚。 34.对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污水、粪便的处罚。 35.对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36.对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标牌设施,影响市容的处罚。 37.对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罚。 38.对不自觉维护公共卫生,不爱护公共卫生设施的处罚。 39.对未按规定实行包门前卫生、包绿化美化硬化、包管理的“门前三包”制度的处罚。 40.对在城市市区内饲养家禽家畜的处罚。 41.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处罚。 42.对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处罚。 43.对未经业主大**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处罚。 44.对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处罚。 45.对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处罚。 46.对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处罚。 47.对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处罚。 48.对农产品生产企业、******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处罚。 49.对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计量设施的处罚。 50.对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处罚。 51.对连续两年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处罚。 52.对当年更新造林面积未达到应更新造林面积50%的处罚。 53.对除国家特别规定的干旱、半干旱地区外,更新造林当年成活率未达到85%的处罚。 54.对植树造林责任单位****人民政府的要求按时完成造林任务的处罚。 55.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处罚。 56.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 15项 | 1.《**市黄河河道管理条例》第四条 ****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辖区**河河道管理保护、日常巡查等工作,依法及时处置违法行为。嘎查、****委员会可以依法制定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引导村民、居民自觉维护河道整洁,保护河道环境,协助做好河道清淤疏浚和整治等工作。 2.《**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条 ****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本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委员会、****委员会应当配合市、****政府有关部门做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3.《**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条 ****政府****办事处应当对本辖区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嘎查、****委员会****人民政府****办事处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4.《**市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四条 ****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的具体工作,指****委员会、****委员会等组织开展农村牧区人居环境的治理工作。****委员会、****委员会应当组织村民、居民开展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工作。农村牧区人居****机关、团体和企业等单位应当在责任范围内开展农村牧区人居环境的治理工作。 5.《**市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政府指导村容镇貌管理相关工作,****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的村容镇貌管理工作。 6.《**市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在非指定地点堆放、弃置、倾倒垃圾的,****政府责令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反行为人承担;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单位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个人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将城镇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废弃物向指定场所以外的农村牧区转移、倾倒、填埋或者跨行政区域倾倒、填埋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农村牧区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场所或者改变其用途的,****政府责令恢复原状,对单位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并处100元以下罚款。 7.《**市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向公共场所、村庄街道倾倒生活污水的,****政府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8.《**市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一)乱堆乱放秸秆;(二)随意堆放畜禽粪便;(三)随意丢弃农药包装物、化肥包装袋、农膜等生产废弃物。 9.《**市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一)随便便溺、乱扔杂物;(二)随处张贴和喷涂小广告;(三)在公共场所打场晒粮;(四)侵占、损毁公共绿地、广场、道路及其配套设施。 10.《**市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五项规定,违规搭建生产生活用房和畜禽养殖棚圈的,****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11.《**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 ****政府应当加强草原保护和治理,禁止开垦草原,严格执行以草定畜、草畜平衡、禁牧休牧划区轮牧制度,实施补播改良等天然草原保护项目和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 12.《**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 ****政府****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13.《**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养犬管理工作纳入基层网格化管理体系,配合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做好所辖区域内的养犬管理工作,组织协****委员会做好本辖区流浪犬只的控制和处置,防止疫病传播,协调处理养犬纠纷。****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制定本区域内养犬有关事项公约,收集养犬相关信息,劝阻违法养犬行为,依法调解因养犬引起的纠纷。物业服****委员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养犬管理的相关工作。****协会和动物保护、志愿服务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制定行业规范,通过开展知识培训、规范养犬行为、提供志愿服务、协调养犬纠纷等方式参与社会养犬管理活动。 14.《**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第十七条 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应当履行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义务,不得超过核定的适宜载畜量放牧,不得在禁牧区、休牧期放牧。通过流转经营草原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按照承包合同及流转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草原。 15.《**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超过核定适宜载畜量放牧的,****政府****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每个超载羊单位100元的罚款。在禁牧区域或者休牧期间放牧的,****政府****办事处责令改正,处每个违法放牧羊单位120元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