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红安县华家河自来水厂取水许可申请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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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水许可函〔2024〕8号 |
关于****水厂取水许可申请的复函
发布时间:2024-04-29 17:42
红水许可函〔2024〕8号
******公司:
你单位《****水厂取水水**认证报告表审查的申请》收悉。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办法》(国务院460号令)和《**省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办法》(省府府387号令)等相关规定,现函复如下:
一、****水厂位于**县华家河镇熊河村,****水库为水源,项目取水用于生产自来水。
二、同意本项目年取水天数365天,年取水量49万立方米,****水库大坝西侧,地理坐标为东经114°32′29.27″,北纬31°32′8.62″;取水方式:****水库输水管,用桁架式取水口平板钢闸门控制取水流量提水方式取水。
三、本工程应当安装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质量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且与取水工程同时使用。应落实并安装数据传输设备,保证项目取水信息传入监管单位水**管理信息系统。
四、应做好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管理工作,建立取用水台账。
五、取水工程(设施)竣工试运行满30日后,应在60日内向我局报送取水工程(设施)验收材料,经我局验收合格并核发取水许可证后,方可正式取水运行。
六、特殊情况下,取水单位****人民政府依法作出的取水限制决定。
七、若本项目建设规模、取水地点、取水量、取水用途等发生重大变化,应当重新进行水**论证,重新申请取水许可。
八、本取水许可申请批准后3年内,若本工程未取得核准或取水工程(设施)未开工建设,本取水许可申请审批文件自行失效。
九、本工程取水许可决定下达后,我局负责取水许可实施情况的监督及日常管理工作,取水单位应服从并做好相关配合工作,严格按照许可的水量取水。对违规取水、监管不力的相关单位及人员,将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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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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