询比价函
各受邀报价单位:
因**县**乡重电200MW风电平价上网项目需要,我司拟采用询比价采购方式进行下列货物的批量采购,请按以下要求于2024年05月13日(星期一)上午11:10前将报价文件提交至平台。
一、拟采购货物一览表
序号 | 货物名称 | 规格型号、主要技术参数及标准配置 | 单位 | 数量 | 备注 |
1 | 控制电缆 | ZRA-KVVP2-22-14×1.5 | KM | 1.5 | -45℃抗冻 |
2 | 控制电缆 | ZRA-KVVP2-22-14×2.5 | KM | 1 | -45℃抗冻 |
3 | 控制电缆 | ZRA-KVVP2-22-8×2.5 | KM | 1.5 | -45℃抗冻 |
4 | 控制电缆 | ZRA-KVVP2-22-8×1.5 | KM | 3 | -45℃抗冻 |
5 | 控制电缆 | ZRA-KVVP2-22-4×1.5 | KM | 4 | -45℃抗冻 |
6 | 控制电缆 | ZRA-KVVP2-22-4×2.5 | KM | 5 | -45℃抗冻 |
7 | 控制电缆 | ZRA-KVVP2-22-4×4 | KM | 4 | -45℃抗冻 |
8 | 控制电缆 | ZRA-KVVP2-22-8×4 | KM | 1 | -45℃抗冻 |
9 | 控制电缆(耐火) | ZAN-KVVP2-22-2×4 | KM | 3 | -45℃抗冻 |
10 | 控制电缆(耐火) | ZAN-KVVP2-22-4×4 | KM | 2 | -45℃抗冻 |
11 | 控制电缆(耐火) | ZAN-YJV22-2×4 | KM | 1.5 | -45℃抗冻 |
12 | 控制电缆(耐火) | ZAN-KVVP2-2×6 | KM | 1 | -45℃抗冻 |
13 | 控制电缆(耐火) | ZAN-KVVP2-2×16 | KM | 1.5 | -45℃抗冻 |
14 | 电力电缆 | ZRA-YJV22-2×4 | KM | 1 | -45℃抗冻 |
15 | 电力电缆 | ZRA-YJV22-4×4 | KM | 0.5 | -45℃抗冻 |
16 | 电力电缆 | ZRA-YJV22-4×6 | KM | 0.5 | -45℃抗冻 |
17 | 电力电缆 | ZRA-YJV22-1×180 | KM | 0.3 | -45℃抗冻 |
二、采购要求
1、本次询比价为整体采购,询比价响应供应商报价时须写明单价及总价、产品的详细配置参数,报价包含货物制造、运输、装卸、售后服务等交付采购人使用前所有可能发生的费用,确定成交供应商不再增补任何费用。
2、交货期:货物根据项目进度交货,预计到货时间为2023年6月10日,具体以甲方下达正式书面订货通知单为准。
3、交货地点:**县**乡重电200MW风电平价上网项目指定区域内(甲方指定地点车板交货)。
4、质量标准或要求:详见《**县**乡重电200MW风电平价上网项目二次电缆技术规范书》
5、质保期:约定为 2 年,质保期内如出现质量问题,则质保期和质保金返还时间相应顺延。
6、本次采购为公开采购,为控制采购质量,将对参与供应商的供货业绩及资质进行报名审核,审核通过的厂家参与本次采购。响应人的资质要求:
投标人应是在中国注册的生产制造企业,应具有圆满履行合同的财务实力、技术能力和生产经验并具有相关部门颁布的认证证书或同等资格证明文件。具体应符合下列条件:
(1)投标人为生产厂家的,必须是在中国境内/外注册的企业法人,必须持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具有有效的质量管理、环境和职业健康体系认证书。产品取得国家授权、许可的第三方产品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证书或检验报告,且出具检验报告。投标人为代理商或经销商的,必须是在中国境内/外注册的企业法人,必须具有生产厂家针对本项目的授权代理书,且其代理的生产厂家须满足第2条生产厂家资格条件的要求。
(2)近三年1000万以上电缆合同不少于5个。
(3)乙方提供的电缆在技术上应是成熟可靠、先进的,并经过几年运行实践已证明是完全成熟可靠的产品。乙方应已有相应的运行成功经验(提供近三年的国内外业绩表),同时必须满足国家有关安全、环保等强制性法规、标准的要求。
(4)投标人财务状况良好,近三年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5)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生产厂家及其代理商不得同时参加本次投标,获得生产厂家授权的多家代理商可同时参加,一个代理商可以同时取得多个厂家授权。
(6)投标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禁止投标的情形。
(7)本项目不接受在“中国电建设备物资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集采平台”)被中国电建及成员企业列入黑名单的供应商。
(8)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的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9)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2)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4)为本招标项目提供过设计、编制技术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服务;
5)为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或者与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6)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7)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机构;
8)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9)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10)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11)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2)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3)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4****机关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5****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er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6)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出具的查询结果为准);
17)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7、响应文件须提交报价表、相关资质文件等,其它要求根据具体采购项目由采购人决定,响应文件份数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8、成交确定原则: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优。
9、其它要求(若有)
......
三、报价表
序号 | 货物名称 | 规格型号、主要技术参数及标准配置 | 数量 | 单价 | 合计 | 备注 |
1 | ||||||
2 | ||||||
3 | ||||||
总计 |
报价有效期:
四、联系方式
招 标 人:****
地 址:****岸区金子村 101号
邮 编:400060
联系人:罗老师
电 话:183****2788
邮 箱:****@qq.com
2024年05月09日
合同附件
合同编号:
**县**乡重电200MW风电平价上网项目
二次电缆采购合同
乙方:
日期:
地点:
目录
**** (买方名称,以下简称“买方”)为获得 (**县**乡重电200MW风电平价上网项目)合同材料和相关服务,已接受 (卖方名称,以下简称“卖方”)为提供上****服务所作的投标(招标编号: ),买方和卖方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本协议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按照优先解释顺序列出)
(1)本合同签订后对本合同的修订(包括但不限于补充协议等);
(2)合同协议书
(3)合同条款及各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4)中标通知书;
(5)投标函;
(6)招标文件及澄清;
(5)技术规范书等;
(7)报价表及物资描述表;
(8)投标响应文件及****委员会接受的澄清和补充资料);
(9)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澄清、答疑、补遗和补充资料)若乙方投标文件及澄清中标准、要求、承诺高于其他文件的,则投标文件及澄清中的该标准、要求或承诺解释顺序优先于其他文件。;
(10)本合同其他条款和上述文件提到的其他有关文件。
(11)合同谈判前及履行过程中的会议纪要。
2.上述合同文件上述文件相互补充,应全面予以理解;如有歧义或不完整,应按有利于实现采购目的的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如有冲突,则按以上先后顺序确定效力优先顺序。
序号 | 货物名称 | 规格型号 | 计量单位 | 数量 | 不含税单价 | 含税单价 | 含税合计(13%) |
控制电缆 | ZRA-KVVP2-22-14×1.5 | KM | 1.5 | ||||
2 | 控制电缆 | ZRA-KVVP2-22-14×2.5 | KM | 1 | |||
3 | 控制电缆 | ZRA-KVVP2-22-8×2.5 | KM | 1.5 | |||
4 | 控制电缆 | ZRA-KVVP2-22-8×1.5 | KM | 3 | |||
5 | 控制电缆 | ZRA-KVVP2-22-4×1.5 | KM | 4 | |||
6 | 控制电缆 | ZRA-KVVP2-22-4×2.5 | KM | 5 | |||
7 | 控制电缆 | ZRA-KVVP2-22-4×4 | KM | 4 | |||
8 | 控制电缆 | ZRA-KVVP2-22-8×4 | KM | 1 | |||
9 | 控制电缆(耐火) | ZAN-KVVP2-22-2×4 | KM | 3 | |||
10 | 控制电缆(耐火) | ZAN-KVVP2-22-4×4 | KM | 2 | |||
11 | 控制电缆(耐火) | ZAN-YJV22-2×4 | KM | 1.5 | |||
12 | 控制电缆(耐火) | ZAN-KVVP2-2×6 | KM | 1 | |||
13 | 控制电缆(耐火) | ZAN-KVVP2-2×16 | KM | 1.5 | |||
14 | 电力电缆 | ZRA-YJV22-2×4 | KM | 1 | |||
15 | 电力电缆 | ZRA-YJV22-4×4 | KM | 0.5 | |||
16 | 电力电缆 | ZRA-YJV22-4×6 | KM | 0.5 | |||
17 | 电力电缆 | ZRA-YJV22-1×180 | KM | 0.3 | |||
合计 | |||||||
合同含税总金额: 元(大写:),其中不含税金额: 元,增值税税率13%,增值税税额: 元。 |
4.卖方承诺保证完全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同材料和相关服务并修补缺陷。
5.买方承诺保证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
6.本合同协议书一式一式 肆 份,甲方 叁 份,乙方 壹 份。
7.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8.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甲方有权转让给第三方,乙方有义务积极配合签订补充协议;乙方不可以将任何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9.本合同经双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署后生效。
(以下合同协议书无正文)
买方(盖章):**** | 卖方(盖章): |
法人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 法人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
开户行:****银行****金子村支行 | 开户行: |
账号:500********050000771 | 账号: |
税务登记证号:915********801156A | 税务登记证号: |
地址:****岸区南坪金子村101号 | 地址: |
电话:023-****7009 | 电话: |
日期: 年 月 日 | 日期: 年 月 日 |
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商务和技术偏差表、合同条款、供货要求、分项报价表、中标材料质量标准的详细描述、相关服务计划,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
1.2合同协议书:指买方和卖方共同签署的合同协议书。
1.3中标通知书:指买方通知卖方中标的函件。
1.4投标函:指由卖方填写并签署的,名为“投标函”的函件。
1.5商务和技术偏差表: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1.6标的:指合同中所指的物体或商品。
1.7供货要求:指合同文件中名为“供货要求”的文件。
1.8中标材料质量标准的详细描述: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材料质量标准的详细描述。
1.9相关服务计划: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相关服务计划。
1.10分项报价表: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分项报价表。
1.11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3买方:指与卖方签订合同协议书,购买合同材料和相关服务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4卖方:指与买方签订合同协议书,提供合同材料和相关服务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5签约合同价:是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写明的合同总金额。
1.16合同价格:指卖方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后,买方应付给卖方的金额。
1.17合同材料:指卖方按合同约定应向买方提供的材料及技术资料,或其中任何一部分。
1.18技术资料:指各种纸质及电子载体的与合同材料检验、使用、修补等有关的技术指标、规格、图纸和说明文件。
1.19验收:指合同材料经检验合格后,买方作出接受合同材料的确认。
1.20相关服务:是指在质量保证期届满前卖方提供的与合同材料有关的辅助服务,包括简单加工、解决合同材料存在的质量问题,以及为买方检验、使用和修补合同材料进行的技术指导、培训、协助等。
1.21质量保证期:指合同材料验收后,卖方按合同约定保证合同材料正常使用,并负责解决合同材料存在的任何质量问题的期限。
1.22工程: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使用合同材料的工程。
1.23施工场地(或称工地、施工现场):指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工程所在场所。
1.24天(或称日):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1.25月:按照公历月计算。合同按月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1.26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7不可抗力:是指任何一方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2.1本合同标的是卖方为买方供应的 二次电缆 。卖方同意向买方出售,买方同意向卖方购买本合同标的。
2.2标的、规格(型号)、数量
序号 | 标的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1 | 控制电缆 | ZRA-KVVP2-22-14×1.5 | KM | 1.5 |
2 | 控制电缆 | ZRA-KVVP2-22-14×2.5 | KM | 1 |
3 | 控制电缆 | ZRA-KVVP2-22-8×2.5 | KM | 1.5 |
控制电缆 | ZRA-KVVP2-22-8×1.5 | KM | 3 | |
5 | 控制电缆 | ZRA-KVVP2-22-4×1.5 | KM | 4 |
6 | 控制电缆 | ZRA-KVVP2-22-4×2.5 | KM | 5 |
7 | 控制电缆 | ZRA-KVVP2-22-4×4 | KM | 4 |
8 | 控制电缆 | ZRA-KVVP2-22-8×4 | KM | 1 |
9 | 控制电缆(耐火) | ZAN-KVVP2-22-2×4 | KM | 3 |
10 | 控制电缆(耐火) | ZAN-KVVP2-22-4×4 | KM | 2 |
11 | 控制电缆(耐火) | ZAN-YJV22-2×4 | KM | 1.5 |
12 | 控制电缆(耐火) | ZAN-KVVP2-2×6 | KM | 1 |
13 | 控制电缆(耐火) | ZAN-KVVP2-2×16 | KM | 1.5 |
14 | 电力电缆 | ZRA-YJV22-2×4 | KM | 1 |
15 | 电力电缆 | ZRA-YJV22-4×4 | KM | 0.5 |
16 | 电力电缆 | ZRA-YJV22-4×6 | KM | 0.5 |
17 | 电力电缆 | ZRA-YJV22-1×180 | KM | 0.3 |
2.3供货要求和验收方式
2.3.1卖方应根据供货要求、中标材料(设备)质量标准的详细描述、相关服务计划等合同文件的约定向买方提供合同材料和相关服务。
2.3.2除技术协议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使用中华人民**国法定公制计量单位。
2.3.3计量方式:材料按照称重、点数、检尺计量。 (注:用称重、点数、检尺等方式进行检验。对容易短斤少两或用一种计量方式验收容易出现数量误差的标的,采用双计量方式进行数量验收。即根据标的计量单位确定一种主要计量方式(合同或双方约定的计量方式),同时辅以其它计量方式进行核实修正)。
设备按照现场清点、外观检查等方式,见到货验收。
标准和质量要求3.1合同标的应同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技术标准、标的来源国及使用国的国家及行业标准;以上标准不一致的以最严格、最保守、最高规格的标准的约定为准。(EPC合同有具体质量要求同步完善。)
3.2合同标的交货前,遇国家颁布最新更**求强制性标准,卖方应立即停止生产,并书面通知买方,等待买方的进一步指示;因卖方未及时停产、书面通知等造成的所有损失由卖方承担。
3.3卖方的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ISO14001环境体系要求,不能对施工环境造成污染;同时,该标的还应该符合ISO45001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标准的要求,不能对接触标的的有关人员及竣工后的使用人员的健康造成危害。
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4.1 质量保证期:本合同项下标的的质量保证期为2年。自双方最终验收合格之日(如需: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及其它检验部门检验的产品,还需政府相关部门检验合格)起计算。
4.2 标的在质量保证期内出现故障或质量问题,卖方接到买方通知后,应在24 小时内提供处理方案或指派专业人员到现场处理。买方应为卖方提供必要的协助。
卖方未按上述约定提供质保服务的,买方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处理,相关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卖方承担。
4.3 质量保证期内出现的故障,若属于卖方责任的,其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买方根据合同规定对卖方行使的其他权力不受影响。
4.4 标的存在质量问题的,维修后质量顺延,多次维修的按照最后一次维修合格之日起重新计算;如需更换的,质量保证期自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保证期相应。
4.5 质量保证期满后,卖方仍应继续提供售后服务。卖方应在接到买方通知后48 小时内提供处理方案或派人到现场服务,费用双方另行协商。
4.6卖方所供产品因质量问题而给买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卖方承担。卖方对所供产品质量负终身责任。
4.7数量异议应在货到工地后及时提出,乙方在接到异议通知起24小时到现场处理。如当时不能发现问题的,则在今后发现情况后,甲方有权随时提出异议。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异议后,应在3天内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价格5.2 本合同标的不含税单价固定(若税率发生变化则含税单价发生相应变化),具体单价细目详见下表:
序号 | 货物名称 | 规格型号 | 计量单位 | 数量 | 不含税单价 | 含税单价 | 含税合计(13%) |
1 | 控制电缆 | ZRA-KVVP2-22-14×1.5 | KM | 1.5 | |||
2 | 控制电缆 | ZRA-KVVP2-22-14×2.5 | KM | 1 | |||
3 | 控制电缆 | ZRA-KVVP2-22-8×2.5 | KM | 1.5 | |||
4 | 控制电缆 | ZRA-KVVP2-22-8×1.5 | KM | 3 | |||
5 | 控制电缆 | ZRA-KVVP2-22-4×1.5 | KM | 4 | |||
6 | 控制电缆 | ZRA-KVVP2-22-4×2.5 | KM | 5 | |||
7 | 控制电缆 | ZRA-KVVP2-22-4×4 | KM | 4 | |||
8 | 控制电缆 | ZRA-KVVP2-22-8×4 | KM | 1 | |||
9 | 控制电缆(耐火) | ZAN-KVVP2-22-2×4 | KM | 3 | |||
10 | 控制电缆(耐火) | ZAN-KVVP2-22-4×4 | KM | 2 | |||
11 | 控制电缆(耐火) | ZAN-YJV22-2×4 | KM | 1.5 | |||
12 | 控制电缆(耐火) | ZAN-KVVP2-2×6 | KM | 1 | |||
13 | 控制电缆(耐火) | ZAN-KVVP2-2×16 | KM | 1.5 | |||
14 | 电力电缆 | ZRA-YJV22-2×4 | KM | 1 | |||
15 | 电力电缆 | ZRA-YJV22-4×4 | KM | 0.5 | |||
16 | 电力电缆 | ZRA-YJV22-4×6 | KM | 0.5 | |||
17 | 电力电缆 | ZRA-YJV22-1×180 | KM | 0.3 | |||
合计 | |||||||
合同含税总金额: 元(大写:),其中不含税 元,增值税税率13%,增值税税额 元 |
5.3 合同实际结算总价以双方依据本合同约定共同验收的实际合格供应量乘以本合同单价为准。如发生标的数量和运抵现场数量超过合同采购数量,由卖方自行处理并承担费用;如标的数量不足买方合同采购数量的,卖方必须在买方规定时间内补足,卖方并承担由此造成买方的损失。
(1)标的价款、税金(13%)、售后服务以及市场价格涨跌等费用;
(2)标的包装费、运输费、装车费、运输保险等费用;
(3)标的的试验、检验、测试、调试等费用;
(4)随机备品备件;
(5)伴随服务。
(6)其他属于合同货物安装、运行、满足合同约定要求所必需的费用。
5.5合同价格只有买方的授权签约的委托人另行签署补充合同并加盖本合同公章后才能更改,其他以送货单、进料单、会议纪要等形式对合同价格的更改一律无效。
支付6.1买方采取6****银行承兑向卖方支付货款,如卖方到期前提前承兑,贴息费由卖方自行承担。
6.2付款条件
序号 | 支付项目名称 | 支付比例和金额 | 付款时间及要求 |
1 | 到货款 | 付至实际结算总金额的95% | 货到现场指定位置并且买方收到卖方提交的下列单据核对无误后,一个月内由买方向卖方支付到货总价的95%作为到货款:(1)收货凭证正本1份;(2)生产厂商出具的质量和数量证明正本各四份(随货交现场);(3)到货材料物资总价的全额增值税发票1份;(4)签字盖章的价格确认单1份。 |
2 | 质保金 | 实际结算总金额的5% | 质保期2年;本工程通过业主竣工验收后1年,卖方可凭质量保函(2年期,****银行版本为准,双方协商一致后开具)换取质保金(5%作为质保金到期支付),买方在收到质量保函一个月内支付。 |
6.3关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要求:
(1)买方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除预付款)前,卖方应向买方开具合法合规且符合本合同约定的13%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关核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供买方查验,以证明发票的真伪。因卖方开具的发票不规范、不合法或涉嫌虚开发票引起税务问题的,卖方需依法向买方重新开具发票,并向买方承担赔偿责任。
(2)因卖方开具发票不及时给买方造成无法及时认证、抵扣发票等情形的,卖方需向买方承担赔偿责任,但不免除卖方继续按照买方要求开具合法合规发票的义务。
(3)卖方向买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卖方必须确保发票票面信息全部真实,相关标的、价款等内容与本合同相一致。因发票票面信息有误导致发票不能抵扣税款或者被认定为虚开的,卖方需依法向买方重新开具发票,同时卖方需向买方承担赔偿责任。
(4)卖方收取价外费用的,需依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必要时,买方需协助卖方提供开票所需资料。
(5) 卖方同意并认可开具发票属于付款条件之一,买方每次付款前卖方需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若卖方未提供发票,则买方有权拒绝付款,并无需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6)卖方应当按照下列信息向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买方名称:****
买方统一社会代码:915********801156A
买方住所:****岸区南坪金子村101号
买方开户行:****银行****金子村支行
买方账号:500********050000771
买方联系电话:023-****7009
卖方若采取分批交货的,卖方应在每批标的到货当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包装7.1根据标的特点、运输方式及买方要求,卖方应采用相应国家、行业或企业标准及惯例要求的保护措施进行包装并在相应位置标示警示标志,包装应适于长途及工程所在地短途运输,并有良好的防潮、防震、防锈、防爆炸和利于装卸等保护措施,大件标的应带有足够的支架或包装垫木,以确保标的安全无损运抵施工现场。卖方应承担由于违反上述约定的责任和费用。
7.2 卖方应在每一批标的中附至少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检验合格证书(采用集装箱或中型包装箱装用的,应在每一包装单位中附一详细装箱单和质量检验合格证书)。
装箱单应注明标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质量、生产商、供应商、收货人、发货地、交货地、承运人等。有特殊保护措施要求的标的,应在相应位置标示“向上”“向下”“易碎”“防水”等装卸警示标志。
外购件包装箱内应有产品出厂质量合同证明书、技术说明(如有)各一份。
7.3 凡由于卖方包装或保管不善致使标的遭到毁损灭失的,卖方应负责及时修理、更换或(和)赔偿。
检验、测试8.1在交货前,卖方应按合同要求对设备物资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全面详细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设备物资符合规定的检验证书,此证书将作为付款和运营交接的初步证据,但不作为有关质量、规格、数量或重量的最终检验定论。卖方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附在检验证书后面。
8.2 检验****制造厂的所在地、交货地点或设备物资的最终目的地进行。****制造厂的所在地进行,买方或其代表有权参加在交货之前对设备物资的检验与测试,卖方应免费提供工作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和仪器。
供货9.1供货时间为2023年6月10日,具体以甲方下达正式书面订货通知单为准。
9.2卖方应按照买方要求分期分批将标的运输至 **县**乡重电200MW风电平价上网项目区域内(甲方指定地点)。买方负责交货地点的卸货、码堆。
9.3卖方应向买方提供其标的发出的出库凭证、物流信息及票据,连同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起交付买方。如果本合同项下标的系由第三方发出,则卖方需要提供与第三方签订的采购合同等证明以及委托第三方发货的手续、第三方出库凭证、物流信息及票据。
9.4卖方应承担标的运抵买方指定地点并办理交接手续前标的毁损、灭失的风险。
9.5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卖方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或买方的要求按时交货时,应在相关情况发生后24小时内以传真、电报、电传等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原因以及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买方。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有权视具体情况决定采取如下方式之一进行处理:
(1)酌情**交货时间;
(2)解除合同,另行采购相关标的。
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除在本合同约定的免责情形下,卖方均应依照本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承担因此给买方造成的损失(损失由买方核定)。
9.6 卖方应按国家及地方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保险(包括不限于人员保险、运输保险,投保金额以发票金额110%投保一切险),确保运输、装车过程中的一切人员、机械、车辆安全。
9.7 卖方运输、装车中应采取符合国家环保要求的环保措施,并应自行承担因环保造成的各类处罚。
9.8 卖方必须对其出入工地现场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要求佩戴安全防护用品。因卖方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由卖方自行承担,并赔偿买方及他方因此造成的相关损失。
9.9 卖方进入工地现场人员、车辆应服从买方管理,遵守买方现场管理制度,对不听从买方管理的人员、车辆,买方有权清理出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卖方承担。
9.10 卖方应于标的启运后,立即以 电话/短信等方式 通知买方合同号、标的名称、数量、毛重、发票价值、车皮号或地点、交货条件和启运日期及预计到达时间。
收货单位: ****
收货联系人:罗森
联系电话: 183****2788
收货地址: **县**乡重电200MW风电平价上网项目(甲方指定地点)
9.11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伤、亡等安全事故责任和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
卖方委托 (身份证号码:)作为结算凭证的经办人,受托人****字行为,视为卖方确认。
卖方明确地知道,买方任何工作人员 (包括但不限于采购人员、财务人员等)任何时候以买方或买方相关项目部的名义向卖方出具的欠据、收据、承诺及其他任何经济法律文书等,必须经买方审核确认后,并在5日内到买方加盖公章方为有效,否则无效,由此产生一切后果由卖方自行承担,买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到货验收10.1验收方式为全面检查,由甲乙双方代表共同检验。标的到达买方指定地点后 8 小时内,双方应组织交接验收,卖方应提供发货清单、说明书、维保手册、质量证明文件、等资料,双方按卖方《发货清单》清点验收,如有质量、数量、规格与合同不符,买方有权向卖方要求调换或补偿,所发生的费用由卖方承担。清点验收完毕后,双方在《发货清单》上签字盖章,如有异议,须当即提出。
10.2 卖方应严格按照买方供货要求中数量条款规定如数交付标的,按约定的数量交付标的是卖方的一项基本义务,否则构成违约。若卖方少交(短交),卖方应在规定的交货期届满前补交,但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同时买方保留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权利。若多次出现少交,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经济损失。
10.3不符合本合同约定要求的标的,买方有权拒绝签收,卖方应立即将标的全部运离现场,并在供货期限内重新更换符合约定的标的,否则,卖方除应承担产品毁损灭失的风险外,还应向买方支付场地占用费,场地占用费按照【1%】计收,并承担违约责任。
10.4 标的交接时,买方仅对标的数量、型号及外观进行检查,买方对标的的签收不视为免除卖方的质量责任缺陷责任及保修责任。
10.5 在所有标的的使用过程中,买方有权对分批打开包装的标的进行外观、质量、性能等的检验,并将检验结果通知卖方,对于部分或者全部不合格标的的处理详见以下第12 条。
10.6 因标的质量问题,买方要求退货的,卖方应当按照现行财税法规向买方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买方要求换货的,乙方应当于【5】日内给与换货处理。
保证权利瑕疵担保11.1 卖方应保证其对标的具有所有权或销售权,并向买方出具相关凭证。卖方应保证交付的标的不设有任何担保权利或其他权利。
11.2 卖方须保障其标的不受到第三方关于知识产权的主张,卖方保证买方在购买和使用该合同标的或其任何一部分时,是完全处于合法的知识产权使用状态之下,买方的上述行为不受卖方和任何第三方提出侵犯知识产权的起诉。
11.3 任何第三方向买方主张权利,卖方负责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法律责任、费用并赔偿买方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调查、诉讼、索赔、索求、罚款、停工停业、向第三方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而发生的所有成本和费用。
保险12.1 卖方应办理标的在运抵项目施工现场途中及卸货至指定地点过程中的运输保险,以确保标的能及时、完好地交付。
12.2 为避免本合同所供标的存在严重质量缺陷给买方施工和工程业主使用造成重大损失,买方要求卖方投保产品责任险,投保费用由卖方负责。(如需要)
卖方合同附随义务13.1 卖方应向买方提交所有标的的技术文件,包括材质报告和生产合格检验报告,按照工程所在地有关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的规定及买方要求,提供所有符合要求的相关资料。
13.2 卖方应提供制造商的名称、法定地址、联系方法等资料。如果卖方是本合同所述标的生产厂商的指定代理销售单位,则卖方应向买方提供生产厂商的销售代理委托书或其他销售证明文件原件。
13.3 如所供标的为专业性较高的产品,卖方应免费为买方或工程业主提供操作及维修人员的培训服务,培训内容应包括:基本原理、操作使用、维修保养等。
13.4 卖方须在样品资料和样品上盖章,以证明卖方已按合同要求检查并确认该等资料作为标的检验之依据。提交资料与合同其他文件规定可能存在不符时,应明确说明以其他文件规定为准。卖方应对提交资料中各参数的准确性负责。
13.5 卖方需提供标的的仓储、保管及使用的有效建议,确保所有标的在包装、运输和现场存放过程中不受损坏,及在使用中功能和外观上达到买方和工程业主的满意。
13.6 买方/设计/监理单位审核卖方提交的资料仅是一般性的监督作用,并不减少卖方与此有关的合同责任。
13.7 卖方配合买方派相关人员或第****公司进行驻厂监造、不定期检查监造和催交设备等工作。
13.8卖方有责任按照买方要求给设计进行提资,提资内容、深度、格式和时间满足买方要求。
13.9上述服务被认为卖方在报价时已作充分考虑,其应获得的报酬及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索赔和误期罚款等违约责任14.1标的存在质量问题的,为卖方违约,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按下述方式处理:
(1)根据标的质量问题严重程度,在不影响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卖方同意降低标的价格;
(2)修理或更换标的,以达到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卖方承担相关费用并赔偿因此给买方造成的损失(损失由买方核定);
(3)部分或全部退货的,卖方应将退货部分相应货款以合同规定的同类货币退还给买方;卖方承担退货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因此给买方造成的损失(损失由买方核定)。
(4)因卖方原因违约造成合同不能正常履行,买方有权选择备选供应商继续供货,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卖方承担。
(5)因卖方交付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导致买方或第三人受到损害的,由卖方承担赔偿责任,买方因此遭受第三方索赔的,有权向卖方追偿。
(6)如卖方怠于履行其质量保修责任,买方书面通知(3 )日后仍未履行的,买方有权自行委托第三方维修,所有费用由卖方承担,并加收发生费用的50%作为惩罚性违约金(该违约金不以买方的实际损失为限)。
14.2 卖方迟延交货(本合同中规定的不可抗力除外),应按延迟交货部分合同价款 2‰/日向买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因标的延误给买方造成的损失。且买方有权按下述方式处理:
(1)买方同意延期交货的,卖方应在买方同意之日起 3 日内及时交货;如卖方仍未按时交货,则买方有权解除合同。
(2)买方选择解除合同,另行采购相关标的的,卖方承担赔偿责任,并承担工程延期造成的损失。
14.3卖方在收到买方书面索赔通知后 1 日内未予书面答复,视为卖方已接受买方的索赔要求。买方有权从应付给卖方的款项中扣除索赔金额,不足部分向卖方追偿。
14.4卖方不能交货的,应向买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 %的违约金,因此造成买方其他损失的,卖方还应赔偿买方损失(含延误工期、业主索赔损失)。
14.5卖方所交产品品种、型号、规格、质量不符合约定的,由卖方负责退货、更换,并从合同约定交货之日起至更换后产品符合约定之日止按逾期交货承担违约责任。如买方要求退货的,卖方除按买方通知的时间退还已经支付的货款外,还应按已付货款的20%支付违约金,卖方未能按时退还货款的,****银行逾期付款利息承担违约责任。
14.6卖方逾期交货的,按每逾期一天 2 ‰元累计计算并向买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并赔偿买方因此所受的其他损失(含业主索赔等损失)。
14.7卖方对产品质量负责,如因产品质量原因造成买方及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失的,由卖方承担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14.8卖方保证所交产品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冒充合格产品,买方在任何时候发现上述情况,有权随时要求卖方退货、更换,并按本条2款承担违约责任。若已经安装或使用的,卖方还应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包含返工、业主索赔等损失)。
14.9安装或者使用后,因卖方产品原因不能通过相关部门验收的,视为卖方产品质量不合格,由卖方按本条第2款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返工及业主索赔等损失。
14.10卖方应当按供货量如实报量,若卖方虚报供货量的(卖方向买方提交的供货数量超过实际供货数量视为卖方虚报供货量),由卖方按向买方虚报量货物价值的20倍支付惩罚性违约金给买方(买方有权在支付给卖方的货款中直接抵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11 若因本项目业主终止实施,导致本合同终止。卖方表示谅解,双方据实结算,买方无需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14.12任何一方有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情形的,违约方应赔偿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证费、调查费、诉讼费、仲裁费、停工停业损失、向第三方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
不可抗力15.1本合同中不可抗力的定义与总包合同的定义相同。(如有)
15.2 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报、传真或电传等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于事件发生后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送达给对方确认;同时,受阻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努力消除或减轻不可抗力事件影响,并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否则,造成的损失由受阻方承担;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合同已无继续履行的必要,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
15.3 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卖方不能按约定时间交货或不能交货的,买方同意将交货时间适当顺延,但顺延的期限总计不得超过 7个工作日。卖方在顺延的期限内仍然不能交货的,买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卖方应返还买方前期支付的所有款项。
15.4因合同一方延迟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延迟履行方承担相应责任。
合同的生效、变更、中止和终止本合同签字盖章起生效,生效时间从签字合同起计算,至标的质保期到期结束,保密义务的履行不受生效期限约束。
16.2.1一般情况下合同约定内容不予调整。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买方按实际需要须对合同规格、数量、交货地点和交货期进行调整,可依据工程进度提前30天书面向卖方发出变更通知,卖方应予执行。发生调整的,买卖双方应签订补充协议。
16.2.2如果数量发生变化,根据合同约定的价格调整合同金额。
16.2.3如果交货地点发生变化,根据运输里程和运输单价重新计算运杂费,并相应调整合同金额,100公里范围内不予调整。
16.2.4因工程实际原因导致规格发生变化,买卖双方应按照清单内相同规格的出厂单价确定出厂单价。
16.2.5买方要求调整标的规格、数量或者变更交货地点的,卖方可以申请**履约时间并书面通知买方,买方同意后执行。
16.3.1当合同中的一方,有证据证实对方出现以下情况时,本合同中止履行,经获得解除风险的相关证据时再继续执行;
A.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B.转移财产、抽逃资金;
C.丧失商业信誉;
D.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合同义务的能力的其他情形;
16.3.2在买方对卖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买方可向卖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由于卖方原因延迟交货超过10周或其它超过买方根据合同条款第14条的规定同意**的期限;
如果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他任何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因标的质量或性能达不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培训、咨询、调试、检修等服务构成重大违约或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等,且在收到买方整改通知1周内不提出整改计划;
如果买方认为卖方在本合同的竞争和实施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为此目的,定义下述条件:
A“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物品来影响买方在采购过程中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
B“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或隐瞒事实, 损害买方利益的行为。
因主合同实施中止等情况,设备物资采购合同可签署协议平移给业主或接盘方,形成双方合同终止的情况。
16.3.3如果卖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买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提出终止合同而不给卖方补偿。该合同的终止将不损害或影响买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16.3.4如果因卖方违约买方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包括全部或部分退货,买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标准、方法购买与未交或不符合标的或服务类似的货物或服务,卖方除了应返还相应的货款外,卖方应向买方另行支付被终止部分合同价款的10%作为违约金,还应承担买方因购买类似货物或服务而产生的额外支出、其他费用和损失。此外,卖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6.3.5由于国家政策、市场波动等原因,开发该项目不具有经济上的可行性,业主方决定不继续实施的,买方应及时通知卖方,若买方购买的产品不属于独一性的产品,卖方有义务主动承担合同物资转卖其他客户的工作,双方书面解除已签署的技术协议和采购合同(如已签署),本合同终止;且并不因此承担违约以及任何其他形式的法律责任。
16.3.6因不可抗力引起的合同终止参照第15条。
16.3.7双方履行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刻终止。
16.3.8本合同终止时,关于合同标的备使用寿命期间的约定仍然有效。
争议解决双方约定,在履行本分包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者调解不成时,依法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保密18.1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意一方不得将本合同及在履行本合同中获得的对方的商业信息向任意第三方泄露。本保密义务在本合同履行完毕、解除后仍有效。
18.2除非执行合同需要,在未得到买方同意的情况下,卖方不得使用获得的买方的任何文件和资料。若买方要求,卖方应于其合同义务履行完毕以后将这些资料(包括所有副本)退还买方。
适应法律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国法律、法规和规章管辖及解释。
其他约定事项(以下无正文)
廉政责任书
根据工程建设、物资采购、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为做好招标采购中的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物资采购高效优质,保证国有资金的安全、有效及效益,(以下简称买方)与承包人(以下简称卖方),特订立如下合同:
(一)严格遵守国****国资委对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
(二)严格执行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六)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一)买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卖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卖方报销任何应由买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二)买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卖方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卖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三)买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卖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四)买方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买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
(五)买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卖方推荐分包单位,不得要求卖方购买合同外的材料和设备。
(一)卖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买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二)卖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买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买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三)卖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买方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四)卖方不得为买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一)买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卖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卖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买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买方建议上级给予卖方若干年内禁止参加中国****公司和其****公司组织的招标投标活动。
本责任书由双方或双方上****机关负责监督。由买方或买方上****机关约请卖方或卖方****机关对本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
买方:**** 卖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附件二:材料安全环保协议
材料安全环保协议
合同编号:
买方名称:****(以下简称买方)
卖方名称:(以下简称卖方)
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保护环境、造福人类”的原则,卖方需保证所提供的产品符合环境和安全的要求,在生产及储运过程中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一、卖方应满足如下要求
1、卖方在提供给买方的产品以及生产该产品的原材料必须满足国家、地方、行业的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要求。
2、卖方在产品的包装上,除满足买方及搬运等要求外,应优先采用可回收利用的包装材料,避免**浪费。
3、卖方采用的运输工具排放的废气、噪声、冲洗废水等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要求。
4、对卖方的储运人员,必须做到持证上岗,并进行必要的安全环保知识的培训,保证储运人员熟知在工作失误将对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以及一旦污染事故发生,如何采取应急措施,减少污染。
5、卖方提供给买方的是易燃、易爆或有毒有害危险物品,卖方储运过程中应采取防范措施,防止发生火灾、爆炸或泄漏造成对环境的污染。
对违反上述要求的,买方可提出整改意见,对整改不符或拒绝整改,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企业或已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买方有权终止供货合同。本协议是材料供应合同的补充,一式伍份,买方叁份,卖方贰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供货合同终止时终止。
买方:**** 卖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质量保证协议书
合同编号:
买方名称:****(以下简称买方)
卖方名称:(以下简称卖方)
根据甲、乙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为明确双方质量责任和义务,特签订本责任书。
本责任书为采购合同的附件,在签订采购合同的同时签订本责任书,两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应认真履行。
为保证产品质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质量保证协议书。卖方按本保证协议书约定承担供货质量责任。
一、卖方向买方提供加盖供货单位公章的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卖方保证所供产品符合法定的质量标准,并对产品质量负责,必要时向买方提供必要的质量资料,诸如产品检验报告书等相关资料。
五、买方严格按产品包装上注明的贮藏条件贮藏因买方对产品保管养护不善而造成产品质量问题由买方负责。
六、消费者因产品质量问题进行投诉,卖方应积极配合妥善解决,如确属卖方的责任,卖方承担全部责任和费用。
买方:**** 卖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质量保函格式
鉴于贵方与 (被担保人名称)(以下简称“被担保人”)于 年 月 日就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签订《》合同编号:(下称简称“合同”),且贵方****银行保函,作为被担保人履行合同规定的质保义务的担保。 ****银行名称)(以下简称“本行”)根据被担保人的申请向受益人开立最高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大写)的质量保函(该担保金额是净数,不得扣除现在或将来应付的任何税金、关税、费用、手续费或任何性质的由任何人加予的保留款)。并以此约定如下:
本质量保函为独立的、无条件的、****银行保函。
本质量保函担保期限:保函有效期限为 。
在本保函有效期内,本行将在收到受益人加盖公章的索赔通知书后7个工作日内,按索赔要求向受益人无条件支付索赔款。受益人在发出索赔通知时无需提供被担保人未能根据合同要求履行质保期内合同约定义务或受益人损失情况的证明材料。
合同的修改、补充和变更都不影响本保函的效力。
无论贵方与被担保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否存在争议,或者该争议是否进入法律诉讼程序,本行以及本行的承继人特此放弃所有因贵方与被担保人之间争议或互相索赔而享有的任何抗辩权。
因本保函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人民法院起诉。
本保函适用中华人民**国法律。
保证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单位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