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4号),现将“****6万吨/年可发性聚苯乙烯装置”环境影响后评价有关情况予以公示如下:
一、建设项目的名称及概要
(1)项目名称:****6万吨/年可发性聚苯乙烯装置(原名称为吉****公司6万吨/年**可发性聚苯乙烯装置)
(2)建设单位:****
(3)建设地点:**市**区**路5-3****公司院内)
(4)建设规模:年生产6万吨/年可发性聚苯乙烯。
二、污染源及防治措施
(1)水环境
工艺废水、真空泵排污水、循环排污水、设备地面冲洗水经11#****公司污水池,满足有机合成厂进水控制指标后,经泵抽****公司有机合成厂污水池,****公司有机合成厂工业污水混合后,****处理厂进一步处理达标后排放,生活污水经****处理厂进一步处理达标后排放
(2)大气环境
本项目聚合反应过程产生的废气经冷凝+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洗涤工序挥发的废气经活性炭吸附+水洗喷淋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脱水干燥工序产生的烘干废气经2套旋风除尘器+2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2根15m高排气筒排放。
(3)声环境
本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噪声设备均已采取基础减震,厂房隔声等措施,经相应措施治理后,厂界处噪声能够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要求,对周围声环境影响较小。
(4)固体废物
本项目固体废物废活性炭、压滤机滤布、废布袋、除尘器收集粉尘危废间暂存后送**省固体****公司,废弃助剂包装材料外卖处理,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三、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企业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选址符合规划要求,生产工艺、技术成熟可靠,原辅材料来源稳定可靠,公用工程条件具备,运输条件较好。项目实施后在采用各项污染防治改进措施前提条件下,各项污染物可以做到达标排放;排放的各种污染物对周围空气环境、地表水环境及噪声环境影响能控制在国家相关的标准要求范围内。
根据现有项目生产情况,需要对部分不满足环保要求的工程进行补救改进,经补救改进后,可满足现行环保要求。
四、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
联系人:王工
电话:0432-****6086
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省****公司
联系人:丁工
公示起止时间2024年5月9日-2024年5月22日
下载1文本****6万吨年可发性聚苯乙烯装置后评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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