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
《****开发区******局 ******局****分局关于审批**市**区2023年度第四十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请示》(穗**规划**报〔2024〕32号)、《****政府关于申请**市**区2023年度第四十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土地征收的请示》(穗南府报〔2024〕27号)及相关材料已通过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条以及《**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批复如下:
一、该批次用地属使用跨省调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的用地,建******厅批复(粤自然资(25)函〔2024〕1号),不需再单独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二、同意使用21.3271公顷城镇建设用地,即同意你区****联合社、****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21.1741公顷(其中耕地14.3596公顷)、未利用地0.0022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上述有关村集体建设用地0.0094公顷,以上合计21.1857公顷集体土地一并办理征地手续。另同意你****政府控制性国有农用地0.0425公顷(不涉及耕地)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上述有关单位建设用地0.0989公顷。上述土地(合计21.3271公顷)经完善****人民政府依法依规供应。
三、****政府负责落实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
四、****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动工用地。你区相关不动产登记机构以此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
五、使用土地涉及有关税费的收缴或调整,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政府在收到用地批文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拟定《征收土地公告》,按规定进行张贴,公告不少于十个工作日,并留存记录。
七、****政府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穗南人社审字〔2023〕8号)。
八、征地批后实施情况和具体项目供地情况须按规定报备。
附件下载:**市**区2023年度第四十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农转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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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