递交时间:2024-05-08 1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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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东部片区雨水管道改造工程 招 标 文 件 第二标段(全过程监理服务) 项目编号:HNZB[2024]N0225 招 标 人:**** 招标代理人:**** 日 期:2024年5月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 3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9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9 第三章 评标办法................................................... 28 评标办法前附表.............................................. 28 第四章 合同格式................................................... 35 第五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71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73 一、投标函及投标主要内容汇总表................................... 76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78 三、授权委托书.................................................. 79 四、投标保证金.................................................. 80 五、监理大纲.................................................... 81 六、项目监理管理机构............................................ 82 七、资格审查资料................................................ 85 (一)资格审查资料........................................... 85 (二)其它资料............................................... 86 八、承诺书...................................................... 87 九、投标保证承诺书.............................................. 91 **市**区东部片区雨水管道改造工程招标公告 本招标项目**市**区东部片区雨水管道改造工程(项目代码:2311-410403-04-01-366808)已由**市****委员会以平卫发改〔2023〕94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建设资金来自区财政统筹,项目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EPC和监理服务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具备资质条件的单位参与本项目的投标。 一、招标项目名称及编号 1、项目编号: HNZB[2024]N0225 2、项目名称:**市**区东部片区雨水管道改造工程 二、招标项目简要说明 1、建设内容和规模:本项目新增雨水管道约 15.4km,其中雨水主管总长度约10.7km,管径 DN800—DN1000,并配套建设其附属的雨水口、雨水口连接管、检查井、预留支管等设施;工程费用**费约:4335.87万元。 2、建设地点:**市**区内东部片区的 15 条道路,****二矿路,西至**路,北到**大道,南到湛北路。 3. 项目标段划分:本项目分为二个标段,第一标段名称为**市**区东部片区雨水管道改造工程总承包EPC,第二标段名称为**市**区东部片区雨水管道改造工程全过程监理服务;其中投标本项目第一标段的投标人不能同时投标本项目第二标段。 4、招标范围 第一标段:(工程总承包EPC):新增雨水管道约 15.4km,其中雨水主管总长度约10.7km,管径 DN800—DN1000,并配套建设其附属的雨水口、雨水口连接管、检查井、预留支管等设施的设计、采购、施工全部内容。 第二标段:新增雨水管道约 15.4km,其中雨水主管总长度约10.7km,管径 DN800—DN1000,并配套建设其附属的雨水口、雨水口连接管、检查井、预留支管等设施的设计阶段、施工阶段及保修期内的全过程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及投资控制全过程监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的工作内容:对工程项目的质量、进度、投资进行控制;对建设项目的合同、信息进行管理;进行参建各方及与周边环境的协调;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 5、质量要求: 第一标段: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达到现行国家、行业及地方相应规范、标准要求并通过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 第二标段: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监理规范等的规定,并满足招标人要求。 6、工期: 第一标段:工期250日历天(含设计阶段)。 第二标段:伴随标段整个设计阶段、采购阶段、施工阶段、保修期阶段的监理。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3.1第一标段(工程总承包EPC标段): 3.1.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合格有效的营业执照。 3.1.2投标人负责设计工作内容的须具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市政行业)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工程设计(排水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负责施工工作内容的须具有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三级及以上资质,且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3.1.3 拟派项目经理具有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证书(市政公用工程专业),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拟任项目经理不得有在建工程、未发生过重**全生产事故(提供无在建、无重**全生产事故承诺书),拟派设计负责人须具有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执业资格。 3.1.4 具有2022年度或2023****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审计报告或报表(如投标单位为新成立企业,提供自注册年度后的财务报表)。 3.1.5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2023年6月份以来任意1个月的纳税和养老保险缴纳记录,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投标人,应提供相应证明文件)。 3.1.6 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企业没有因骗取中标或者严重违约以及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等问题、没有被有关部门暂停投标资格并在暂停期内的(提供承诺书)。 3.1.7 需提供“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网站 的“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中国”网站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名单”查询结果页面截图,若有不良记录投标无效,执行财库[2016]125号文(查询日期在公告日期之后)。 3.1.8 本标段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组成,应满足下列要求: (1)以联合体参加的,应提交联合体协议并注明牵头人及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承诺一旦中标,联合体各方将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投标; (3)投标过程中除联合体协议书及文件有要求的资料由各方签字盖章外,投标保证金等费用缴纳、文件签字盖章均由联合体牵头人签署办理; (4)联合体各方均需满足上述3.1.6-3.1.9项要求。 3.1.9 本标段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确定合格投标人。 注:如投标单位为新成立企业,可提供注册后的相关证明材料 3.2第二标段(监理) 3.2.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3.2.2持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市政公用工程)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拟派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具有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证(市政公用工程专业)。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合同履行能力(提供承诺书格式自拟); 3.2.3拟派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证; 3.2.4 提供企业2022年度或2023年度财务审计****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如投标企业为新成立企业,提供自注册年度后的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3.2.5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2023年6月份以来任意1个月的纳税和养老保险缴纳记录,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投标人,应提供相应证明文件) 3.2.6 投标人需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站的“失信被执行人”和“信用中国”网站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中国政府采购”网站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查询网页页面打印页(执行财库【2016】125号文)(查询日期在公告日期之后); 3.2.7 本标段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2.8 资格审查:本工程采用资格后审。 注:如投标单位为新成立企业,可提供注册后的相关证明材料 注:本项目为资格审查方式为资格后审;其中投标本项目一标段的投标人不能同时投标本项目第二标段,否则均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四、获取招标文件 1、时间:2024年05月09日至2024年05月30日每天上午0:00 至12:00,下午12:00至23:59(**时间) 2、地点:****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 3、方式:潜在投标人报名需凭CA数字证书通过****交易中心网(网址:http://ggzy.****.cn/)“投标人登录”入口进入交易系统进行下载。具体操作请查看以下链接: 链接地址http://ggzy.****.cn/fwzn/11020.jhtml 办理CA证书http://ggzy.****.cn/tzgg/10814.jhtml 4.售价:0元。 五、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1、时间:2024年05月31日09点20分(**时间)。 2、地点:****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 六、开标时间和地点: 1、时间:2024年05月31日09点20分(**时间)。 2、地点:****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网上开标大厅。 七、发布公告的媒介及招标公告期限 本次招标公告在《**公共**交易平台(**省●**市)》、《**省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上发布。 八、其他补充事宜 1 、如有变化,请各潜在投标人及时关注相关网站。 2、****交易中心全面实行在线“不见面”开标,投标人远程在线解密响应文件,不再到开标现场,投标人开标前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中《“不见面”开标注意事项及操作流程》。 3、监督单位: 行政监督部门:**市****事务中心 行政监督部门代码:****0400F****05200 联系人:王先生 联系电话:0375-****905、****976 九、 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招标人信息 名 称:**** 地 址:**市建设路790号 联 系 人:陈女士 联系方式:0375-****617 2.招标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 地 址:**市**区纬四路13号 联 系 人:闫合涛、陈劲松 联系方式:0371-****1911/5296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闫合涛、陈劲松 联系方式:0371-****1911/5296 2024年05月08日 “不见面”开标注意事项及操作流程 1、开标时,投标人采用网上远程异地解密时,请用CA证书登录****交易中心业务系统,进入本项目开标大厅点击解密来完成投标文件的解密工作。每位投标人的解密时间从开标时间起60分钟内完成,超过规定时间解密的投标文件不予接收。 2、如出现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情况,投标人应及时联系招标人(代理机构)进行说明。投标文件解密异常,按以下步骤进行处理: (1)如果是投标文件自身问题导致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该投标文件将不予接收、解密。 (2)如果是电子化交易系统问题造成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将由技术人员进行排查处理。如短时间内问题无法解决的,将由招标人(代理机构)联系监督部门申请暂停开标,待问题解决后继续开标。 3、所有投标文件解密完成后,由招标人(代理机构)操作,对开标结果进行公示。 4、投标人应保证在开标期间电话、电脑、网络等能够正常使用,投标人因停电、电脑病毒、网络堵塞等原因,未在规定的解密时间内对投标文件进行解密的,其投标文件不予接收。 5、解密完成后,投标人可登录到交易系统查看自己的投标报价。如对自己的报价内容有异议的,应在报价内容显示后20分钟内联系招标人(代理机构)进行质疑,投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质疑的,视为认可开标结果显示内容。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己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目标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项目的服务期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项目的质量目标: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项目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6)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7)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8)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9)与本招标项目的施工承包人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商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10)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11)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2)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3)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监理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4****机关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5)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6)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自行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不采用 1.11 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2.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委托监理范围及监理主要工作内容; (6)投标文件格式; (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1.10 款、第2.2 款和第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在电子交易系统中提出(下同),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天****中心以澄清形式公示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截止时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2.4 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 2.2.1 项规定的时间后的任何澄清要求。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招标人可以在电子交易系统中修改招标文件,并公示给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如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投标截止时间。 2.3.2投标人应及时关注系统业务菜单,因投标人未及时查看而造成的后果自行承担。 2.4 招标文件的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2.5招标文件的解释 招标文件最终解释权归招标人,所有解释均依据本招标文件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在评标时,若出现招标文件无明确说明和处理的情况时,****委员会讨论确定处理方案;评标委员会成员之间对处理方案有争议时,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投票方式确定。 3.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文件应包括内容详见投标文件格式中的要求,****委员会的要求做出的澄清。 3.2 投标报价 3.2.1投标人须按照本须知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包括完成本次监理招标范围的所有内容及缺陷责任期连带工作所需的全部相关费用和不可预见费等其他费用。 3.2.2上述投标报价应被视为投标人根据本项目的规模、监理工作难度及招标人要求的服务范围,按照招标人在合同条件及合同附件中确定的相关原则、要求及提供的协助,制定人员投入计划,核定本项目监理服务的投入,并据以计算投标报价。 3.2.3监理投标报价范围:项目前期和设计、施工、保修阶段的监理及相关服务。 3.2.4监理投标报价包括:完成本监理任务所需的成本及加班费,各种补贴、劳保费、保险费、医疗费、差旅费、交通费、管理费,税金及利润等一切费用。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的,应相应**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4.2投标人应按本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或投标担保。 3.4.3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或投标担保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4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3.4.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伪造身份证、注册证件及其它证件的; (4)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5)由于投标人的原因致使招标工作不能顺利进行的; (6)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7)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3.5 资格审查资料 详见评标办法资格评审。 3.6 备选投标方案 不接受 4.投标 4.1.1加密电子投标文件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之前成功提交至《**公共**交易平台(**省◆**市)》公共**交易系统(http://221.****.166:8080/ggzy/)。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并预留技术处理和上传数据所需时间。 4.1.2 投标人对同一项目多个标段进行投标的,加密电子投标文件应按标段分别提交。 4.2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2.1在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但需在电子交易系统中提交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署的申请。 ****交易中心全面实行在线“不见面”开标,投标人远程在线解密投标文件,不再到开标现场,投标人开标前应仔细阅读《“不见面”开标注意事项及操作流程》。每位投标人的解密时间从开标时间起60分钟内完成,超过规定时间解密的投标文件不予接收。 5.2 电子化项目开标、解密、唱标 (1)电子化投标文件采用双重加密方式。开标时,首先由投标人使用CA证书,在规定时间内对其电子化投标文件进行首次解密,投标人解密完成后,再由中介服务机构使用CA证书对投标文件进行再次解密。 (2)电子化投标文件解密异常的处理 如出现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情况,投标人应及时联系中介服务机构说明。投标文件解密异常,按以下步骤进行处理: ①首先由技术人员进行问题排查。 ②经技术人员排查后,是投标人文件自身问题导致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该投标文件将不予接收、解密和唱标,开标会议继续进行。 ③经技术人员排查后,如果是电子化交易系统问题造成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将由技术人员对问题进行处理。如短时间内问题无法解决的,将由中介服务机构向监督部门申请,经监督部门同意后,暂停开标会议,待问题解决后继续开标。 (3)待所有投标人投标文件解密完成后,由中介服务机构操作,对所有已解密投标文件进行唱标。 解密完成后,投标人可登录到交易系统查看自己的投标报价。如对自己的报价内容有异议的,应在报价内容显示后20分钟内联系招标人(代理机构)进行质疑,投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质疑的,视为认可开标结果显示内容。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1.3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招标人有权更换。****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1 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签订合同 7.4.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历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 (2****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人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 (4) 同意**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5)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决定重新招标的。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由中标人交纳招标代理服务费。 11、实质性条款和承诺 11.1.1、向招标人递送拟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约定的监理任务;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时在其它工程任职且现场办公时间每周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项目部其它成员现场办公时间每周不少于5个工作日,施工现场每天保证施工正常运行的监理人员(项目总监的考勤由甲方进行,同时甲方保留对所有监理人员的考勤权),工程需要时,必须保证随叫随到。 11.1.2、拟定的总监及主要技术人员在工程监理过程中不经发包人同意不得更换;对于不称职的人员,招标人有权要求中标人随时更换。所有监理人员必须有中、初级以上建筑相关专业职称,且专业配套,各专业负责人要有上岗证。上岗时,甲方将按投标书提供的管理人员验证上岗,且对不符合要求的无条件更换。 依照不同的施工阶段,与施工有关的技术人员必须在现场监理,不经招标人同意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离岗应履行严格的书面请假手续。 11.1.3、运用合理技能、为招标人提供与其监理机构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认真、勤奋工作,帮助招标人实现预定目标,公正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11.1.4、未征得有关方面同意,不得泄漏与本工程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11.1.5、按照保质量、保工期、降低成本的原则对承建方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提出审核意见并向招标人书面报告。 11.6、经招标人同意后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11.1.7、行使对工程使用材料、设备以及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图纸要求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设备,有权通知承建方停止使用;对不符合施工规范和质量要求的工序、分项分部工程和不安全的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建方整改、返工;对承建方不听监理指令、拒不进行整改与返工的,在与招标人协商后,有权停止承建方施工。 11.1.8、监督承建方按合同工程质量标准施工。达到合同工程质量标准,符合合同工程质量标准的验收条件。合同工程质量标准没有规定的工程按国家有关规范标准执行。 11.1.9、招标人不为监理人提供交通、通讯、办公用具和计算机、食宿等条件。所有工程设备和检测设备器具由中标人自备。 11.1.10、工程竣工后,监理单位应向招标人提供两套完整的监理档案资料及电子文档。 11.1.11 、监理人的监理费包括完成本监理任务所需的成本及加班费,各种补贴、劳保费、保险费、医疗费、差旅费、交通费、管理费,税金及利润等一切费用。 11.1.12、监理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监理人应根据工程情况,结合自身投入的管理人员及设备情况,对监理范围内的各项费用综合考虑,报出固定总价,合同总价不因政策的变化、工期的**、设计的变更而调整。 11.2、监理服务的承诺: 11.2.1、工程质量:以招标人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工程质量为控制质量,并确保达到100%合格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加强质量管理,不出现任何质量事故,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接受招标人的监督,严格按照国家现行的施工验收规范和技术操作规程进行旁站监理。 11.2.2、工期:以招标人与施工承包人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工期为控制工期,审核施工单位总进度计划,并在施工过程中控制其执行,定期向招标人以书面形式报告工程进展情况及其他问题。 11.2.3、投资:协助招标人做好工程造价的控制,对设计、施工、工艺、材料及设备做出必要的技术经济论证,挖掘节约投资,提高项目经济效益的潜力,严格控制设计变更,确保投资控制在概算的范围内。 11.2.4安全文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根据有关的安全法律、法规、条例及监理规范等的有关规定,对施工全过程进行安全生产监督与管理。 ⑴、日常巡视检查,每天监理过程中要注意发现施工现场每个部位存在的安全隐患,记录在监理安全台帐上。 ⑵、重点部位安全检查:对工程存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⑶、每月组织一次对整个施工现场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进行打分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给施工单位下达监理通知书,并监督整改,写出月安全检查总结。 ⑷、防台防汛,节假日期要组织安全检查。 ⑸、按时参加招标人组织的安全会议,积极主动汇报当前安全生产状态,提出抓好安全生产的建议。 ⑹、监理组每周召开一次安全生产碰头会,由总监召集并主持会议,总结本周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下周安全监理工作计划。 ⑺、****监理部发现的重**全隐患拒不整改,又随时可能发生安****公司主管领导报告。 ⑻、上级安全主管部门到现场安全检查,写出安全隐患整改指令时,****公司。 11.2.5、保修期:监理人应根据合同的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期监理的工作的时间、范围和内容开展工作。 1、在工程质量保修期间,监理人安排监理人员对招标人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进行检查和记录,对承包单位进行修复的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合格后予以签认。 2、监理人员应对工程质量缺陷进行调查分析并确定责任归属,对因承包单位原因引起的质量缺陷,督促其进行修复并进行验收、合格后予以确认。对非承包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监理人员应核实修复工程的费用和签署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招标人。 11.2.6、监理人应为此项目专门配备了熟悉电脑操作的监理工程师,以及办公系统:电脑、打印机、传真机、项目管理软件等。 11.2.7、合同信息管理承诺: ⑴、现场监理部设专人负责进行合同、信息管理,收集管理监理文件资料,确保监理文书资料的科学化、规范化、并按专业、工种编号分类登记。 ⑵、在合同、信息管理过程中,监理文书保证做到真实可靠,字迹清晰,电子签名齐全,不弄虚作假,或擅自涂改原始记录。 ⑶、监理单位应加强合同、信息管理等方面的监理文书资料的统一管理,确保监理文书资料完整、正确和有效利用。监理单位在工程开工后,现场使用管理软件实施监理工作并提供给发包人共享。 ⑷、做好现场监理记录与信息反馈;按招标文件中的合同附件要求编制监理周、月报。 ⑸、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的具体要求,对工程资料及档案的整理和管理(含招标人工程前期文件、工程设计文件、工程管理文件、工程质量监督与监理文件、竣工图等)按期进行监督检查,并负责督促在工程竣工时移交给发包人(一式三份)。 ⑹、做好合同变更的管理工作:包括增减、取消、改变合同中的任何一项的工作标准和性质,追加完成工作所需要的任何额外工作。 ⑺、做好索赔处理的管理工作:包括由于合同当事人的原因,给招标人造成经济损失或工期延误的。 ⑻、在进行项目合同、信息管理的过程中,保证做好以下工作: ①、进行各类合同的跟踪管理,包括合同双方执行合同情况的检查; ②、协助招标人处理与本工程项目有关的索赔事宜及合同纠纷; ③、向招标人递交有关合同管理的报表和报告。 ④、收集质量信息、收集的对象包括动态信息和反馈信息。 ⑤、加工处理质量信息:将收集的信息,用手工或借助电子计算机进行加工处理形成新的、用于管理的信息。 ⑥、传递质量信息:加工处理后的信息,传递给需要该项质量信息的部门或人员。 ⑦、存储:为了以后调用检索加工后的正常信息,所有可使用的信息,都要存储起来,建成信息档案。 ⑧、输出:质量信息以一定的形式提供给所需要信息的部门和人员,以报表、报告、备忘录、通知书等形式输出。 11.2.8、与监理工作相关的关系协调承诺: ⑴、协调工程建设各参加单位之间的关系。包括招标人、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材料和设备工艺等。 ⑵、协助招标人协调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外部关系。包括与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关系,与当地质量监督部门的关系;与当地市政、煤气、热力、给排水、电力电信、消防、**人防、规划等部门的关系,与设计部门的关系,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其他外部部门的关系。 ⑶、组织协调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关系的,参与本工程建设的各方面的配合关系,协助招标人处理有关的问题。 ⑷、协助招标人向各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各项审批事项; ⑸、为监理总目标的实现,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当出现偏差时能及时通过有效的工作进行纠偏。 11.3、监理优惠的承诺: 11.3.1、监理公司自行配备监理项目部所需要的办公用具和检测设备。 11.3.2、监理人免费为招标人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技术咨询工作。 11.3.3、协助招标人搞好工程材料的市场调研工作,降低工程成本。 11.3.4、无偿帮助招标人整理竣工备案等有关资料。 11.3.5、在发包人资金紧张时,可延迟支付监理费用 11.3.6、监理人应成立由各专业配套的设计和施工方面的****小组,无偿对本项目设计,施工方案等进行审核把关。做到设计合理,技术方案安全经济可行。 11.3.7、监理人免费向招标人提供保修阶段的监理。在保修期间监理人承诺成立以项****小组,负责本工程保修期间的工作,监理公司安排专业的监理人员定期对业主进行回访。提供优质的监理服务。 投标人必须对上述实质性条款和承诺作出响应,否则按废标处理。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报价得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监理大纲: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综 合 标: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2)监理大纲: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综 合 标: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只有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才能进入符合性评审。评标委员会依据初步评审表规定的内容和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为有效投标人。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3.1.2.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3.1.2.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1.2.3****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2.4在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不符合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任何一项评审标准的; 3.1.2.5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3.1.2.6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的要求。 3.1.3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 详细评审 3.2.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A; (2)按本章第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监理大纲计算出得分B; (3)按本章第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综合标计算出得分C;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得分=A+B+C。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评标办法根据综合得分由高至低确定中标候选人。若出现综合得分相同的情况,投标报价得分高者排前;若出现综合得分及投标报价得分均相同时,****委员会投票确定。 3.4.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 3.4.3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当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3.4.4****委员会根据本章的规定作否决处理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委员会可以将所有有效投标按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作为中标候选人向招标人推荐。如果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建议招标人重新招标。 3.5特殊情况的处置程序 3.5.1关于评标活动暂停 3.5.1.1评标委员会应当执行连续评标的原则,按评标办法中规定的程序、内容、方法、标准完成全部评标工作。只有发生不可抗力导致评标工作无法继续时,评标活动方可暂停。 3.5.1.2发生评标暂停情况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封存全部投标文件和评标记录,待不可抗力的影响结束且具备继续评标的条件时,****委员会继续评标。 3.5.2 关于评标中途更换评委 3.5.2.1 除非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在评标中途更换: (1) 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不能到场或需在评标中途退出评标活动。 3.5.2.2****委员会成员,其已完成的评标行为无效。由招标人根据本招****委员会成员生产方式另行确定替代者进行评标。 **市**区东部片区雨水管道改造工程全过程监理服务合同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签 订 日 期: 委托人(全称):**** 监理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 工程名称:**市**区东部片区雨水管道改造工程 ; 2. 工程地点:**市**区内东部片区的 15 条道路,****二矿路,西至**路,北到**大道,南到湛北路; 3. 工程规模:项目新增雨水管道约15.4km,其中雨水主管总长度10.7km,管径 DN800—DN1000,并配套建设其附属的雨水口、雨水口连接管、检查井、预留支管等设施; 4. 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4335.87万元人民币。 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1. 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 3. 投标文件; 4. 专用条件; 5. 通用条件; 6. 附录,即: 附录A 监理服务费单价表 附录B 监理服务阶段评价表 附录C 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资料 附录D 监理人派遣的人员 附录E 廉洁协议书 附件F:履约保证金格式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身份证号码: ,注册号: 。 签约酬金为可调总价酬金,暂按建筑安装工程费 万元×监理人投报费率 %计取,人民币(大写): 万元整,(小写):¥ 万元。最终监理服务费结算金额为:本项目建筑安装工程费结算价(不含设备采购价)×监理人投报的监理费率 %。 六、期限 自 / 年 / 月 / 日始,至 / 年 / 月 / 日止。 七、双方承诺 1. 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 2. 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资料、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 1. 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2. 订立地点: 。 3. 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份。 委托人: (盖章) 监理人: (盖章) 住所: 住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的代理人:(签字) 的代理人:(签字) 纳税人身份: 纳税人身份: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识别号: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1. 定义与解释 1.1 定义 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 1.1.2 “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 1.1.3 “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4 “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5 “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1.1.6 “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 1.1.7 “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 1.1.8 “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 1.1.9 “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 1.1.10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1.1.11 “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2 “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 1.1.13 “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4 “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 1.1.15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16 “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 1.1.17“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 1.1.18 “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1.2 解释 1.2.1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 1.2.2 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专用条件及附录A、附录B; (4)通用条件; (5)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2. 监理人的义务 2.1 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 2.1.1 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1.2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 (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 (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 (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 (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 (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 (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 (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 (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 2.1.3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附录A中约定。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 监理依据包括: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 (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 (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 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 2.2.2 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3 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1 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 2.3.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 2.3.3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 2.3.4 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 (1)严重过失行为的; (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 (3)涉嫌犯罪的; (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2.3.5 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 2.4 履行职责 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 2.4.1 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 2.4.2 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 2.4.3 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 2.4.4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 2.5 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 2.6 文件资料 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 2.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监理人无偿使用附录B中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这些房屋、设备的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 3.委托人的义务 3.1 告知 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 3.2 提供资料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 3.3 提供工作条件 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3.3.1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设备,供监理人无偿使用。 3.3.2 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3.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7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监理人。 3.5 委托人意见或要求 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 3.6 答复 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 3.7 支付 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 4. 违约责任 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1.1 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4.1.2 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用。 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2.1 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 4.2.2 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监理人由此引起的费用。 4.2.3 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28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4.3 除外责任 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 5. 支付 5.1 支付货币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5.2 支付申请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的7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 5.3 支付酬金 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 5.4 有争议部分的付款 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7条约定办理。 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生效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 6.2变更 6.2.1 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 6.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内容增加时,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监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3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用于恢复服务的准备时间不应超过28天。 6.2.4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由此引起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范围、时间、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进行相应调整。 6.2.5 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6 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3 暂停与解除 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当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约定暂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 6.3.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或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在解除之前,监理人应作出合理安排,使开支减至最小。 因解除本合同或解除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解除本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6.3.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暂停,委托人可通知监理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监理人应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将开支减至最小。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 暂停部分监理与相关服务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约定的该部分义务的通知;暂停全部工作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本合同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本合同解除日,且应承担第4.2款约定的责任。 6.3.3 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应通知监理人限期改正。若委托人在监理人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未收到监理人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则可在7天内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监理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到达监理人之日,但监理人应承担第4.1款约定的责任。 6.3.4 监理人在专用条件5.3中约定的支付之日起28天后仍未收到委托人按本合同约定应付的款项,可向委托人发出催付通知。委托人接到通知14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监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暂停工作后14天内监理人仍未获得委托人应付酬金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复,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承担第4.2.3款约定的责任。 6.3.5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可暂停或解除本合同。 6.3.6 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清理、争议解决方式的条件仍然有效。 6.4 终止 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即告终止: (1)监理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 (2)委托人与监理人结清并支付全部酬金。 7. 争议解决 7.1协商 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彼此间的争议。 7.2调解 如果双方不能在14天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 7.3仲裁或诉讼 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件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 其他 8.1 外出考察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员外出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支付。 8.2 检测费用 委托人要求监理人****检测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3 咨询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根据工程需要由监理人组织的相关咨询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专家等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4 奖励 监理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经济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 8.5 守法诚信 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处获得任何经济利益。 8.6 保密 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7 通知 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对方时生效,收件人应书面签收。 8.8 著作权 监理人对其编制的文件拥有著作权。 监理人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如果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1. 定义与解释 1.2 解释 1.2.1 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 / 。 1.2.2 约定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条件; (5)通用条件; (6)监理服务内容、技术标准及规范; (7)投标文件; (8)其他合同文件(包含招标文件及工程实施过程中的一切洽商文件); (9)附录,即: 附录B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附录C 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 2. 监理人义务 2.1 监理的范围和内容 2.1.1 监理范围包括:该项目的设计阶段、采购阶段、施工阶段和保修阶段的监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初步设计阶段、施工图设计阶段、采购阶段、施工阶段和保修阶段过程中的造价控制、工期、质量、安全、文明、环保监督管理;合同、信息管理及组织协调。 2.1.2 监理工作内容还包括: (1)审查分包合同和分包人的资质,控制外购成品件或半成品件、原材料及混合料的质量; (2)审查拟用于本工程的原始材料、成套设备的品质以及工艺试验和标准实验,无论该材料、设备是委托人提供还是EPC工程总承包承包人提供;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和安装,EPC工程总承包承包人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3)计量与支付:计量支付按委托人相关的管理办法执行;监理人应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工程量进行全过程监管;监理人对承包人上报的已完工程量、工程进度款、结算进行审核,并出具正式报告,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盖单位公章后方可上报相关单位。 (4)质量: ①详细地收集并记录每天的施工情况,包括地表及保护建筑物的沉降情况,及时分析监测单位的信息资料,提出合理的施工措施; ②审查EPC工程总承包承包人实施本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及主要方法或工艺,在关键的施工工序上必须进行旁站监理; ③加强开展监理的预控工作,避免不合格品及质量事故的出现,对国家相关规范标准及委托人要求必须旁站监理的工程项目实施旁站监理,进行全过程控制,做好旁站记录; ④监理人对工程上使用的材料、施工安全和施工质量具有检验权。监理人对于不符合规范标准、设计要求或合同约定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无论承包人提供还是委托人提供,在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后,有权命令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命令承包人停工整改或返工。在EPC工程总承包承包人出现质量问题或安全隐患,委托人要求暂停施工或发生其他紧急情况时,监理人有权暂停部分或全部工程施工,在EPC工程总承包承包人进行了整改并提出复工审请后,承包人得到监理人复工令后方能复工;监理人发出停工令、复工令前需征得委托人同意。 (5)安全: ①审查EPC工程总承包承包人建立和落实安全管理体系,落实EPC工程总承包承包人的安全生产岗位和职责。 ②负责代表委托人监督、检查EPC工程总承包承包人安全生产各方面情况;根据委托人与EPC工程总承包承包人签订的合同及安全责任保证书内容,检查EPC工程总承包承包人落实情况; ③审批专项安全技术方案,建立安全监理台帐,****办公室对施工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体系,明确各项管理制度和措施,并加以实施; ④委派安全监理工程师对安全生产进行监督和管理; ⑤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政府、委托人有关施工安全管理规定和工地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施工过程进行安全检查;对EPC工程总承包承包人的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等进行审定; ⑥督促和检查EPC工程总承包承包人制**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 ⑦对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有效操作证件、主要施工机械质量鉴定证书和安全鉴定证书,对施工机具的安全保护措施进行审核; ⑧审查EPC工程总承包承包人进场的施工机械,定期检定的设备及安全设施的检定情况和报审程序; ⑨按规定程序审核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施工机械及安全设施,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等费用; ⑩根据风险源类别等级编制监控管理方案,对风险源和监测单位实施监控管理,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采取应急措施,并依照安全生产的法规、规定、标准及监理合同的要求,分析不同的施工阶段和不同的施工工序可能发生的安全隐患,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对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理; ⑾及时排查、排除安全隐患,调查、处理工程安全事故。对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或发现的安全事故,应按安全事故的严重程度,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要求EPC工程总承包承包人提交事故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方案和安全生产补救措施,经安全监理人员审核同意后实施,或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暂停令》,并及时向监理人、委托人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⑿有权对不安全行为、不文明施工行为发出《安全监理指令书》、《文明施工监理指令书》;监理安全员做好每日巡查记录,监理项目部每**少组织一次专项安全检查,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全面检查,每半年、一年总结一次安全管理情况,并以书面形式向委托人进行安全生产的专题报告; ⒀督促并指导EPC工程总承包承包人建立完整的安全台帐,并定期进行检查; ⒁督促EPC工程总承包承包人落实安全交底制度。工程施工前,必须对工程参与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组织学习国务院、省、市颁发的关于安全生产的“规定”、“条例”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并对安全交底进行书面记录。在施工过程中,应根据现场人员的变化、施工工法和施工工况的变化等实际情况,督促EPC工程总承包承包人对施工参与人员进行专项的安全交底,进行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控制; ⒂及时发现并制止承包人的各种违章作业,督促其整改。对重**全问题有权责令承包人停工整改; ⒃主持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并编写会议纪要.每周组织安全生产施工例会,检查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情况,研究施工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补充完善安全措施; ⒄督促并检查EPC工程总承包承包人按规定做好施工区域与非施工区域(含交叉作业)之间分隔、路拦、道路警示标志的设置等。 (6)根据合同文件和委托人授权,对于EPC工程总承包承包人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违约行为,要及时签发监理指示并抄报委托人; (7)按国家相关规范标准及委托人要求的检验项目和检验频率、工序对工程质量进行实测实量验收。重点部位要求100%工序、100%检验项目和100%检验频率,即全频率验收,对隐蔽工程进行复验;试验项目和试验频率按有关规定办理;对己完工合格的工程量进行验收;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分析及处理,检查计量器具的合格使用期及帐物卡后.应认真填写工序质量验收单及有关记录; (8)变更索赔:变更索赔的程序及审核标准按委托人相关的管理办法执行; (9)根据合同约定处理违约事件,协调争端,在争议解决过程中作证。 (10)按照有关要求负责检查EPC工程总承包承包人竣工资料的整理与编制,****管理部门和委托人要求的竣工文件标准; (11)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委托人签认的竣工验收证书及工程接收证书;缺陷责任期期满后,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委托人签认的工程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12)审核竣工结算资料;****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后,签发竣工结算证书;缺陷责任期期满后,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委托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配合委托人完成本工程的审计工作。 (13)文明施工、环境保护: ①督促、检查承包人申报、****政府主管部门许可证。包括但不限于:掘路执照;临时占路许可证;渣土处置证;夜间施工许可证等; ②检查并审核EPC工程总承包承包人对公用管线的保护措施和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 ③检查并督促EPC工程总承包承包人按规定进行各类材料及土方的堆放,做到整齐有序,不侵占人行道、车行道、消防通道; ④检查并督促承包人按照扬尘治理防治的要求,采取防止渣土洒落、泥浆废水流溢、粉尘飞扬等施工措施,减少施工对市容环境和绿化的污染; ⑤检查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情况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检查排污许可证和限期治理项目的执行情况,以及检查建设项目“三同时”(防治污染及其他公害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制度的执行情况; ⑥协助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故和环境污染纠纷;发现环境污染事故或接受举报后,应根据污染事故报告制度及时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实地调查和记录环境污染或事故现场状况,并采取应急措施控制; ⑦检查并督促承包人严格控制施工噪声。为监控施工现场的噪声,监理人应配置噪声测试仪器,每月测试2次,并将测试数据列入监理月报中; ⑧检查并督促承包人按规定建立各项管理制度,落实卫生包干责任制,搞好施工区域和生活区域的环境卫生; ⑨工程竣工后,检查并督促承包人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现场的清场工作; ⑩督促承包人落实防台、防汛、防涝等三防措施;消防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的措施等; ⑾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以书面通知承包人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向委托人汇报; ⑿加强文明施工的检查,每月组织文明施工例会,并编写会议纪要; ⒀检查督促EPC工程总承包承包人严格执行有关部门关于文明施工、环境保护中的规定。 (14)监督EPC工程总承包承包人认真执行缺陷责任期的工作计划,检查和验收剩余工程,对己交工工程中出现的缺陷、病害调查其原因并确定相应责任; (15)配合委托人完成对监理工作的履约检查工作;接受委托人对监理人违约行为的惩罚措施。监理人应当按照投标函承诺及委托人的要求,选派监理人员,及时撤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 (16)监理人应配合委托人及委托的第三方单位(如第三方监测、质量检测、控制测量等)完成相关的业务工作; (17)配合完成委托人需认质认价的材料及列为暂估价项目的设备、工程项目等的采购; (18)设备的安装、调试、系统试运行及其他需要EPC工程总承包承包人完成的工作均在监理人监理范围之内; (19)配合委托人完成本工程的审计工作; (20)监理人负责组织、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协调工作(包括施工接口、设计接口等),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施工接口包括但不限于交通疏解等工程与主体工程的接口、土建施工与设备安装、装修施工接口等;设计接口包括但不限于各设计专业接口等; (21)监理人对于不符合规范标准、设计要求或合同约定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在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后,有权命令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在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后,有权命令承包人停工整改或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人复工令后方能复工; (22)监理人有权对不具备开工条件的分部工程拒绝发布开工令,对不安全行为、不文明施工行为发出《安全监理指令书》、《文明施工监理指令书》; (23)委托人委托或应由监理人完成的其它工作。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 监理依据包括: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如下: ①《中华人民**国建筑法》 ②《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70号 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国国务院第279号) 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国国务院第393号) ⑤《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号 ⑥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 ⑦建设部颁发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2009版) ⑧《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 ⑨建设部、质技监局《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13 ⑩《建设工程文件归档的整理规范》GB/T50328-2014 ⑾《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 ⑿经审批同意的EPC工程总承包承包人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实施规划) ⒀经委托人认可的监理大纲、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 ⒁委托人的相关管理办法、制度、规定。 上述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等以国家及地方最新颁布的版本为准。 2.2.2 相关服务依据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设工程相关规范和标准,监理规范、监理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其他有关建设工程合同、设计文件。 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1补充说明: (1)监理人在服务现场设置监理机构,委派委托人认可的总监理工程师,作为监理人的合法代表在服务现场开展工作,并与委托人建立工作联系; (2)监理人应按合同约定及现行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等开展工作,在接到委托人发出的指令后,立即按照合同的要求组织人员、建立机构,并按照委托人的要求陆续开始进驻现场开展工作; (3)监理人设置办公地点及条件应满足委托人要求,监理人员应严格遵守委托人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其相关费用已全部包含在签约正常酬金中,由监理人自行承担; (4)除委托人提供的监理工作条件外,监理人应当根据委托人要求和工作需要,按照投标文件中的承诺,自行配置满足监理需求的工作条件,并且不得低于招标文件要求; (5)监理人的设备仪器一旦进场,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随意更改或撤换,并应在合同履行期间保持状况完好; (6)监理人自行购置其所需要的生活、办公、交通工具、物品,并自行承担相应的费用; (7)辅助工作人员由监理人自行聘用,费用包含在正常酬金中。 2.3.2 补充说明: (1)在整个合同期内,总监理工程师应受理与监理人有关的所有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决定及其他通讯联络; (2)总监理工程师必须经常巡查工地,每周常驻工地至少2个工作日。在项目实施的重要工作节点和时间节点必须到场参加;根据工程需要,总监理工程师在收到委托人的通知时,须随叫随到。总监理工程师若需离开现场应提前向委托人代表提出申请,并指定临时的现场负贵人,经委托人代表同意后才能离开。离开期间,总监理工程师指定的现场负责人应能完全履行其职责; (3)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将下列工作委托其他监理人员: ①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 ②签发竣工验收证书,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经委托人审核、批准的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工程暂停令、进度款付款证书、竣工付款证书、最终结清证书、竣工验收证书、工程接收证书、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等监理规范中要求不得委托其他监理人员的工作; ③审核签认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 ④调解委托人与承包人的合同争议及索赔、审批工程延期(应征得委托人同意); ⑤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监理人员的调配,调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 2.3.3 补充约定:安全总监及工程师、计量工程师及现场监理工程师必须常驻工地现场,离开工地时,应获得委托人的批准。 2.3.5 补充约定:监理人的工作人员不能满足要求或造成工程损失时,委托人有权根据该监理人员造成的影响或工程损失情况,造成的经济损失从监理费用中予以扣除并且不免除委托人追诉监理人的法律责任的权利。 2.4 履行职责 2.4.3 对监理人的授权范围: 监理人在行使以下权力前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 (1)发布开工令、暂时停工或复工令(如在紧急情祝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2)决定工期**; (3)同意将工程的非关键、非主体结构部分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商; (4)批准使用技术规范(规格)或设计的变更,并发出实施变更的指示; (5)确定索赔额、费用的增加或减少及有关暂列金额的使用; (6)涉及质量安全责任事件签认需要办理现场签证的,以及对材料、设备单价需要进行市场询价、定价的; (7)对不符合规范标准、设计要求或合同约定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命令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命令承包人停工整改或返工; (8)对EPC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及签认权; (9)监理人要求承包人撤换由其派遣或雇佣的不能胜任、玩忽职守、工作不负责任的人员,上述撤换的人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重新回到本合同工程工作; (10)监理人依据国家、省市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政策性文件、EPC工程总承包合同、委托人相关管理制度、办法对EPC工程总承包承包人在履约过程中的违约行为提出惩罚措施,在当期计量支付款中扣除; 尽管以上规定的任务和权力要获得委托人的批准,但如果发生紧急情况监理人认为将造成人员伤亡,危及工程、邻近的财产或从委托人的权益考虑需立即采取行动,在这种情况下,监理人有权发布处理这种危急状况所必须的指令,EPC工程总承包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令竭尽全力去处置或减轻危急状况。尽管监理人指令未事先征得委托人的批准,但EPC工程总承包承包人应立即执行,监理人应尽快向委托人补办确认手续,在报委托人批准之后通知EPC工程总承包承包人。 2.5 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提交报告的种类(包括监理规划、监理月报及约定的专项报告)、时间和份数:见下表。
3. 委托人义务 3.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代表为: 。 (1)委托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受理与委托人有关的所有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决定及其他通讯联络。 (2)对于本合同而言,经委托人任命并且监理人已收到相应书面通知的委托人代表,应是委托人的合法代理人。 (3)除非合同中已注明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否则委托人应在合同生效后7天内将其任命的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及其他详细资料通知监理人。 (4)委托人根据需要可能随时更换其代表,更换后应书面通知监理人,同时明确前任到期时间及新任开始时间;在他们收到相应通知之前,任何对委托人代表的任命或更换均不产生合同效力。 3.6 答复 委托人同意在 7 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其他补充约定: (1)委托人有权按照相关考核办法对监理人进行履约检查,如监理人不能满足合同约定,有权责令改进,并有按照相关条款索取违约赔偿金的权利; (2)委托人按照相关考核办法对监理人作业人员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考核,对于无法胜任监理任务的作业人员,委托人有权提出更换,监理人须予以执行; (3)监理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监理合同时,委托人可将本合同范围内的部分或全部工作委托其他单位完成,直至解除合同。相关费用从酬金中扣除,并可依据合同约定对其进行索赔。 4. 违约责任 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4.1.1监理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因监理人的原因导致委托人受损,且赔偿金不足以赔偿损失的,监理人需继续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其他补充约定: (1)监理人人员若因未按合同约定到场、不能胜任工作而被委托人要求更换而未更换的、因廉洁自律出现问题的、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更换的,委托人有权终止合同; (2)监理人在投标书中拟派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到位,除甲方要求外不得更换; (3)监理人在投标文件中的拟派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到位,每周不得少于2个工作日,否则承担相应的违约金,标准为1000元/日。监理成员(包括各专业监理工程师)根据项目进度必须到位,各专业监理工程师有脱岗行为(即在需要到位而未到位,也未向业主请假),每脱岗4个小时每人次承担违约金300元; (4)监理人擅自聘用未经委托人同意的人员从事监理工作。一经发现,限期撤换该人员,承担违约金5000元/人次; (5)监理人需准时参加监理周例会及委托人通知参加的其他会议,有事会前请假并征得同意,否则按缺席、迟到处理,缺席会议承担违约金500元/人次,迟到、早退会议承担违约金100元/人次。监理例会会前不交监理周报、监理月报的,承担违约金500元/次; (6)监理资料存在代签现象,一经发现,监理资料无效,限期整改,并承担违约金2000元/次; (7)监理日志必须按照监理规范要求认真填写,真实反映施工当天的施工部位、施工工序等现场施工情况; (8)常驻现场的监理人员未按委托人要求进场,限期整改,每人每天承担违约金5000元; (9)监理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监理设备和仪器(全站仪、经纬仪、水准仪、数字接地电阻表、游标卡尺、全套工程检测尺及工具、监理管理软件、计算机、照相机、摄像机等设备)必须按时到位,否则每缺少一项承担违约金1000元; (10)检测仪器及设备等在监理服务期间,不能保持良好运作性能的,应及时更换,否则每件每天需承担违约金1000元; (11)监理合同签订后,未能在开工前将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报送委托人的,每延误一天承担违约金1000元; (12)未能在相应工程项目开工前组织施工图会审或审查承包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承担违约金10000元; (13)监理人对施工现场违反安全操作规程、不符合国家劳动保护、环保、消防等法规的做法,有权立即干涉并上报委托人。对玩忽职守或监督不力,造**全隐患,监理人需承担违约金200-1000元/次;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14)因EPC工程总承包承包人人员违章作业而引起工程质量得不到保证时,监理人应立即劝阻,若劝阻无效,监理人有权按合同予以罚款、责令停工、撤换不合格的管理人员(包括项目经理及总工)及撤换不合格的施工班组。对不严格执行或监督不力者,监理人需承担违约金200一1000元/次; (15)监理人员对EPC工程总承包承包人或材料供应商虚报的工程量,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立即终止合同并追究相关责任; (16)对于违反规定进行隐蔽验收的工程,监理人有权拒绝签字。对听之任之,监督不力者,监理人需承担相应责任; (17)对于质量不合格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理人应不予验收,在EPC工程总承包承包人报来月报表上不予签认。违反者,监理人需承担相应责任; (18)监理人员在施工前应认真熟悉施工图纸,并就图纸提出书面建议及意见,如果监理人员对图纸的“错、漏、碰、缺”等问题,没有提出意见或建议而引起的返工或变更金额超过10000元的,应承担部分责任并进行赔偿。赔偿金额=对委托人造成的损失×2%,触犯国家法律的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9)工程量、工程造价变化、工程量确认及施工图确认等须经委托人确认,仅有监理人签字盖章无效;监理人必须对现场签证(工程量确认单)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做好现场取证工作,一旦发现监理工程师确认的结果超出工程实际工作内容或工程量超出实际工程量,将对监理人处以超出部分费用2倍的违约金; (20)委托人定期抽查监理工作日志及监理月报,若缺失或没有按时提交给委托人,监理人需承担违约金200元/次; (21)监理人不得接受EPC工程总承包承包人或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的请客吃饭、礼品或佣金,不得向施工单位索要任何物品。如发现监理人有上述行为,委托人有权终止双方合同,由监理人赔偿由此为委托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并承担违约责任; (22)监理人应对EPC工程总承包承包人申报的竣工图纸及相关结算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全责,经监理人审核后的竣工图纸与现场实际施工情况不相符或结算资料不真实、不合法给委托人造成直接损失达1.0‰以上的,损失费直接从监理费用中扣除,不足部分追诉其法律责任。 (23)监理人严重违反本合同约定,或违反约定后拒绝整改,或同类违约行为经整改两次以上仍未达到约定要求的,委托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24)在设计监理阶段,监理人应督促设计单位按期完成设计任务,对设计进度督促不利造成工期延误,每延误一天监理人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1000元。 (25)在施工监理阶段,监理人应督促施工承包单位按期完成工程建设,对施工进度督促不利造成工期延误,每延误一天监理人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1000元。 (26)工程结算额超工程**费招标控制价(暂定)10%,剩余监理费不予支付,且按监理服务费(暂定)总造价的20%支付违约金。 (27)监理人违约金直接从支付节点监理费中扣除。 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4.2.3 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确定:/; 4.3 除外责任: (1)履约期间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后,监理人应在结束后48小时内,向委托人通报受损情况以及预计恢复的费用;持续发生时,监理人应每隔7日向委托人报告一次受损情况,直至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日内,向委托人正式提交受损情况及预计恢复费用的书面报告和有关资料。 (2)如果不可抗力严重影响合同以致无法继续履行,委托人有权通知监理人解除合同。一旦发出此项通知,本合同即告终止,但不损害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在此以前发生的任何违约所应享有的权利。 (3)因出现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仅能部分履行时,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支付终止之日前监理服务的全部费用,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损害或延误等,双方各负其责。 5. 支付 5.1 支付货币 币种为:人民币 5.3 支付酬金 (1) 按照施工进度进行付款 ; (2)每条道路区域内所有图纸内工程完成验收后,按照此条道路审核完毕后的**费为基数,支付本次已完合格工程相对应监理服务费用的90%,工程全部竣工结算完成支付至全部工程造价相对应监理服务费用的97%,留3%的质量保证金,待质量缺陷责任期后一次性结清(不计利息)。 (3)剩余监理费待本项目缺陷责任期(24个月)满后60日内一次性结清(不计利息)。 (4)每次监理人向委托人申请支付服务费的同时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委托人延期支付服务费,委托人不予支付利息,但监理人不得停工。 5.4 有争议部分的付款 若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存有异议,委托人应在收到监理服务费支付申请后7天内将申请退回监理人,并要求其重新计算、上报,但不得借此延误对监理人其它应得款项的支付。 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 生效 本合同生效条件: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6.2 变更 6.2.2 除不可抗力外, 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本合同期限**时,最终监理服务费结算金额为本项目建筑安装工程费结算价乘以中标人投报的监理费率,工作酬金不再调整。 6.2.3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工作酬金不再调整。 6.2.5 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按下列方法确定:工作酬金不再调整。 7. 争议解决 7.2 调解 本合同争议进行调解时,可提交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 7.3 仲裁或诉讼 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2)种方式: (1****委员会进行仲裁。 (2****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 其他 8.2 检测费用 委托人应在检测工作完成后/天内支付检测费用。 8.3 咨询费用 委托人应在咨询工作完成后/天内支付咨询费用。 8.6 保密 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监理人有技术保密的责任和义务,对于本项目中委托人提供的相关图纸、技术资料、检测成果及工程涉及的专利技术,未经委托人书面授权,不得泄露或转让给第三方,如发生此类问题,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及法律责任,不论本合同是否变更、解除或终止,本条款长期有效。 监理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第三方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8.8著作权 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的限制条件:须经委托人书面授权同意 。 9. 补充条款: (1)、工程竣工后,监理人向委托人提供四套完整的监理档案资料(包括电子资料档案)。 (2)、本合同价包括监理额外和附加工作报酬,且因道路管制、大气防治、工程协调等等原因造成监理期限顺延,委托人不另行增加监理费。 (3)、双方确认,任何一方与工程有关的文书在无法直接送达给对方的情形下,任何一方可通过邮寄送达至本合同注明的通讯地址,视为履行了书面通知义务。双方通讯地址变更后,应在三日内将新地址书面告知对方,否则视为对方仍认可原通讯地址的有效性。 (4)未尽事宜,签订合同时另行约定。 A-1 勘察阶段: / 。 A-2 设计阶段: / 。 A-3 采购阶段: / 。 A-4 施工阶段(含人防): / 。 A-5 保修阶段: / 。 A-6 其他(专业技术咨询、外部协调工作等): / 。 附录B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B-1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
B-2 委托人提供的房屋
B-3 委托人提供的资料
B-4 委托人提供的设备
附录C 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 工程名称:**市**区东部片区雨水管道改造工程 工程项目地址:**市**区内东部片区的 15 条道路,****二矿路,西至**路,北到**大道,南到湛北路。 委托人(简称甲方):**** 监理人(简称乙方): 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监理委托与被委托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本廉政责任书。 (一)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工程监理和市场活动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建设监理的规章制度。 (四)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举报。 甲方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在乙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要求、暗示或接受乙方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乙方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五)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甲方工程项目合同有关的监理分包项目等活动。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项目工程合同有关的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和相关单位推荐分包单位和要求购买与项目工程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等。 应与甲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尤其是有关建筑施工安装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接受或暗示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一)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乙方工作人员有违反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五条本责任书作为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第六条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保修期结束时止。 第七条本责任书一式四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交甲乙双方的监督单位各一份。 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甲方监督单位(盖章) 乙方监督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一、适用的规范、标准和规程 1.本项目适用现行国家、行业和地方规范、标准和规程。构成合同文件的任何内容与适用的规范、标准和规程之间出现矛盾,监理人应书面要求发包人予以澄清,除发包人有特别指示外,监理人应按照最严格的标准执行。 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材料、施工工艺和本项目都应按照本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适用的现行规范、标准和规程的最新版本执行。 二、施工、监理及验收规范 执行国家现行的与本项目有关的施工、监理及验收规范、标准图集、设计图纸等。 三、主要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执行国家现行的与本项目有关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四、监理的范围 本项目本项目施工期及保修期的全过程工程监理服务。 五、监理工作内容 1、协助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 2、参加设计图纸交底、图纸会审,审查技术核定、设计变更; 3、审查承建商各项施工准备工作,下达开工通知书; 4、审核承建商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安全保证体系及质量保证措施,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提出审核意见并督促实施; 5、督促检查承建商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施工承包合同、设计文件和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施工技术规范、质量验收标准进行施工; 6、对施工工艺过程进行质量控制,现场检查、旁站、量测、实验; 7、及时收集、整理工程施工质量信息、进度信息、投资信息、合同管理信息,为各项决策提供服务; 8、协助处理合同纠纷和索赔事宜,协调委托人和承建商之间的争议及各有关单位的工作关系; 9、审查工程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构配件、设备的质量及出场合格证明、检测报告、复验报告; 10控制工程施工质量,签认隐蔽工程记录,验收分项分部工程质量,对签认的质量资料负责,签发停工、复工通知单。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分析及处理,监督事故处理方案的实施; 11、编制投资控制计划,复核已完成工程量,签署工程付款凭证; 12、设计变更的审核、经业主批准后,发布实施工程变更令; 13、督促承建商严格按照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施工,工程质量、进度、费用的控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重要工程部位督促承建商实施预控措施; 14、分阶段进行进度控制,及时提出调整意见; 15、督促检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16、编制监理月报、监理工作阶段总结; 17、督促协调管理承建商整理合同文件及施工信息、技术档案资料; 18、组织对工程初验,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对施工质量提出评价意见; 19、审查竣工图纸和其他技术文件资料; 20、编制监理工作最终总结; 21、签发交工验收证书和工程缺陷责任期中止证书; 22、签发最终支付证书; 23、工程质保期内的回访服务。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市**区东部片区雨水管道改造工程 全过程监理服务投标文件 投标人:(企业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个人电子签章) 日 期: 年 月 日 目 录 一、投标函及投标主要内容汇总表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授权委托书 四、投标保证金 五、监理大纲 六、项目监理管理机构 七、资格审查资料 八、承诺书 九、投标保证承诺书 十、招标文件要求及投标人认为应该提供的其他材料 (一)投标函 致: (填写招标人名称) 1、在充分研究 **市**区东部片区雨水管道改造工程 (项目名称)第二标段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后,我方兹以: 监理服务费综合费率报价为(大写): 百分之 ;(小写): %,按合同约定有权得到的其它金额,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本项目工程监理服务。 2、如果我方中标,我方保证按照合同约定的监理服务期开始本工程的监理工作,监理服务期限为 ,并确保工程质量标准达到 。 3、如果我方中标,我方保证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工程监理服务。我方同意本投标函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限期满前对我方具有约束力,且随时准备接受你方发出的中标通知书。 4、随本投标函一同递交的投标函附录是本投标函的组成部分,对我方构成约束力。 5、随同本投标函递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万元)。 6、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中标后及时缴纳招标代理服务费用。 7、在签署协议书之前,你方的中标通知书连同本投标函,包括投标函附录,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8、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如有弄虚作假情况出现,愿接受招标人的任何处罚。 9、 (其他补充说明)。 投标人: (企业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个人电子签章) 地址: 电话: 电子邮箱: 日期: 年 月 日 (二)投标主要内容汇总表
备注(1)监理服务费最终合同结算价=取费基数(即指最终结算施工**费)*综合费率。(2)具体计算依据详见专用合同条件。 投 标 人: (企业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个人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 标 人: (企业电子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后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正反面)。 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投标人:(企业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个人电子签章)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个人电子签章)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备注:后附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扫描件(正反面)。 (招标人名称): 我方参加(项目名称)的投标,现保证:我方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投标文件的,或者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或发生其他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情形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投 标 人: (企业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个人电子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1)转账形式缴纳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开户证明、投标保证金汇款凭证扫描件; (2)保函形式缴纳投标保证金的:附保函扫描件。 五、监理大纲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和本项目情况,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编制本工程的监理大纲,格式自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