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龙华区国贸路15号海联商住楼903房地产
海口市龙华区国贸路15号海联商住楼903房地产
GR2024TJ(略)
挂牌价: (略)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2024-05-11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2024-05-23
房产类
资产类别
海南省 海口市
所在地区
交易机构联系方式
项目负责人: (略)
联系电话: (略)
委托会员联系方式
委托经纪会员名称: (略)
联系人: (略)
联系电话: (略)
交易中心结算账户
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 银行账户(略) | ||||||
浙商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 | 支付行号(略) |
海口市龙华区国贸路15号海联商住楼903房地产 | |||||||||
房产类 | 标的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 | ||||||||
国众联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 评估基准日2023-(略) | ||||||||
新兴际华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备案 | ||||||||
(略) | |||||||||
167.38 | 账面价值(万元)50.79 |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 (多次报价) | |||||||||
1、本标的资产为空置状态,不存在租赁情况。 2、标的房产预展时间为挂牌公示期内,联系人:(略)(集中组织预展,意向受让方须在工作日内提前电话预约),预展地点:标的房产所在地。 3、意向受让方在向产权交易机构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需提交由转让方签章、意向受让方签字或盖章确认的《现场踏勘确认函》(文件从转让方处领取)。 4、标的房产证载所有权人为海南海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且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成交后,转让方协助受让方办理权属变更。 5、转让价格为含税价格。 6、其他详见天津产权备查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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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否 | ||||||||||||||||||||||||||||||||||||||||||||||||||||||||||||||||||||||||||||||||||||||||||||
否 | |||||||||||||||||||||||||||||||||||||||||||||||||||||||||||||||||||||||||||||||||||||||||||||
否 |
转让(略)
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 | |||||||||||
海南省海口市(略) | |||||||||||
国有经济(略) | |||||||||||
王建平 | 成立日期1992-12-30 | ||||||||||
(略)万元(人民币) | |||||||||||
股份有限公司 | 所属行业制造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 ||||||||||
(略)D | 经营规模大型 | ||||||||||
精细化工产品、化学原料药、中药材、中药成药、西药成药(略)料(专营除外)、家用电器、日用百货、机械产品、纺织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代购代销;自有房产经营;中药材、花卉种植经营;进出口业务;医药咨询服务。(一般经营项目自主经营,许可经营项目凭相关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略)。) | |||||||||||
总经理办公室会议决议 |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 |||||||||||
新兴际华集团有限公司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略) | ||||||||||
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 | 批准日期2024-03-13 | ||||||||||
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 批准文件名称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第三次会议纪要(2024年3月31日)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自公告之日(略) | |||||||||||
(略)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略) |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作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一次付清 | |||||||||||
网上支付 | |||||||||||
1.本项目标的资产状况及瑕疵均以实物的现状为准。本项目挂牌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限,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内有权利和义务对标的资产进行尽职调查,全面了解标的资产状况。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意向受让方已详细阅读并充分理解且接受本项目公告及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评估报告等全部备查文件等内容,并已自行完成全部尽职调查,已对受让行为进行独立决策和判断,自愿接受标的资产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和承担本次受让标的资产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自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不得以未查阅、勘察或未审慎查阅、勘察相关资料及标的资产或不了解标的资产状况和瑕疵为由,向转让方或天津产权主张任何抗辩或不履行任何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退还标的资产、解除《资产交易合同》或者要求退还、减少交易价款或者服务费等),不得以此要求转让方或者天津产权承担任何责任。意向受让方如有上述行为,将被视为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转让方有权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或等额转让价款,并将标的资产另行处置。 2. 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截止日17:00前向天津产权提交受让申请及相关附件材料,并于挂牌截止日前向天津产权交纳本项目交易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3.挂牌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需在与转让方签署《资产交易合同》后的规定时间内将全部交易价款支付至天津产权的指定账户,其交纳的保证金由天津产权按照相关规定原额原路径退回。 4.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标的资产所在地的相关政策及规定,并须符合标的资产所在地相关部门或机构对购买者设置的资格条件,不得以不了解标的资产所在地相关政策和购买条件导致不能过户或变更等理由退还标的资产。如因不符合标的资产所在地的买卖政策或法律法规而造成的不良后果,由受让方承担全部责任。 5.交易过程中,因国家或地方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交易相关方相互不追究其他方任何责任。 6.意向受让方须详细阅读本项目所公示的相关附件,在提交受让申请时,需向天津产权递交挂牌附件所列的《现场踏勘确认书》(转让方加盖公章,意向受让方企业需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意向受让方自然人需签字按捺手印)。 7.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其所交纳的保证金将被全额扣除,用于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偿:(1)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提出撤销受让申请的;(2)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意向受让方未参与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时,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受让方未在约定期限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的,或未在约定时限支付全部交易价款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交易规则及挂牌条件要求的。 8.意向受让方提交本项目受让申请同时,须按照转让公告附件《承诺函》的内容进行书面承诺。 | |||||||||||
无 | |||||||||||
否 | |||||||||||
是 | |||||||||||
5 | |||||||||||
否 |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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