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环管影(增)〔2024〕7号
******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公司绿色循环低碳产业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现对《报告书》批复如下:
一、******公司位于**市**区仙村镇仙宁路498号,于2013年7****环境保护局环评批复(增环评〔2013〕78号),于2017年12月取****环境保护局竣工环保验收意见(增环函〔2017〕1179号),于2023年1月重新申请取得了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4********562730Q001V)。****拟在现有厂房进行技改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不新增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本项目通过增加废铝料(废铝、铝屑、废轮、浇冒口)26966吨/年的用量、减小纯铝锭用量生产铝合金产品,项目的产能、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均不变,技改完成后,全厂设计生产规模不变,年用废铝料86604吨,年产12万吨铝合金产品,其中铝合金液8.2万吨、铝合金锭3.8万吨。
项目员工人数不变,均为200人,不在项目内就餐住宿,生产车间年工作330天,每天两班制,项目总投资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65万元。
根据《报告书》的评价结论及其技术评估意见(中大环技〔2023〕222号),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的评价结论。
二、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营运期,本项目不新增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排放。生产废水依托原有项目处理设施,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标准后,全部回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预处理达到**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经市政污水****处理厂处理。
(二)营运期,本项目对危险废物暂存间废气进行收集处理,其中氨、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本项目生产工艺废气依托原有项目处理设施,其中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氟化物、氯化氢、二噁英、砷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锡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4-2015)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项目厂区内颗粒物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6-2020)表A.1 厂区内颗粒物无组织排放限值;厂界颗粒物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界氟化物、氯化氢、二噁英、砷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锡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执行《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4-2015)表5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限值,厂界氨气、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新扩改建二级标准。
(三)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
(四)应对固体废物实行分类收集、处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一般固体废物的处置应符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相关规定,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五)项目地面应加强防渗、防腐处理。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工作,制定完善的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提高环境事故应急处理能力,保障环境安全。
(六)该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氮氧化物排放量为2.2187吨/年,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替代为氮氧化物2.2187吨/年,来源于**市****公司0.1111t/a,**市如丰****公司0.3586t/a,**市****公司1.749t/a有限公司。
(七)国家或地方对该项目污染物排放有新标准新要求的,从其规定执行。
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本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如涉及规划、土地利用、建设、水务、消防、安全等问题,按相关部门规定和意见执行。
五、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政府****市政府****办公室窗口(地址:**市**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020-****5988)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环境局
2024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