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环罚决字〔2024〕1066号((略))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洛环罚决字〔2024〕1066号
单位名称:(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略)
地址:(略)
法定代表人:(略)
我局于(略)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年产20万双布(略)台,未重新办理(略)。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的现场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略)身份证等证据为凭证。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洛环责改字〔(略),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生产,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违法行为已改正。
(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洛环罚告字〔(略),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2024年3月26日,你单位收到《(略)(洛环罚告字(略))后,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申请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略)
你单位年产2(略),发现你单位新增加主要生产设备鞋用注塑机1台、拌料机1台,未重新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的环境影响(略)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处罚依据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3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6000。首要(略)(A)违法事实:裁量等级5,主体工程已(略),未报(略)。
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略)
B1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略)
B2项目建设地点:(略)
B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略)
B4超过限期改正时间:(略)
B5是否配合执法检查:(略)
处罚金额(X):18768元,代入公式:(略)((略)) x [(5/5)2+(12+12+22+12+12)/(52 x5)]x50%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18768。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壹万捌仟柒佰陆拾捌元整的行政处罚根据。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 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
银行:(略)
户名:(略)
账号:(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略)请行政复(略),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略)。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