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全市维修资金管理,我局**相关部门起草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维修资金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并提出宝贵意见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2024年5月9日-2024年6月8日
通讯地址:**市**区雨霖路6****住建局物业科)
邮编:448000
电话:****609
电子邮件信箱:jmszjjwyk163.com
附件:关于进一步规范维修资金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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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8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维修资金管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住建局****中心)、财政局、****中心、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统一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的归集、使用和监管,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转,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维修资金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管理职责
(一)部门职责
1.****财政局负责全市范围内维修资金的政策制定和业务指导工作,每年对各县市区的维修资金归集、使用和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中心开展中心**维修资金日常管理事务性工作。
2.****中心作为中心**维修资金管理单位,负责中心**维修资金归集(续筹、追缴)、存放、使用、结算、资料档案和维修资金信息化系统建设维护等日常管理事务性工作;指导**区、高新区﹒**区、漳河新区住建(房管)部门,开展日常维修资金管理;受理审查维修资金申请备案和结算资料,以及日常维修资金归集、使用基础台账管理,调处中心**维修资金投诉和信访维稳工作。指导各县市区住建(****门市智慧物业管理系统,进一步优化维修资金全流程管理工作。
(二)属地职责
3.**区、高新区﹒**区、漳河新区住建(房管)部门为属地维修资金管理单位,负责辖区范围内维修资金申请资料受理审核、维修现场踏勘核验、参与维修工程验收,调处日常维修资金矛盾纠纷和信访问题。**县、**市、**市、屈家岭管理区住建(房产)和财政部门为各自属地维修资金管理单位,负责辖区维修资金归集、使用、查询、监管、财务建账管理、制度建设以及信访矛盾纠纷问题处置等工作。
****社区职责
4.****人民政府)负责****委员会及时召开业主大会,依法交存、使用、续筹和管理维修资金。督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调处维修资金交存、查询、使用、续筹和管理等方面矛盾纠纷。****委员会,业主委员****委员会不能正常履职的,****办事处****委员会职责,在此期间开展小区维修资金管理工作。
(四****委员会职责
5.业主大会为小区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决策机构,负责小区业主维修资金的交存、续筹、使用、监督和决策等工作,****委员会行使业主大会表决通过的维修资金管理相关工作,****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业主委员会为小区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实施单位,履行业主大会对维修资金管理的决定、负责小区维修资金归集、续筹、使用、政策咨询和矛盾纠纷调处等工作。
二、交存范围、标准和时间
6.小区规划范围内的住宅、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以及已售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公租房、集资**建房、征收安置房、小区地下建筑、开发建设单位自持房屋、社区用房、养老设施用房等经营用房应当交存维修资金。
7.维修资金交存标准应当根据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确定,由各维修资金管理单位公布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商品房时明确告知(包括合同约定)购房者交存维修资金的相关规定,并督促购房者在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前,一次性向维修资金专户交存首期维修资金。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尚未销售的房屋,由开发企业在该栋房屋交付使用前,一次性交存维修资金。社区用房、养老用房等房屋,由产权人在该栋房屋交付使用前,一次性交存维修资金。维修资金管理单位在收取维修资金时,应当出具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除维修资金管理单位外,任何企业、单位或个人不得向业主收取维修资金,也不得减免或缓交维修资金。
8.本《通知》发布后购房人未按照规定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业主交付房屋。违规交付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承担交存义务。
9.业主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及时足额交存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的,业主委员会、利害关系业主有权催告并督促其交纳,经催告后仍不交纳的,业主委员会、利害关系人可以按照相关****法院提起诉讼。
10.住宅小区整体或单栋房屋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维修资金管理单位****委员会发送续筹通知。业主委员会收到续筹通知后,****社区的指导监督下,及时制定续交方案报业主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维修资金续筹标准,不得低于现行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由产权人一次性交存。
三、资金存放管理
11.维修资金管理单位应当在保障资金存放安全、增值效益和使用方便的前提下,择优****银行开立维修资金归集专户。
12.按照资金保值增值原则,维修资金账户应设置必要的备用金,用于保障维修资金正常支付。剩余资金存放应由维修资金管理单位每年公开招标,选择资金存放安全、增值效益高、服****银行存放。
13.维修资金管理单位应每年对存储的维修资金计息一次,并向业主公布维修资金存储利息和使用情况。当年交****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其余部****银行定期存款利率计息,存储利息自动转入维修资金专户滚存使用。
14.维修资金管理单位应当主动接受住建、财政、审计和纪检监察等部门对维修资金归集、使用、存放和建账监管等情况的监督管理。
四、资金使用管理
15.需维修(更新或改造)部位属于小区共用部位或共用设施设备,质量保修期内质保单位已经履行维修保养义务,质保期外非人为或管理不当造成的损坏,原设计要求已无法满足现有使用需求,经相关监管部门确认,且本小区维修资金账户余额可足额支付维修资金的,以及涉及房屋共有部分维修(更新或、改造)过程中所发生的设计、施工、监理、咨询、鉴定、公证等费用可以从维修资金中列支。
16.使用维修资金购买屋面、外墙、消防及电梯等小区共有部分的专项维修保险,须经分摊范围内业主共同决定后,****委员会向维修资金管理单位提出申请。
为单幢房屋内业主共有部分购买保险的,从该幢的统筹账户中拨付保险费用。为小区业主共有的物业共有部分购买保险的,由全体业主共同分摊原则拨付保险费用。
17.物业服务区域内发生小区电梯故障、消防、电力、供水、排水系统出现功能障碍或者部分设备损坏严重等重**全隐患;屋面、外墙渗漏;建筑外立面装饰和公共构件脱落松动,玻璃幕墙炸裂、公共护栏(围)破损严重,以及其他发生危及人身安全、房屋使用安全和公共安全等紧急情形,业主委员会可直接申请维修资金维修,但需将相关维修、更新、改造事项****门市智慧物业管理平台进行公示不少于7个自然日。
18.使用维修资金征求业主意见的,可采用业主大会现场签字征求意见、书面****门市智慧物业管理平台征求意见方式投票表决。
19.业主委员会作为维修资金的使用申请人,也是维修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人。业主委员会和参与组织维修活动的委员(业主代表),对申请、使用、维修、验收和结算维修资金的全过程活动和申报资料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所申请的维修资金只能用于小区住宅(含非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相关维修工程的施工单位、施工范围及报价、维保时限、工程监督方式、维修费用支付和预分摊标准(数额较大、专业性较强的工程,可****公司****委员会拟定维修方案,报业主大会审议确定后,****委员会执行。
20.维修资金****委员会申请后,应及时审查资料,组织现场踏勘和维修信息公示。符合第17条规定的紧急维修申请,应在受理资料1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踏勘和资料审查工作。非紧急维修的,应在受理资料5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踏勘、电话回访和资料审查工作。现场踏勘当日应在小区内公示相关维修、更新、改造事项,接受全体业主咨询、监督。非紧急维修申请,还****管理部门采用随机抽查的方式,回访核实不少于10%同意业主的意见。
21.小区维修工程日****委员会负责,定期组织业主代表进行检查监督。工程****委员会组织施工(监理)、造价、利害关系业主代表等进行验收。需专业单位(机构)验收的,****委员会组织相关单位(机构)对维修工程进行验收,并出具相关结论性文件作为工程验收资料。经****委员会将相关验收情况****门市智慧物业管理平台进行公示,经公****委员会向属地维修资金管理单位申请结算支付。
22.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平公开、受益人与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申请使用维修资金的最小范围为楼栋或单元,不得按楼层或按套申报维修资金。受益范围是全体业主的,由全体业主分摊。受益范围是单幢(单元)或多幢业主的,由该幢(单元)多幢业主共同分摊。****委员会在使用维修资金时,相关申报资料****委员会成员签字同意,并在小区公告栏、楼栋单元门口、****门市智慧物业管理平台,对维修资金使用范围、维修项目、维修单位、造价单位、维修(造价)金额、维修资金账户余额和拟结算分摊比例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自然日。
23.维修资金结算支付时,维修范围内各工程项目结算金额不得高于预算金额。相关资金结算应当通过转账方式支付,不得支取现金。
24.业主对使用小区维修资金有异议的,可书面或****委员会澄清。****委员会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业主对答复有异议的,可****办事处申请调解。街道办事处应组织区相关职能部门和小区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成员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法院提起诉讼。
25.下列费用不得从维修资金中列支: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依法应当由相关专业经营单位承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网络数据传输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费用的;列入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非共有露台、庭院等部位和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维修费用;因人为损坏及其他原因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鉴定、修复费用;未交存维修资金的房屋维修费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维修和养护等费用;其他不应由维修资金结算的维修费用。
26.房屋灭失时,业主分户账内维修资金余额,应按照规定返还产权人。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提取的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