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略) | ||
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溧水分中心受(略)委托,就其出租(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 ||
1. 项目概述 | ||
1.1 出租方: (略) | ||
1.2 标的名称: (略) | ||
1.3 出租(略): | ||
(略)关于宝塔寺办公用房、寺桥餐厅、寺桥办公楼、永安门楼、石岗民宿房屋二次挂牌招租的决定(溧产投[2024]51号文件) | ||
1.4 挂牌(略): | (略) | |
1.5 接受报名时间: 挂牌期限内(工作时间内,法定节假日除外) | ||
1.6 交易方式: | ||
挂牌期满后,只征集到一(略),采取协议方式以不(略)租方时,采取网络竞价方(略)。 | ||
2. 出租标的基本情况 | ||
2.1 坐落位置: (略) | ||
2.2 有无房产证: 无 | ||
2.3 建筑面积(㎡): (略) | ||
2.4 建筑年代: 无 | ||
2.5 出租用途: (略) | ||
2.6 附属设施: (略) | ||
2.7 其他说明: | ||
(1)装修程度:(略) (2)目前租赁状态:(略) (3)本次招租标的整体出租,不拆分。 | ||
3. 租金价格及支付方式 | ||
3.1 租金价格(万元/年): (略) | ||
3.2 租期(月): (略) | ||
3.3 租金支付期限方式: 先付后用(年付)。首期租金于签订协议时缴纳,以后每年租金须于下年度起始一个月前一次性交清。 | ||
3.4 租赁押金(万元): (略) | ||
4. 对承租方的要求: | ||
1.意向承租(略)。 2.意向承租方须(略)。 3.意向承租方承租本标的后不得转租,须守法经营,不得用于非法金融业务,不得出现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 4.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5.意向承租方承租本房产必须用于(略)。 6.合同到期或解除后,承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出租方收购或补偿承租方自置的装修或任何设备设施。承租方应在合同到期或解除之日将房屋恢复原状交还给出租方,否则视为承租方放弃其装修部分,出租方有权自行处置。 | ||
5. 其他要求: | ||
1.租金递增方式:前三(略),第四年起每年年租金在上一年年租金的基础上递增5%。 2.如遇国家政策、规划调整、需进行拆除的及出租方主管部门对租赁房产进行调整的,出租方有权(略),对此,承租方无权向出租方提出任何要求。 3.承租方须(略)同》。 4.本标的承租期间的物业水电费用,由承租方自行向相关部门缴纳。 5.本标的承租(略),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合同终止后出租方不予补偿。 6.本次出租标的为整体出租,不拆分。 | ||
6. 交易保证金 | ||
6.1 保证金数额:意向承租方需缴纳交易保证金(略)万元。 | ||
6.2 保证金缴纳截止期限: | ||
(1)经出租方审查,通过资格确认的意向承租方须在资格确认次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保证金交至指定账户(需从意向方登记时所填写的本单位账(略)户时间为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并办理保证(略),逾期将不能取得竞租资格; (2)通过资格确认的意向承租方须在(略) (3)办理到账确认的方式为:登录南京市(略),凭缴纳码登(略) (4)意向承租方应充分考虑资金在途时间,确保交(略)。 | ||
6.3 保证金处置: | ||
(1)意向承租方如被确定为承租方,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本金在《成交确认书》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转抵租赁押金;意向承租方如未被确定为承租方,自承租方确定之日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路全额返还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 (2)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出租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租人并对以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租人存(略),交易中心可在扣除交易双方应支付交易服务费后,将剩余保证金划转至出租方,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略)。出租(略),如因出租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略): ①协议出租的,被确认为承租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签署《成交确认书》的或拒绝与出租方签署《房屋租赁合同》的; ②以网络竞价方式被确认为承租方后,5个工作日内未签署《成交确认书》或拒绝与出租方签署《房屋租赁合同》的; ③未在规定时间内(略) ④未按《房屋租赁合同》履约的; ⑤提供虚假资料或作出虚假承诺的; ⑥扰乱交易场所秩序,使交易活动无法进行的; ⑦相互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的; 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7. 办理意向报名手续及需提供的资料 | ||
1.经签字盖章的意向方报名表。 2.意向承(略),需提(略)(复印件加盖公章)、授权办理委托书(加盖公章);意向承租方为自然人的,须提供本人身份证。 意向承租方须在登记期限内登录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用户平台,并通过产权交易业务管理系统完成登记手续,登记材料均需原件扫描上传。 | ||
8. 其他说明 | ||
(1)对招租业态不明确的可电话咨询出租方。挂牌期间(工作日内)可预约现场察(略),以现有状况出租; (2)出租方承诺:对本次出租的房产拥有合法出租权,出租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集体决策程序; (3)关于出租方和承租方之间具体权利义务的约定,以双方签订的书面租赁合同的内容为准; (4)本次出租标的以现状交付,本中心向意(略),不排除出租(略),故本中心对(略)(包括但不限于已告知的瑕疵),意向承租方应充分考虑瑕疵风险因素及其他综合因素,审慎决策; (5)交易双方须在被确定承租资格次日起2个工作日内按照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缴纳交易服务费(交易服务费的计费金额为成交总租金); (6)相关银行账户信息:(略) | ||
9. 联系方式 | ||
出租方: (略) | ||
地 址: (略) | ||
联 系 人: (略) | ||
电 话: (略) | ||
南京市公(略): | ||
地 址: 南京市溧水区永阳街道天生桥大道600号市民之家4楼4312室 | ||
邮 编: | ||
联 系 人: (略) | ||
电 话: (略)/(略) | ||
10. 接受投诉的单位和电话 | ||
单位:(略) | ||
电话:(略) | ||
附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