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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关于**县元坝21脱水站-**市**末站天然气输气管道工程项目核准的请示》(川天然气管道〔2019〕50****政府****中心《关于**县元坝21脱水站-**市**末站输气管道工程项目的分阶段审批综合咨询回执单》(项目编码:****)收悉。该天然气管道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节能减排能源产业和低碳经济发展方向,项目的实施对于构建完善川东北输气管网,实现中石油、中石化互联互通,形成我市双气源保障体系,提升我市供气保障能力,打造中国西部重****基地具有重要意义,同意建设**县元坝21脱水站-**市**末站天然气输气管道工程。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项目名称:**县元坝21脱水站-**市**末站天然气输气管道工程。
二、项目业主:****。
三、建设地点:**市**县、**区、******开发区。
四、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
**县元坝21脱水站-**市**末站天然气输气管道工程起于中石化元坝21脱水站,止于**末站,途经**市**县、**区、**区、****开发区。输气管道线路全长115km(其中元坝21脱水站-青岩分输站长度85km,青岩分输站-**末站长度30km),管道设计压力6.3MPa,管径DM300,设计规模150×104m3/d。
**县元坝21脱水站-**市**末站天然气输气管道工程沿线设置站场3座:扩建元坝21脱水站1座、**青岩分输站1座、****末站1座;沿线**线路监控阀室5座,以及配套公用工程及共用设施。
五、投资及资金来源:该项目总投资35622.63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7124.53万元,****银行信用贷款解决。
六、建设工期:12个月。
七、项目招标事项核准意见: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例条例》《工程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国家计委第9号令)等有关规定和本核准内容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八、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该项目落实了以下相关文件: ******局《关于**县元坝21脱水站-**市**末站天然气输气管道工程用地预审意见的复函》(广国土资预审〔2018〕11号)、**市城****保障局关于**县元坝21脱水站-**市**末站天然气输气管道工程的《项目选址意见书》(选字第****022号)、中国****公司****公司《关于同意向**县元坝21脱水站-**市**末站天然气输气管道提供气源的函》(西南油气函〔2018〕134号)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耗统计表。
八、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以书面形式提出调整申请上报我委,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者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九、****根据本核准文件,依法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十、本核准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限2年。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前的30个工作日之内提出延期申请上报我委。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规定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十一、接此批复后,请业主单位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加快落实各项建设条件,力争项目尽快启动建设;强化建设资金筹措,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垫资施工,依法保障农民工工资足额及时支付;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审查后未予批准以及建设资金不及时落实到位,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附件:审核部门招标核准意见
****委员会
2019年5月10日
附件
审批部门招标核准意见
项目名称:**县元坝21脱水站-**市**末站天然气输气管道工程项目
项目业主:****
招标范围 | 招标组织形式 | 招标方式 | 不采用 招标 方式 | 招标估算 金额(万元) | 备注 | ||||
全部招标 | 部分招标 | 自行招标 | 委托招标 | 公开招标 | 邀请招标 | ||||
勘察设计 | √ | √ | √ | ||||||
施 工 | √ | √ | √ | ||||||
监 理 | √ | √ | √ | ||||||
重要设备和材料 | √ | √ | √ | ||||||
造价咨询 | √ | √ | √ | ||||||
其 他 | √ | √ | √ | ||||||
审批部门核准意见说明: 1、招标范围: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和材料(含安装)、造价咨询招标。附属工程和主体工程一并招标。 2、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招标公告应当在**省公共**交易信息网发布,招标人自愿的,也可同时在其他媒介发布。 3、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招标人应委托具有工程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招标代理机构通过比选确定。 4、评标标准应在招标文件中详细规定,除此之外不得另行制定任何标准和细则。 5、评标专家的确定按《**省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川办发〔2003〕13号)的规定执行。 6、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逐项提供备案材料,****发改委川发改政策〔2008〕666号要求使用标准文本。 7、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程的意见》(川府发〔2014〕62号)等规定和本核准要求进行招标投标活动。招标人应通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开标、评标、定标进行监督。 ****委员会 2019年5月10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