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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于2024年5月6日9时42****公司以邮寄****公司代理的脉动真空灭菌器采购(项目编号:****)的质疑函原件。****公司所提出的质疑内容高度重视,已第一时间报送采购人。****政府采购项目的公平、公正,我公司经与采购人共同核查贵方所质疑的事项,现作出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脉动真空灭菌器,型号MAST-H,本次招标中标价格420000一台”。质疑:“****存在价格虚高,欺骗医院行为”,****人民医院减压沸腾清洗机等设备采购项目(二次)(项目编号:JSZC-320923-SMDG-G2024-0013)的中标公告截图作为佐证材料进行价格比对。
答复:(1)本项目预算金额及最高限价均为900000元,******公司(生产厂家:********公司)投标报价为840000元,报价未超出采购预算金额,也未超出最高限价。
(2)质疑供应****人民医院减压沸腾清洗机等设备采购项目(二次)(项目编号:JSZC-320923-SMDG-G2024-0013)中标公告截图中********公司中标型号为“MAST-H-2000”,本项目中标人所中标型号为“MAST-H”,型号不一致,无法进行价格比对。
(3)经查证,****医院减压沸腾清洗机等设备采购项目(二次)(项目编号:JSZC-320923-SMDG-G2024-001)********公司所中分标已废标,不能作为比对依据。
综上所述,贵公司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三条“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 (一)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二)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三)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四)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五)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六)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质疑事项2:“脉动真空蒸汽灭菌器厂家比较多,既要满足容积≥1150的同时,外尺寸又要满足▲外形尺寸:≤1920X1920X2020mm,这点非常特殊,只有佑源,迈尔满足, 其他厂家均不满足”。质疑:“根据压力容器制造要求,这个参数非常特殊,平移门设计。为了公平、公正,希望招标办提供:******公司,****公司所投厂家的尺寸及品牌。”
答复:(1)本项目容积:≥1150L并非实质性条款或实质性要求,非实质性条款或实质性要求允许有负偏离,且投标不会被否决。****委员会评审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有五个品牌的容积≥1150L的同时,外形尺寸:≤1920X1920X2020mm,并非只有质疑供应商所提及的厂家能满足。
(2)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六条“有关人员对评标情况以及在评标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的规定,不能向贵方提供******公司,****公司所投厂家的尺寸及品牌。
综上所述,贵公司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本项目中标结果不变。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规定,继续开展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六条“有关人员对评标情况以及在评标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感谢贵方对本项目工作的关注与支持。如对本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政府****管理部门(联系电话:0772-****320)提起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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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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