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武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宁夏宁东惟远新能源锂电110千伏供电工程(灵武市段)临时用地的批复
索 引 号 | **** | 文 号 | 灵自然资〔2024〕47号 | 生成日期 | 2024-05-11 |
责任部门 | ****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所属分类 | 重点工作 |
所属“五公开” | 管理公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关键词 |
****关于**宁东惟远新能源锂电110千伏供电工程(**市段) 临时用地的批复
****公司****公司:
你公司《关于办理**宁东惟远新能源锂电110千伏供电工程(**市段)临时用地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公司临时使用我市马家滩境内国有土地10.5407公顷(158.11亩),其中天然牧草地9.3456公顷(140.18亩),其他草地0.0029公顷(0.04亩),灌木林地0.4107公顷(6.16亩),农村道路0.0332公顷(0.5亩),公路用地0.0011公顷(0.02亩),未利用地0.7472公顷(11.21),集体土地0.0072公顷(全部为果园)用于**宁东惟远新能源锂电110千伏供电工程地上线路架设、地下管线敷设作业和施工便道,使用期限2年(截止日期2026年5月10日)。
使用期间不得建设永久性建筑物,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超占面积,不得污染土地。使用期限届满,应当按照复垦方案实施复垦,恢复土地可利用状态,无偿退还土地。如工程未完结需继续使用,请按《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续期手续。如遇到自治区、**市重点建设项目占用该宗土地,你公司必须无条件退还土地并无偿拆除地上附着物及建筑物。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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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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