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余********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922MA31F0TR0A
法定代表人:余**
地址:**省**市**县鹤塘镇西洋村宜坑里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4月12日,******社建设于**县鹤塘****养猪场项目开展现场检查。****猪场项目存在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和违反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类的环境违法行为,具体表现如下:****猪场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畜牧业03”中的“存栏生猪2500头(其他畜禽种类折合猪的养殖规模)及以上无出栏量的规模化畜禽养殖”类,应当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现场检查发现,****猪场项目共建设14座猪舍,其中11座正在养殖,3座空栏,目前存栏约2800头,其中母猪76头,猪仔约300头。****猪场项目配套建设一个7口合计约1800立方米的污水收集池,项目猪舍采取漏粪工艺,养殖粪污通过漏粪板自动掉入猪舍下方的水泡粪池,再经管道统一收集至场区东南侧的污水收集池。****猪场****猪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且未组织开展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工作,而进行养殖。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及证明情况如下:
1.2024年3月19日,我局制作的现场照片;2024年4月12日,我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方位图、现场照片;2024年4月12日,我局对现场负责人余**制作的询问笔录为证,****养猪场项目事实以及当事人配合调查的情况;
2.2024年3月7日我局制作的《关于协助提供**县余********社经营情况的函》、2024年3月12****管理局制作的《关于的复函》、2024年4月12日,你**社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余**身份证复印件,我局环境执法人员2024年4月12******社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方位图及拍摄的现场照片;2024年4月12日,我局对现场负责人余**制作的询问笔录等证据,******社是适格的环境违法主体;
3、我局环境执法人员2024年4月12******社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方位图及拍摄的现场照片;2024年4月12日,我局对现场负责人余**制作的询问笔录等证据,******社于2023年3月开始进行猪舍改建,2023年6月开始逐步分批进行养殖,2023年9月的时候全部猪舍改建完成并养殖的事实;
4、我局环境执法人员调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节选)、4月12日询问笔录等证据,****养猪场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畜牧业03”中的“存栏生猪2500头(其他畜禽种类折合猪的养殖规模)及以上无出栏量的规模化畜禽养殖”类,应当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
5、我局环境执法人员2024年1月24日对现场负责人余**制作的询问笔录、2024年1月26日制作的《**县鹤塘镇余**养猪场存栏数清点表》以及照片、2024年3月6日对现场负责人余**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4月12******社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方位图及拍摄的现场照片;2024年4月12日,对现场负责人余**制作的询问笔录等证据,******社截至2024年1月26日生猪存栏数为3297头,2024年4月12日存栏生猪大概2800头左右,其中母猪约76头,猪仔约300头。****猪场项目环保竣工验收而进行养殖的事实。
你**社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以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现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社责令改正,具体履行方式如下:
1、立即停止**县余******猪场项目的相关建设行为;
2、**县余******猪场项目要严格落实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于2024年10月13日前完成项目环评审批手续及环保竣工验收。
对你**社环境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不影响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社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对本决定不服,你**社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人民政府(地址:宁****开发区瑞云路2****司法局,电话:0593-****255)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福****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社逾期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又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法院强制执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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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http://wap.qianlima.com/imgs/xunhuan.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