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什县寄宿制学校建设提升项目-乌什县奥特贝希乡九年一贵制学校建设项目
施工许可证详情
中华人民**国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编号:(略)
根据《 中华人民**国建筑法 》第八条规定,经审查,本建筑工程符合施工条件,准予施工。
特此发证。
签发机关:(略)
发证日期:(略)
建设单位 | **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 | ||
工程名称 | **县寄宿制学校建设提升项目-**县奥特贝希乡九年一贵制学校建设项目 | ||
建设地址 | 用字第(略)号 | ||
建设规模 | 9489.0平方米 | ||
合同工期 | (略) | 合同价格 | (略)万元 |
参建单位
勘察单位 | **土木建材勘(略) | 项目负责人 | 杨来生 |
设计单位 | **四方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 项目负责人 | 王勋志 |
施工单位 | **塔建三五九建工有限责任公司 | 项目负责人 | 钟浩 |
监理单位 | **卓(略) | 总监理工程师 | 杨桂山 |
工程总承包单位 | 项目经理 | ||
备注: |
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
二、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略)。
三、住房(略)。
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延期 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 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略)。
六、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 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七、凡未取得(略),将按《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的规定予 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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