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关于县十八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075号建议的答复函
索 引 号:****
备注/文号:安环保函〔2024〕20号
发布机构:****
公文生成日期:2024-04-19
********人大三次会议第0075号建议的答复函
安环保函〔2024〕20号
答复类型:D类
********人大三次会议第0075号建议的答复函
吴淑卿代表:
《关于制定方案解决**村村民受水**治理厂房搬迁影响经济收入问题的建议》(第0075号)收悉,该建议由我局**工信商局和**镇办理。现答复如下:
根据《关于答复**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有关问题的函》(环办环监函[2018]767号)、《关于答复2019年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有关问题的函》(环办执法函[2019]647号)和《中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文件,对于生活面源污染的规定为:原住居民住宅允许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保留,仅针对原住居民的非经营性新农村建设、**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保留。但组装、仓储、物流、办公、住宿等为经营性活动,存在生活面源污染,可能会对饮用水水源水质安全造成影响。
分管领导:林美琴
经办人员:林小鹏
联系电话:150****0037
****
2024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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