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市**区高质量数字智慧教室及三个课堂建设项目(北山片二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公司(以下简称:虹悦公司)
地址:**省**市**区互联网产业园1号楼2203室
授权代表:强家荣 联系电话:150****0943
被投诉人1:**虢国众睿诚****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地址:**省**市**区**物流电商大厦1105室
联系人:李 敏 联系电话:0917-****616
被投诉人2:****体育局
地址:**市**区虢镇南环路51****中心
联系人:李卓为 联系电话:0917-****997
四、投诉项目基本情况
2024年4月15日,****公司对代****公司就“高质量数字智慧教室及三个课堂建设项目(北山片二次)”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中标供应商提供产品的蓝牙标准4.2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蓝牙5.0;2、所提供产品的智能笔不支持安卓系统,话筒不支持蓝牙接收;3、所提供产品的配套直播互动系统软件只适配视窗操作系统,不适配国产操作系统且不支持微信扫码登录;4、数字校园平台软件不支持使用浏览器方式登录;5、所提供的多媒体会议一体机内置扬声器功率20W小于招标文件要求的功率不低于50W;6、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产品参数全部复制粘贴招标文件参数,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本机关受理后依法开展书面审查,向被投诉人、采购****委员会进行调查,现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经审查被投诉人及相关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本机关认为投诉人投诉事项1、2、3、5成立,中标产品参数不能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事项4、6不予支持。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该项目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财政局
2024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