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埔街下沙(新溪村)旧村改造复建安置区项目AP0512032-幼儿园、垃圾收集站 【±0.000以上】施工许可
编号:(略)
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第八条规定,经审查,本建筑工程符合施工条件,准予施工。
特发此证
发证机关:(略)
发证日期:(略)
发证日期:(略)
建设单位 | **市黄埔区黄埔街下沙股份经济联合社,**新润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 ||
工程名称 | 黄埔街下沙(新溪村)旧村改造复建安置区项目AP(略)-幼儿园、垃圾收集站 【±0.000以上】 | ||
建设地址 | **市黄埔(略)(新溪村)北至(略),南至黄埔东路,西至丰乐中路,**乌涌 | ||
建设规模 | 4024.5平方米 | 合同价格 | 641.66万元 |
工程总承包单位 | |||
勘察单位 | 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
设计单位 | **市华阳国际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 ||
施工单位 | **两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监理单位 | **三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 黄剑勇,钟泳 |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 |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 | 曾佑江 |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 | 陈永健 |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 程进学 | 总监(略) | 熊晖 |
合同工期 | (略) | ||
状态 | 正常 | ||
备注 | |||
注意事项
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
二、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
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
四、本(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延期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检验施工许可证。
七、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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