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永挂告字[2024]2号)
出让公告
永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永挂告(略))
永挂告字[2024]2号 2024年05月14日
经永城市人民政府批准,永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决定以 挂牌出让 方式 7(幅) 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挂牌出让方式地块的基本情况和规划指标要求:
宗地编号: | (略) | 宗地总面积: | 32827平方米 | 宗地坐落: | 永城市马牧镇 | ||
年限: | 50年 | 容积率: | 1.000≤ 并且 ≤1.200 | 建筑密度(%): | 30.000≤ 并且 ≤50.000 | ||
绿化率(%): | ≤20.000 | 建筑限高(米): | |||||
主要土地用途: | |||||||
工业用地 | |||||||
用途明细: | |||||||
用途名称 | 面积 | ||||||
工业用地 | 32827 | ||||||
投资强度: | 保证金: | 485万元 | 估价报告备案号: | (略)BA0015 | |||
起始价: | 485万元 | 加价幅度: | 6万元 | ||||
挂牌开始时间: | 2024年06月04日 | 挂牌结束时间: | 2024年06月14日 | ||||
备注: (一)受让方须在宗地使用过程中遵守以下条款。 1.亩均投资强度不低于180万元(豫政〔(略)件明确的黄淮四市及省直管县标准,其他区域234万元/亩) 2.亩均产能效益不低于500万元。 3.亩均生产经营性税收不低于15万元(豫政〔(略)件明确的黄淮四市及省直管县标准,其他区域18万元/亩)。 4.建筑密度严格按照规划设计要求执行。 5.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5%。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严控专家楼、公寓楼、职工食堂的建设,以上准许建设的非生产性配套设施与厂房一同办理不动产登记总证,不得分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6.建设进度及要求。(1)受让方自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项目整体规划设计方案并上报主管部门审批。(2)方案审批后3个月内完善手续并开工建设,工程须同步建设或先生产性设施建设后配套设施建设,1年内建成投产,若因极端和恶劣天气或甲方原因导致不能按时开工,经甲方书面确认后,时间节点相应顺延。 7.招商选资协议约定的其他限制性条款。8.各类退线及其他未尽事项按永城市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研究中心出具的规划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规范标准执行。(二)受让人违反上述约定条款的,出让人有权根据土地和规划相关法律法规及招商选资协议进行处理,视受让人违约情况按如下方式予以追究责任:(1)未按照约定的投资数额或设备技术进行建设的,若投资总额不足约定的50%,视为受让方构成根本违约(出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土地出让合同,无偿收回本项目用地使用权并无偿收缴地上已建任何附属物,下同。)(2)除不可抗力外,若因受让方单方原因致使未能按照约定的开工时间和建设周期完成建设的,受让方补偿相关损失;受让方累计超期1年未开工建设,视为受让方构成根本违约。(3)受让方的项目全部建成并正式投产后,若生产经营性税收年缴纳额达不到约定数额,累计超过2年的取消受让方享受的土地优惠政策,按工业用地评估价补缴土地出让金;累计超过5年的,视为受让方构成根本违约。(4)在土地使用年限内,未经出让方书面同意,受让方不得擅自变更股东及股权结构,否则视为受让方构成根本违约。土地使用权取得后两年内抵押金额不得超过成交价款。 |
宗地编号: | 2022-24-2号 | 宗地总面积: | 15(略) | 宗地坐落: | 永城市马牧镇 | ||
年限: | 50年 | 容积率: | 1.000≤ 并且 ≤1.200 | 建筑密度(%): | 30.000≤ 并且 ≤50.000 | ||
绿化率(%): | ≤20.000 | 建筑限高(米): | |||||
主要土地用途: | |||||||
工业用地 | |||||||
用途明细: | |||||||
用途名称 | 面积 | ||||||
工业用地 | 15639 | ||||||
投资强度: | 保证金: | 231万元 | 估价报告备案号: | (略)BA0016 | |||
起始价: | 231万元 | 加价幅度: | 3万元 | ||||
挂牌开始时间: | 2024年06月04日 | 挂牌结束时间: | 2024年06月14日 | ||||
备注: (一)受让方须在宗地使用过程中遵守以下条款。 1.亩均投资强度不低于180万元(豫政〔2015〕66号文件明确的黄淮四市及省直管县标准,其他区域234万元/亩) 2.亩均产能效益不低于500万元。 3.亩均生产经营性税收不低于15万元(豫政〔2015〕66号文件明确的黄淮四市及省直管县标准,其他区域18万元/亩)。 4.建筑密度严格按照规划设计要求执行。 5.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5%。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严控专家楼、公寓楼、职工食堂的建设,以上准许建设的非生产性配套设施与厂房一同办理不动产登记总证,不得分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6.建设进度及要求。(1)受让方自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项目整体规划设计方案并上报主管部门审批。(2)方案审批后3个月内完善手续并开工建设,工程须同步建设或先生产性设施建设后配套设施建设,1年内建成投产,若因极端和恶劣天气或甲方原因导致不能按时开工,经甲方书面确认后,时间节点相应顺延。 7.招商选资协议约定的其他限制性条款。8.各类退线及其他未尽事项按永城市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研究中心出具的规划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规范标准执行。(二)受让人违反上述约定条款的,出让人有权根据土地和规划相关法律法规及招商选资协议进行处理,视受让人违约情况按如下方式予以追究责任:(1)未按照约定的投资数额或设备技术进行建设的,若投资总额不足约定的50%,视为受让方构成根本违约(出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土地出让合同,无偿收回本项目用地使用权并无偿收缴地上已建任何附属物,下同。)(2)除不可抗力外,若因受让方单方原因致使未能按照约定的开工时间和建设周期完成建设的,受让方补偿相关损失;受让方累计超期1年未开工建设,视为受让方构成根本违约。(3)受让方的项目全部建成并正式投产后,若生产经营性税收年缴纳额达不到约定数额,累计超过2年的取消受让方享受的土地优惠政策,按工业用地评估价补缴土地出让金;累计超过5年的,视为受让方构成根本违约。(4)在土地使用年限内,未经出让方书面同意,受让方不得擅自变更股东及股权结构,否则视为受让方构成根本违约。土地使用权取得后两年内抵押金额不得超过成交价款。 |
宗地编号: | 2024-05号 | 宗地总面积: | 40652平方米 | 宗地坐落: | 永城市文化路东侧、公园路北侧 | ||
年限: | 70年 | 容积率: | 1.000≤ 并且 ≤1.800 | 建筑密度(%): | ≤30.000 | ||
绿化率(%): | 35.000≤ | 建筑限高(米): | |||||
主要土地用途: | |||||||
普通(略) | |||||||
用途明细: | |||||||
用途名称 | 面积 | ||||||
普通商品住房 | 39433 | ||||||
零售商业用地 | 1219 | ||||||
投资强度: | 保证金: | 7947万元 | 估价报告备案号: | (略)BA0052 | |||
起始价: | 7947万元 | 加价幅度: | 100万元 | ||||
挂牌开始时间: | 2024年(略) | 挂牌结束时间: | 2024年06月14日 | ||||
备注: 该宗地用地性质为商住,出让年限住宅用地70年、商服用地出让年限40年。商业建筑比例≤3%;停车率≥100%。另:本用地项目方案须与东侧地块(永城市神火熙园一期)统筹设计,整体规划配套对外公厕不少于60平方米并交付园林部门,需配套社区服务用房不少于30平方米/百户并交付当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养老服务用房不少于30平方米/百户并交付民政部门、托幼服务设施不少于10个托位/千人、卫生室不少于40平方米。各类退线、物业管理用房等其他未尽事项,按市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研究中心出具的规划设计控制指标、国家现行规范标准、市规委会研究意见和《永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 |
宗地编号: | 永挂(略) | 宗地总面积: | (略)平方米 | 宗地坐落: | 皇沟大道(略) | ||
年限: | 50年 | 容积率: | 1.000≤ 并且 ≤1.200 | 建筑密度(%): | 35.000≤ 并且 ≤55.000 | ||
绿化率(%): | 15.000≤ 并且 ≤20.000 | 建筑限高(米): | ≤30.000 | ||||
主要土地用途: | |||||||
工业用地 | |||||||
用途明细: | |||||||
用途名称 | 面积 | ||||||
工业用地 | (略) | ||||||
投资强度: | 27(略) | 保证金: | 1656万元 | 估价报告备案号: | (略)BA0035 | ||
起始价: | 1656万元 | 加价幅度: | 20万元 | ||||
挂牌开始时间: | 2024年(略) | 挂牌结束时间: | 2024年06月14日 | ||||
备注: (一)受让方须在宗地使用过程中遵守以下条款。 1.亩均投资强度不低于180万元(豫政〔2015〕66号文件明确的黄淮四市及省直管县标准,其他区域234万元/亩) 2.亩均产能效益不低于500万元。 3.亩均生产经营性税收不低于15万元(豫政〔2015〕66号文件明确的黄淮四市及省直管县标准,其他区域18万元/亩)。 4.建筑密度严格按照规划设计要求执行。 5.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5%。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严控专家楼、公寓楼、职工食堂的建设,以上准许建设的非生产性配套设施与厂房一同办理不动产登记总证,不得分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6.建设进度及要求。(1)受让方自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项目整体规划设计方案并上报主管部门审批。(2)方案审批后3个月内完善手续并开工建设,工程须同步建设或先生产性设施建设后配套设施建设,1年内建成投产,若因极端和恶劣天气或甲方原因导致不能按时开工,经甲方书面确认后,时间节点相应顺延。 7.招商选资协议约定的其他限制性条款。8.各类退线及其他未尽事项按永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出具的规划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规范标准执行。(二)受让人违反上述约定条款的,出让人有权根据土地和规划相关法律法规及招商选资协议进行处理,视受让人违约情况按如下方式予以追究责任:(1)未按照约定的投资数额或设备技术进行建设的,若投资总额不足约定的50%,视为受让方构成根本违约(出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土地出让合同,无偿收回本项目用地使用权并无偿收缴地上已建任何附属物,下同。)(2)除不可抗力外,若因受让方单方原因致使未能按照约定的开工时间和建设周期完成建设的,受让方补偿相关损失;受让方累计超期1年未开工建设,视为受让方构成根本违约。(3)受让方的项目全部建成并正式投产后,若生产经营性税收年缴纳额达不到约定数额,累计超过2年的取消受让方享受的土地优惠政策,按工业用地评估价补缴土地出让金;累计超过5年的,视为受让方构成根本违约。(4)在土地使用年限内,未经出让方书面同意,受让方不得擅自变更股东及股权结构,否则视为受让方构成根本违约。土地使用权取得后两年内抵押金额不得超过成交价款。另该宗地建筑密度≥60%。 |
宗地编号: | 永挂(略) | 宗地总面积: | (略)平方米 | 宗地坐落: | 永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济祁高速东侧、南外环路北侧 | ||
年限: | 50年 | 容积率: | 1.000≤ 并且 ≤1.200 | 建筑密度(%): | 35.000≤ 并且 ≤55.000 | ||
绿化率(%): | 15.000≤ 并且 ≤20.000 | 建筑限高(米): | ≤30.000 | ||||
主要土地用途: | |||||||
工业用地 | |||||||
用途明细: | |||||||
用途名称 | 面积 | ||||||
工业用地 | (略) | ||||||
投资强度: | 2700万元/公顷 | 保证金: | 2326万元 | 估价报告备案号: | (略)BA0032 | ||
起始价: | 2326万元 | 加价幅度: | 25万元 | ||||
挂牌开始时间: | (略) | 挂牌结束时间: | 2024年06月14日 | ||||
备注: (一)受让方须在宗地使用过程中遵守以下条款。 1.亩均投资强度不低于180万元(豫政〔(略)件明确的黄淮四市及省直管县标准,其他区域234万元/亩) 2.亩均产能效益不低于500万元。 3.亩均生产经营性税收不低于15万元(豫政〔(略)件明确的黄淮四市及省直管县标准,其他区域18万元/亩)。 4.建筑密度严格按照规划设计要求执行。 5.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5%。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严控专家楼、公寓楼、职工食堂的建设,以上准许建设的非生产性配套设施与厂房一同办理不动产登记总证,不得分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6.建设进度及要求。(1)受让方自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项目整体规划设计方案并上报主管部门审批。(2)方案审批后3个月内完善手续并开工建设,工程须同步建设或先生产性设施建设后配套设施建设,1年内建成投产,若因极端和恶劣天气或甲方原因导致不能按时开工,经甲方书面确认后,时间节点相应顺延。 7.招商选资协议约定的其他限制性条款。8.各类退线及其他未尽事项按永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出具的规划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规范标准执行。(二)受让人违反上述约定条款的,出让人有权根据土地和规划相关法律法规及招商选资协议进行处理,视受让人违约情况按如下方式予以追究责任:(1)未按照约定的投资数额或设备技术进行建设的,若投资总额不足约定的50%,视为受让方构成根本违约(出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土地出让合同,无偿收回本项目用地使用权并无偿收缴地上已建任何附属物,下同。)(2)除不可抗力外,若因受让方单方原因致使未能按照约定的开工时间和建设周期完成建设的,受让方补偿相关损失;受让方累计超期1年未开工建设,视为受让方构成根本违约。(3)受让方的项目全部建成并正式投产后,若生产经营性税收年缴纳额达不到约定数额,累计超过2年的取消受让方享受的土地优惠政策,按工业用地评估价补缴土地出让金;累计超过5年的,视为受让方构成根本违约。(4)在土地使用年限内,未经出让方书面同意,受让方不得擅自变更股东及股权结构,否则视为受让方构成根本违约。土地使用权取得后两年内抵押金额不得超过成交价款。 |
宗地编号: | 2022-24-3号 | 宗地总面积: | 10503平方米 | 宗地坐落: | 永城市马牧镇 | ||
年限: | 50年 | 容积率: | 1.000≤ 并且 ≤1.200 | 建筑密度(%): | 30.000≤ 并且 ≤50.000 | ||
绿化率(%): | ≤20.000 | 建筑限高(米): | |||||
主要土地用途: | |||||||
工业用地 | |||||||
用途明细: | |||||||
用途名称 | 面积 | ||||||
工业用地 | 10503 | ||||||
投资强度: | 保证金: | 156万元 | 估价报告备案号: | (略)BA0017 | |||
起始价: | 156万元 | 加价幅度: | 1万元 | ||||
挂牌开始时间: | (略) | 挂牌结束时间: | (略) | ||||
备注: (一)受让方须在宗地使用过程中遵守以下条款。 1.亩均投资强度不低于180万元(豫政〔2015〕66号文件明确的黄淮四市及省直管县标准,其他区域234万元/亩) 2.亩均产能效益不低于500万元。 3.亩均生产经营性税收不低于15万元(豫政〔2015〕66号文件明确的黄淮四市及省直管县标准,其他区域18万元/亩)。 4.建筑密度严格按照规划设计要求执行。 5.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5%。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严控专家楼、公寓楼、职工食堂的建设,以上准许建设的非生产性配套设施与厂房一同办理不动产登记总证,不得分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6.建设进度及要求。(1)受让方自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项目整体规划设计方案并上报主管部门审批。(2)方案审批后3个月内完善手续并开工建设,工程须同步建设或先生产性设施建设后配套设施建设,1年内建成投产,若因极端和恶劣天气或甲方原因导致不能按时开工,经甲方书面确认后,时间节点相应顺延。 7.招商选资协议约定的其他限制性条款。8.各类退线及其他未尽事项按永城市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研究中心出具的规划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规范标准执行。(二)受让人违反上述约定条款的,出让人有权根据土地和规划相关法律法规及招商选资协议进行处理,视受让人违约情况按如下方式予以追究责任:(1)未按照约定的投资数额或设备技术进行建设的,若投资总额不足约定的50%,视为受让方构成根本违约(出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土地出让合同,无偿收回本项目用地使用权并无偿收缴地上已建任何附属物,下同。)(2)除不可抗力外,若因受让方单方原因致使未能按照约定的开工时间和建设周期完成建设的,受让方补偿相关损失;受让方累计超期1年未开工建设,视为受让方构成根本违约。(3)受让方的项目全部建成并正式投产后,若生产经营性税收年缴纳额达不到约定数额,累计超过2年的取消受让方享受的土地优惠政策,按工业用地评估价补缴土地出让金;累计超过5年的,视为受让方构成根本违约。(4)在土地使用年限内,未经出让方书面同意,受让方不得擅自变更股东及股权结构,否则视为受让方构成根本违约。土地使用权取得后两年内抵押金额不得超过成交价款。 |
宗地编号: | (略) | 宗地总面积: | 39100平方米 | 宗地坐落: | 淮海大道南侧、祥盛路东侧 | ||
年限: | 50年 | 容积率: | ≤1.500 | 建筑密度(%): | ≤30.000 | ||
绿化率(%): | 35.000≤ | 建筑限高(米): | |||||
主要土地用途: | |||||||
社会福利用地 | |||||||
用途明细: | |||||||
用途名称 | 面积 | ||||||
社会(略) | 39100 | ||||||
投资强度: | 保证金: | 2393万元 | 估价报告备案号: | (略)BA0071 | |||
起始价: | 2393万元 | 加价幅度: | 25万元 | ||||
挂牌开始时间: | (略) | 挂牌结束时间: | 2024年06月14日 | ||||
备注: 该宗东规划用地性质为社会福利用地,出让年限50年。主要规划条件:容积率≤1.5;建筑密度≤30%;绿地率≥35%;各类退线等其他未尽事项,按永城市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研究中心对该宗地出具的规划设计控制指标、国家现行规范和标准及《永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 |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参加。 申请人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 申请人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无
三、 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
四、 本次挂牌出让(略),见挂(略)。申请人可于 2024年05(略) 至 2024年06月12日 到 永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交易系统 获取 挂牌出让 文件。
五、 申请人可于 (略)至 (略)到 永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交易系统 向我局提交书面申请。交纳竞买保证金的截止时间为(略)。经审核,申请人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具备申请条件的,我局将在 (略)前确认其竞买资格。
六、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活动 在 永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进行。各地块挂牌时间分别为:
(略)号地块:(略)16时00分 至 (略)16时00分;
2022-24-2号 号地块:2024年06月04日 17时00分 至 2024年06月14日 17时00分;
(略)号地块:(略)11时00分 至 (略)11时00分;
永挂2023-32号 号地块:2024年06月04日 15时00分 至 2024年06月14日 15时00分;
永挂(略)号地块:(略)12时00分 至 (略)12时00分;
(略)号地块:(略)18时00分 至 (略)18时00分;
(略)号地块:(略)10时00分 至 (略)10时00分;
七、 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无
八、 联系方式与银行帐户:
联系地址:(略)
联 系 人:永城市自然资(略)
联系电话:(略)、(略)
开户单位:(略)
开户银行:(略)
开户账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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