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民政事业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略),省政府办公厅《**省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和《**省省级财政专(略)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民政事业资金是指中央下拨和省级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民政对象救助和(略)用于社会救助、养老服务、社会事务、社区建设、社会组织、慈善社工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省级民政事业资金管理遵循的原则:
(一)遵守国家和我省民政事业资金使用管理规定;
(二)坚持财务管理规范、全面、公开;
(三)坚持(略)(室、局)归口申报使用,规划财务处负责审核、汇总、协调、服务、统计、归档等;
(四)严格执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讨论研究规定,省级民政事业资金分配按照程序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厅党组会议审定。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四条 省级民政事业资金实行预算管理,规划财务处负责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工作。
省级民政事业资金年度预算由厅机关处(室、局)根据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分项提出预算背景、政策依据、任务内容、绩效目标、执行期限和资金规模建议等基础材料,规划财务处负责汇总、审核,统筹编制(略)。
第五条 预算编制应遵循科学、合理、节约的原则。预算草案经厅党组会议通过后,由规划财务处按规定程序和要求报送省财政厅,并**相关处(室、局)做好衔接与争取工作。
第六条 中央下达和省安排预算指标或项目资金的文件,厅办公室按公文处理程序分送规划财务处和相关处(室、局),规划财(略),督促相关处(室、局)办理。
第七条 预算执行中涉及民政对象补助标准和建设标准调整,以及资金财务管理、监督检查、绩效考评等事项的,列入省民政厅与省财政厅会商内容,相关处(室、局)要准备材料及政策依据,负责同志参加会商会议。
第三章 资金分配
第八条 按照资金有办法,项目有绩效的原则,建立健全以绩(略)。
第九条 省级民政事业资金原则上采用因素系数法、竞争评审法分配。确需采用其他分配方法的,可结(略),商省财政厅(略)。
第十条 规范资金分配流程。接到资金分配任务后,相关处(室、局)应听取厅领导意见,组织处室集体讨论,**规划财务处商省财政厅相关处室,研究提出初步分配方案,经分管厅领导初(略)。初步分配方案应于接到资金下达通知后7日内送规划财务处,规划财务处在规定时限内按照程序提交厅长办公会议审议,厅党组会议审定。资金分配(略),厅党(略),不得拨付。不得以会前沟通(略)。对有时限要求的,须在规定时限内尽早办理。逾期造成严重后果的,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民政对象救助补助资金分配:
相关处(室、局)根据资金性质、使用管理规定,以及厅领(略),与省财政厅相关处室沟通,确定资金分配原则和依据等,提出初步分配方案;
规划财务处根据资金管理规定,从资金性质、补助标准或定额等方面审核初步分配方案。
第十二条 省级财政预算安(略):
相关处(室、局)根据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重点、年度项目储备情况,以及厅领导的指导意见,研究确定资(略),提出初步分配方案;
规划财务处按照项目管理规定和程序,审核初步分配方案。
第十三条 省级福彩公益金配套公共财政预算项目的,由项(略)(室、局)提出初步分配方案;打捆安排的支持市县的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资金,由规划财务处牵头统筹,相关处(室、局)围绕重点工作,统筹考虑各来源渠道资金,提出初步分配方案和使用要求,并**省财政厅组织各地上报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经厅党组会议审定的省级民政事业资金分配方案,由规划财务处负责起草会商拨款文件,根据公文处理规定办文送省财政厅,办理联合拨款文件会签,并将拨付指标文件发市、县民政局,同时送省纪委监委驻厅纪检监察组和相关处(室、局)。
相关处(室、局)可以根据需要,及时组织市、县民政部门备案资金具体使用项目,作为省级民政事业资金使用情况跟踪检查和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项目备案(略)。
第十五条 中央下达资金按规定需要留用于省本级的,在分配方案中要明确具体使用单位、项目、金额、内容,并细化至相应经济科目。
中央下达资金省(略),按相应资金管理办法和厅机关财务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办理。
第十六条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实施方案及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组织开展中央预算(略)项目计划编报,加强计划项目监督管理。
第四章 绩效(略)
第十七条 按照构建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要求,不断完善绩效管理制度,提升(略)。规划财务处牵头组织绩效管理,相关处(室、局)负责(略)。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部门预算编制和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八条 {C} 相关处(室、局)具体负责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业(略)相应绩效目标,拟定(略),组织资金使(略),实施绩效目标监控,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绩效评价,督促使用单位按照规定合理、及时、有效地使用资金,每年5月底前将上年度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结果送规划财务处。
第十九条 规划财务处牵(略)政部门拨付,牵头组织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主动配合财(略),督促和分析预算执行,并按政府信息(略)。
第二十条 除涉及保密事项外,省级民政事业资金相关信息应按规定予以公开。公开的范围、时间和形式,根据政府信息公开、项目特点等要求确定。相关处(室、局)应及时将资金管理制度、使用方向、分配办法、分配结果、绩效评价报告等相关信息公开材料经分管厅领导审批后,送规划财务(略)。
第二十一条 市、县民(略)机制,做到全程透明、预期明确、责任可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规划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1月发布的《**省省级民政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略)布的《**省民政事业资金分配暂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