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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召开**县城镇供水价格调整听证会的公告(二)
根据《中华人民**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和《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的有关规定,**县城镇供水价格调整听证会的参会代表已征集完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会时间:2024年5月29日下午3:00
二、听证会地点:****酒店三楼至诚厅
三、听证会代表人员名单
(一)听证人(3人)
杜晓明 ****
李雨燃 ****
曾议莹 ****
(二)听证会参加人(28人)
1.消费者(14人)
姓 名 用水类别
朱旺兴 居民生活用水
何世雄 居民生活用水
吴小平 居民生活用水
王圣文 居民生活用水
王和锐 居民生活用水
邱 文 居民生活用水
王春苗 居民生活用水
邓元群 居民生活用水
王 鹏 居民生活用水
莫和清 居民生活用水
陈素冰 居民生活用水
李俊涛 非居民用水
曾祥娟 非居民用水
易 翠 特种行业用水
2.经营者(2人)
蒙钟耿 ****公司
林鸿涛 ****公司
3.利益相关方(2人)
于克奇 ****公司
王澄銮 ****公司
4.人大代表、政协委员(2人)
李 军 ****社区
邓献德 ****机关
5.政府有关部门(6人)
许炳文 县政府办
吴 仪 县水务局
符太珍 县司法局
卜阳阳 县财政局
杨小柳 县市监局
邢梦梦 ****环境局
6.专家学者(2人)
张 浩 ****协会秘书长
梁从宏 给水排水专业高级工程师
(三)旁听人(3人)
朱积芬、王春香、陈绵信
(四)新闻媒体人员(1人)
王婷婷 ****中心
四、成本调查结论
根据《中华人民**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和改革委2017年第7号令)和《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发改委2017年第8号令)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要求,2023年10月****公司2020-2022年度与供水价格有关的成本、费用及经营情况开展成本监审。调查遵循合法性、相关性、合理性原则,核定单位供水定价成本为1.99元/吨。
2020-2022年度城镇供水定价成本核定表
金额单位:万元
项目 | 明细 | 申报 金额 | 核增、减金额 | 核定金额 | 备注 |
定价总成本 | 固定资产折旧 | 574.61 | 0 | 574.61 | 2022年数据 |
水**费 | 98.84 | 0 | 98.84 | 三年平均 | |
动力材料费 | 677.00 | 0.00 | 677.00 | 三年平均 | |
修理费 | 58.98 | 0 | 58.98 | 三年平均 | |
人工费 | 1,343.97 | -362.05 | 981.92 | 2022年数据 | |
生产运营费用 | 6.18 | -6.18 | 0 | 三年平均 | |
管理运营费用 | 94.58 | -6.35 | 88.23 | 三年平均 | |
其他业务扣除 | | -84.65 | -84.65 | 三年平均 | |
政府补助扣除 | | -11.85 | -11.85 | 三年平均 | |
合计 | 2,854.16 | -471.08 | 2,383.08 | 以上相加 | |
供水量 | 万吨 | 1,115.51 | 81.57 | 1,197.08 | 5%,10% |
单位供水定价成本 (元/吨) | 2.56 | | 1.99 | 定价成本除供水量 |
五、听证方案要点
(一)关于水价的调整
1.方案一:根据成本监审结论,拟定居民生活用水价格为1.99元/吨,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2.85元/吨,特种行业用水价格5.7元/吨。合表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生活水价的非居民用户用水按第一阶梯水价加0.02元/吨确定。
2.方案二:拟定居民生活用水价格为2.05元/吨,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2.94元/吨,特种行业用水价格5.88元/吨。合表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生活水价的非居民用户用水按第一阶梯水价加0.02元/吨确定。
3.低收入群体的补助措施。此次水价调整后,将继续对低收入群体实行优惠政策。
4.非居民用水仍按《**县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定府办函〔2020〕56号)执行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
5.以上方案中各类城镇供水价格均已包含水**费。
在经济下行和物价普遍上涨的压力下,为促进**节约,减轻百姓生活负担,考虑**县的经济状况及与周边其他市县的水价对比,此次水价调整拟采用分步调整的方式,将各类水价分两步调整到位。
(二)关于水量的调整
为贯彻第一级水量基数确保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第二级水量基数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的原则,调整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量基数。调整为:用水户(以水表为单位)人口4人及以下的,每户每月用水量22吨及以下的为第一级阶梯水量;22吨(不含本数)至30吨为第二级阶梯水量;30吨(不含本数)以上的部分为第三级阶梯水量。用水户人口4人以上的,可由用户持户口簿或相关证明材料向供水企业申请,经供水企业核实后,每增加1人,每户每月各水量基数上限分别相应增加6吨。
承办单位
********协会承办。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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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