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生态环境局睢县分局关于河南省淮河流域重点平原洼地治理工程(惠济河洼地睢县)环境影响报告表告知承诺制审批申请的批复
索引号: | 307********000****0000/202********01091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4-05-15 | 有效性: | 有效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 |
******分局 关于**省淮河流域重点**洼地治理工程(**河洼地**)环境影响报告表告知承诺制审批申请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4-03-14
******分局 关于**省淮河流域重点**洼地治理工程(**河洼地**)环境影响报告表告知承诺制审批申请的批复
时间:2024-03-14 10:01:23 来源: 作者:
******分局
关于**省淮河流域重点**洼地治理工程(**河洼地**)环境影响报告表告知承诺制审批申请的批复
睢环审【2024】5号
**水利局:
你单位关于《**省淮河流域重点**洼地治理工程(**河洼地**)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告知承诺制审批的申请收悉。该项目审批事项在我局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规定,依据你单位及环评文件编制单位的承诺,我局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你单位应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并满足总量控制要求。该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在项目投产前,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来源,并作为申报排污许可证的条件。按照规定及时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四日
主办:环境影响评价股 督办:环境影响评价股
抄送:********大队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370-****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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