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0C320-00-2024-00083 | 信息来源:环保局 | |
长期公开 |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 |
2024-05-15 | 成文时间:||
有效 |
**市****公司:
你公司上报的由******公司环评工程师段士然(职业资格证书编号:201********520********000083)主持编制的《**市****公司年产机械配件300万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该项目环评****县政府网站公示期满,根据《报告表》结论,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我局批准《报告表》,****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建设。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在**市**县翟坡镇中央大道北段路西建设**市****公司年产机械配件300万件项目。
二、你公司应主动向社会公众公开经批准的《报告表》及项目建设情况,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及环保投资概算,确保各项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噪声、固废等污染物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二)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切割、磨簧、抛丸工序管道收集+袋式除尘器处理,尾气经1根不低于15m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排放浓度120mg/m3、排放速率3.5kg/h,周界外最高浓度1.0mg/m3)、《****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企业颗粒物排放限值的通知》(排放浓度10mg/m3,厂界浓度0.5mg/m3)的限值要求;油淬工段回火、淬火过程产生的颗粒物及非甲烷总烃采用集气罩+油雾处理器+UV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收集处理后,尾气经1根不低于15m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排放浓度120mg/m3、排放速率3.5kg/h,周界外最高浓度1.0mg/m3)、《****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企业颗粒物排放限值的通知》(排放浓度10mg/m3,厂界浓度0.5mg/m3)的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满足《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中其他行业(排放浓度80mg/m3,厂界浓度2.0mg/m3)、《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6mg/m3,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20mg/m3)的限值要求。
2、废水: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职工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清运,不外排。
3、噪声:设备运行噪声采取厂房隔声、距离衰减、基础减振等措施,厂界噪声值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区标准限值要求。
4、固废:按照环评提出的措施妥善处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固废,一般固废临时贮存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危险废物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进行处理。
四、污染物排放总量:项目建成后全厂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VOCs0.000023t/a、颗粒物0.358t/a。
五、按照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安装用电量监控设施等,并按要求与环保部门监控平台联网。
六、项目建成后,按照生态环境部《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管理类别规定,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并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将验收信息上传至**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系统,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
七、本批复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八、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新的标准,****公司应按新标准执行。
经办人:
****
2024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