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110/2024-21059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农经处 |
2024年04月25日 |
省发改委关于**区举水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
鄂发改审批服务〔2024〕89号 |
有效 |
2024年04月25日 |
****发改委:
报来《关于报审**区举水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请示》(武发改农经〔2023〕530号)及相关附件收悉。我委组织专家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了联合审查,结合《省水利厅关于报送**省**市**区举水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意见的函》(鄂水利函〔2024〕127号)及相关附件,经研究,基本同意《**区举水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定本)》。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区举水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工程
项目代码:****
二、项目建设必要性
**区举水灌区已建成运行60多年,为当地农业生产和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较大贡献。按照水利部规计〔2001〕514号文批复的《举水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规划》,灌区已开展11个年度12个批次的改造项目,骨干工程配套率、设施完好率、灌溉用水效率明显提高,但仍存在水利基础设施薄弱、供水保障率不高、管理设施落后、信息化程度较低等问题,影响灌区正常运行,制约当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因此,实施**区举水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工程是十分必要的。
该项目已纳入《**省水安全保障“十四五”规划》《**省“荆楚安澜”现代水网规划》。
三、工程任务、地点、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
(一)工程任务
该工程的实施,到2028年可改善灌溉面积34.15万亩,恢复灌溉面积1.28万亩,灌溉保证率达到85%,灌溉水利用系数达到0.56。
(二)建设地点
本工程位于**市**区。
(三)主要建设内容
1.渠道整治。整治渠道31条、130.794 公里,其中:干渠5条、27.091公里,支渠26条、103.703公里。
2.渠系建筑物整治。共计674座,其中:渡槽拆除重建13座;隧洞除险加固1座;渠下涵拆除重建5座;农桥除险加固75座、拆除重建203座;涵闸中**拆除重建347座,分水闸拆除重建1座,泄洪闸**1座、拆除重建2座、除险加固2座,节制闸**4座、拆除重建4座,进水闸拆除重建1座,排水闸拆除重建2座;泵站拆除重建11座、**2座。
3.管理设施建设。硬化渠顶道路85公里。
4.其他。信息化建设、机电设备、金属结构。
(四)工程规模
举水灌区为大型灌区,III等、中型工程。渠道及渠系建筑物级别按照各自过水流量确定,渠道及渠系建筑物级别为3~5级。
四、项目法人及建设期
(一)本工程项目法人为****,负责本项目前期工作和工程建设。
(二)本工程施工总工期44个月。
五、投资概算及资金来源
按**市2023年12月价格水平计算,项目估算总投资68000万元,资金来源为地方自筹及争取上级投资补助。建设单位要足额落实建设资金,切实做好金融风险防范工作。
六、有关要求
(一)投资不得用于场区绿化和购置公务用车、办公用品。
(二)项目招标范围、方式及其组织形式见附件。
(三)请督促项目单位严格落实《****办公厅、****办公厅****机关停止**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办公厅、****办公厅****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办公厅、****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尽快办理齐备环评审批、防洪影响类审批、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征地移民审批等需要开工前取得的要件,抓紧做好工程开工各项准备工作,规范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加强基建财务管理,严格控制工程投资。
(四)在初步设计阶段和项目建设过程中,要尽可能减少永久和临时用地面积,节约集约用地,妥善解决好移民当前和长远生计问题,保障移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对移民安置工作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要做好预案,有效化解社会稳定风险。要按照环境保护措施要求,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尽可能减轻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
请据此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报批。
附件:**省农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招投标事项核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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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25日
附件
**省农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招投标事项核准表
建设项目名称:**区举水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工程
招标范围 | 招标组织形式 | 招标方式 | 不采用 方式 | ||||
全部 招标 | 部分 招标 | 自行 招标 | 委托 招标 | 公开 招标 | 邀请 招标 | ||
勘察 | √ | √ | √ | ||||
设计 | √ | √ | √ | ||||
建筑工程 | √ | √ | √ | ||||
安装工程 | √ | √ | √ | ||||
监理 | √ | √ | √ | ||||
主要设备 | √ | √ | √ | ||||
重要材料 | √ | √ | √ | ||||
其他 | √ | √ | √ | ||||
审批部门核准意见说明: 核准。 2024年4月25日 |
注:审批部门在空格注明“核准”或者“不予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