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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提交的《黄桶至**铁路(白石岩至火花段第一期)临时用地申请》等相关资料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自然**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自然**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局规范临时用地办理流程(试行)的通知》(安自然资发〔2024〕36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现决定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单位临时使用火花**寨村的集体土地1.8696公顷(其中林地0.0754公顷、建设用地1.7942公顷)临时用地(临时生活用房、材料堆场、施工便道)使用,使用期限至2027年4月30日。
二、你单位在临时使用土地前要严格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有关规定,对该临时用地是否引发地质灾害进行研究论证,严格落实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严格按照生态、水务、交通等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严禁未批先用。
三、你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临时用地范围、用途使用土地,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对临时用地范围内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 构筑物等补偿必须足额支付到位,不能损害临时使用土地涉及农民的合法权益,因补偿不到位或有争议的,不得动工建设。
四、你单位在批准的临时用地范围内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五、你单位必须严格落实临时用地恢复责任,临时用地期满后及时拆除临时建(构)筑物,并在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复垦。使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的,必须恢复为农用地;使用未利用地的,鼓励恢复为耕地。临时用地复垦完成后须经我局组织相关单位验收合格后将土地交还原土地使用权人,未按规定进行复垦或复垦质量达不到要求的,相应责任自行承担。
附件:临时用地勘界略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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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16日
附件:
临时用地勘界略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