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国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1号)的规定,海河流域实行禁渔期制度。为确保禁渔期制度得到有效落实,切实保护好我区渔业**,现将禁渔制度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国渔业法》及有关法律告知如下,望广大群众认真遵守。
一、禁渔区、禁渔期、禁止作业类型
1、禁渔区:我区内陆地区的公共水域实施禁渔。
2、禁渔期:2024年5月16日12时至7月31日12时。
3、禁止作业类型:除钓具之外的所有作业方式。
二、《中华人民**国渔业法》规定:
1、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在禁渔区或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相应处罚。
3、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国家禁用渔具、方法捕捞水产品的,****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检察院、**部关于印发《****检察院、****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节录)(2008年6月25日公通字(2008) 36号):
第六十三条[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上的;
(三)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四)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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