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省实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2024年5月11日,****政府作出陕政土批〔2024〕537号批复,批准同意将**县老县镇木瓜沟村、老县村,**镇普济寺村,**镇高原村,洛河镇洛河街村等有关村组7.4077公顷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政府批准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县****工园区建设项目、洛河年产80万吨钻井液用重晶石粉加工项目、**经开区(普济)标准化厂房一期建设项目、**县老县镇新材料产业园标准化厂房项目
二、批准机关、文号、时间
1、批准机关:****政府
2、批准文件:《****政府关于**县2024年度第二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陕政土批〔2024〕537号)
3、批准时间:2024年5月11日
4、批准用途:工矿仓储用地
三、征收土地位置、面积
本次征收的土地位于老县镇木瓜沟村、老县村,**镇普济寺村,**镇高原村,洛河镇洛河街村,征地总面积7.4077公顷,具体面积和四址界畔以**佳维空间****公司现场勘测定界图为准。
四、征地补偿标准
****政府平政发〔2023〕1号、平政发〔2023〕2号、平政发〔2023〕16号、平政发〔2022〕120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五、农业人口安置途径:以货币形式安置
六、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政府关于**县2024年度第二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陕政土批〔2024〕537****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本公告的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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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