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南部新区南丝绸路二期等八条路工程建设项目-宜宾市南部新区至临港快速通道工程(大湾路立交)-E匝道钢箱梁、临时支墩工程
招标文件修改通知
编号: ****
各投标人:
经研究, 对 **市**新区南丝绸路二期等八条路工程建设项目-**市**新区至临港快速通道工程(大湾路立交)-E匝道钢箱梁、临时支墩工程劳务分包招标文件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作如下修改:
一、明确履约担保期限
5.9 履约担保
5.9.3分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有效期限: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分包工程验收合格。
二、新增承包人(甲方)供应材料的管理计量方法
6.2 计量
6.2.1 工程量计量
(3)承包人(甲方)供应的材料为承包人(甲方)所有,必须全部专用于本工程(注:如调配至本项目其它的工程使用,则需到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的调配使用手续),分包不得挪用或擅自处理。末经承包人(甲方)许可,分包人私自转移、更改、处置承包人(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则分包人(乙方)同意按材料/设备到场价的2倍从分包工程款中扣除。
(4)甲供材料在保管及施工过程中****政府结算审计最终确定量,则超领用量部分全部由分包人(乙方)承担,在分包结算时按实转扣,转扣按照:甲供材料超领用费=超领用数量×(实际采购价+资金占用费),其中:资金占用费按照本工程施工期间该材料的实际采购平均价×20%计算。
(5)本工程所有材料均为承包人所有,工程完成后所有材料分包人均不得私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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