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第1101号)大连市中山区明泽街 106-9 号房地产(抵债资产)转让项目(第二次)
转让底价/出让底价/挂牌价: ¥ 110.200000 万元
项目编号: ****
保证金: 30.000000万元
企业性质: 国资
支付方式:银行转账
转让方/出让方/出租方:****
公告起止日期:2024-05-20 至 2024-05-31
公告
该项目处于征集意向受让方阶段,期待您的参与!如有意向,请点击此处 报名竞买。
**** | 监测编号GR2024DL****446-2 | |
(2024年第1101号)**市**区明泽街 106-9 号房地产(抵债资产)转让项目(第二次) | 转让底价/出让底价/挂牌价(万元)110.200000 | |
2024-05-20 | 公告截止日期2024-05-31 | |
(公告期内工作时间提前电话预约) | ||
2024-06-03 (开始时间2024年6月3日10:00) | ||
(公告期内工作时间提前电话预约) | ||
辽(2016)**市内四区不动产权第 ****3581 号 | 地址**市**区明泽街 106-9 号 | |
190.75 平方米 | 建筑结构||
已用年限 | 年 | |
纬度 | ||
1、标的资产基本情况: 本次标的为****抵债资产,产权证号辽(2016)**市内四区不动产权第 ****3581 号,权利人****,钢混结构,用途为非住宅,权利性质为商品房,建筑面积 190.75 平方米,房屋总层数 6 层,所在层为第 1 层,约建成于 2002 年。所在共有宗地为国有出让用地,用途为商服,土地使用期限至 2041 年 8 月 21 日。 2、标的资产所在的明泽街 106-9 号,为小区内商业用房,不临街,从小区入口处 需通过 U 型陡坡或高 5 米左右的楼梯到达。标的资产为北朝向,南侧为挡土墙,外墙面装饰为涂料;安装塑钢窗及白钢防盗门;层高约 4 米,室内水泥地面,内墙大白乳胶漆,天棚石膏板吊顶,局部矿棉板吊顶(部分掉落)。 标的状况以现状及公告内容为准。 | ||
本次标的为****抵债资产,产权证号辽(2016)**市内四区不动产权第 ****3581 号,权利人****,钢混结构,用途为非住宅,权利性质为商品房,建筑面积 190.75 平方米,房屋总层数 6 层,所在层为第 1 层,约建成于 2002 年。所在共有宗地为国有出让用地,用途为商服,土地使用期限至 2041 年 8 月 21 日。 标的状况以现状及公告内容为准。 |
10 个工作日 | ||
是 | ||
如果公告期结束时征集到的意向受让方少于等于(0)个,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最多**(40)个周期 | ||
一次性支付 价款支付要求:交款人名称须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一致,现金不予受理。 | ||
是(放弃或不涉及) | ||
1、本项目标的资产涉及可能存在的瑕疵或缺陷包括但不限于:标的可能发生灭失、毁损或存在欠缴税费、物业费等费用、丧失使用价值或其他减损资产价值的相关情形。该资产的其他瑕疵和隐患以标的资产现状为准,请意向受让方于办理意向报名手续并交纳交易保****交易所及转让方联系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及查阅相关备查文件。2、本项目交易及办理过户手续由受让方负责办理,转让方予以配合;办理过户手续中所应承担的税费由交易双方按照国家规定各自承担。3、其他披露信息详见**中恒信土地房****公司出具的《****拟处置抵债资产涉及的**区明泽街 106-9 号房地产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恒信资评字[2023]第 117 号)。 | ||
1、意向受让方应当在公告截止日17:00前,办理完毕如下事项:(1****交易所网站(www.****.cn)进行注册并在本项目标的中进行报名;(2)持有效证件到**市**区东北北路101****服务中心****交易所窗口办理登记手续;(3)将交易保证****交易所指**算账户。****银行转账,以银行提供的到帐时间为准,交款人名称须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一致,现金不予受理,未按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交易所指**算账户是意向****交易所网站完成项目报名后,报名系统为意向受让方自动生成的《保证金交款通知书》中注明的账户,该账户为该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标的)交易过程中唯一指**算账户(包括交纳交易保证金、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等相关款项),请意向受让方务必牢记。对于遗失、泄漏、忘记该结算账户或因报名时错误报名、在交款时错误录入结算账户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交款账户中的括号为英文半角。2、意向受让方应当在办理登记手续时知悉和承诺以下事项:(1)承诺对资产情况做到充分的尽职调查;(2)承诺已经对标的情况做到充分的尽职调查,并自行承担债权能否实现的风险,****交易所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损失赔偿责任等在内的任何责任和义务;(3)承诺已经充分知悉,标的可能存在的瑕疵或尚未发现的缺陷以至于受让方预期利益无法实现的情形,受让方自愿承担所产生的一切风险及法律后果,保证现在或将来不以误解或转让方欺诈等理由予以抗辩。(4)承诺已知悉并同意,本项目成交后,标的由于历史原因形成及转让期间可能形成的各项费用和所欠缴的全部费用依法由受让方自行承担。(5)已经充分知晓、理解和接受本项目公告披露的全部内容,已经了解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在递交受让报名申请后,不以不了解标的情况或标的有瑕疵为由撤销受让申请、退还标的或拒付交易价款。(6)若出现“交易保证金保证事项”中所述的任何一种情况时,同意****交易所有权全额扣除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7)同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3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将除交易保证金外其余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一次****交易所指**算账户。 (8****交易所出具《交易凭证》后60个日历日内,与转让方办理完毕资产交接和变更登记手续,交易双方自行明确交接时点相关数据和状态,包括但不限于水表数、电表数、采暖费、通信费、物业费等,交易双方核查验收后均在《资产交接单》会签即视为交接完成。标的资产可能欠缴的全部费用由受让方承担。(9)同意被确定为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交易所审核通过、将除交易保证金外其余交易价款、交易服务****交易所指**算账户后1日内,****交易所出具《交易凭证》。(10****交易所在出具《交易凭证》条件后2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算账户。(11)同意本项目成交后,本项目交易及办理过户手续由受让方负责办理,转让方予以配合;办理过户手续中所应承担的税费由交易双方按照国家规定各自承担。(12)同意并知悉:本项目标的资产涉及可能存在的瑕疵或缺陷包括但不限于:标的可能发生灭失、毁损或存在欠缴税费、物业费等费用、无相关权属证明、无法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丧失使用价值或其他减损资产价值的相关情形。(13)知悉并接受本次转让资产的其他瑕疵和隐患以本次标的资产现状为准,受让方需自行了解。(14) 本项目受让方资格限制条件为:不属于转让方、原债务人管理人员、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不属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不良资产的主体,不属于前述主体投资、控制或享有其他权益的企业或其他实体。意向受让方须承诺:非上述相关人员。(15)承诺所提交的受让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3、本项目交易服务费全部由受让方承担,一次性支付,相关标准详见网络竞价须知。4、本次标的以现状进行转让,****交易所对标的瑕疵等情况不承担保证责任。为使意向受让方充分了解标的情况,请意向受让方在办理受让登记前对标的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5、本项目信息公告期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此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一经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信息公告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信息公告之内容及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意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逾期或拒绝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拒付交易服务费、放弃受让或退还标的、逾期递交变更登记资料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交易所有权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并将标的重新公告。 | ||
网络竞价 | ||
信息公告期满,如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交易所组织交易双方按转让底价与意向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 信息公告期满,如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信息公告期满,如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不变更信息公告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信息公告期,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最多**40个周期。 | ||
多次报价 | ||
是 | ||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但不属于转让方、原债务人管理人员、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不属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不良资产的主体,不属于前述主体投资、控制或享有其他权益的企业或其他实体。 | ||
是 | ||
允许 | ||
本次标的处置保证金收取方式为固定保证金,保证金金额为30万元。 | ||
交易机构受让登记后交纳 | ||
挂牌截止日17:00****银行提供的到账时间为准) | ||
银行转账 | ||
****中心--报名信息中查看缴款账号 | ||
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交易所有权全额扣除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①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③在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④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期限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⑤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期限一次性交纳相关款项的(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等);⑥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 ||
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受让方按照《产权交易合同》的约定支付完毕除交易保证金外其余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后,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等额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事项的)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交易所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路径无息返还。 |
**** | |||
**省**市**区新开路30号 | |||
注册资本(万元) | |||
国有控股企业 | 企业类型其他 | ||
912********471967G | 经营规模中型 | ||
其他 |
李女士 | |
188****1231(工作时间8:30-17:00) | |
普女士 | |
0411-****0523(工作时间8:30-17:00) | |
提示:项目不需要提供附件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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