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325MA46ACL197
地址:**省**市**德亭镇栗子元村3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文明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3月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德亭镇栗子元村依托现有废石加工生产线**浮选生产线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项目建设现场照片,证明我局对你单位现场执法检查情况。
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一份,项目备案证明。证明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询问,并调查环境违法的事实以及基本情况。
证据三:你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机关调查。
证据四:本机关调查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机关现场检查人员和调查人员有执法资格。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年4月9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洛环责改字〔2024〕8006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补办环评审批手续,在未取得手续前严禁擅自投入生产。
2024年4月17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委托****对**浮选生产线项目编制报告书,项目未投入生产使用。
2024年4月12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洛环罚告字〔2024〕8006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2023年4月19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洛环罚告字〔2024〕8006号)后,未提出陈述申辩。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了这些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5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5000。
首要裁量因素(A)项目建设情况:主体工程已建成但尚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裁量等级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5。
B1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报告书;裁量等级3。
B2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
B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裁量等级3。
B4超过限期改正时间: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
B5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
处罚金额(X):10280元,代入公式:10280=5000+ (25000-5000)×[(3/5)2+(32+12+32+12+12)/(52×5)]×50%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1028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新增浮选生产线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壹万零贰佰捌拾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公司(开户名称:**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664********000061)。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服务中心****环境局**分局办事窗口开具《****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后,****环境局**分局(206 房间)处取罚没票据,并将缴款凭据第四联(执收单位留存)报送206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环境局
2024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