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公司
法定代表人:汉少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624MA4W1YHT7Q
地址:**县大坝镇大坝工业区工业四路4号E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根据****2023年组织开展2023年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报告复核工作反馈意见,****公司年加工3.8万吨废塑料项目一期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未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等相关验收规范要求进行编制。
以上事实,有下列为证:
1.《2023年**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报告 复核问题表》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 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并对验收内容、结论和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在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
二、责令改正的种类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1.****公司年加工3.8万吨废塑料项目一期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等相关验收规范要求进行编制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2.****公司现场生产工艺、设备、处理工艺等实际情况如实编制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以及未改正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在送达本决定****公司责令改正的具体内容的执行情况实施复查。复查前,你公司应当尽快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报告改正情况,附其相关证明材料。你公司拒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法进一步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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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