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分局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名称: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阜环(界)罚〔2024〕8号 | 文号: | 无 |
信息来源: | ****分局 | 有效性: | 有效 |
生成日期: | 2024-04-23 16:40 | 发布日期: | 2024-04-23 16:40 |
关键词: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阜环(界)罚〔2024〕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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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阜环(界)罚〔202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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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82MA2MUDH326,法定代表人张由民,地址**市陶庙镇界临郸段楼路口。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 2024 年 1 月 25 ****公司进行了调查,****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2024年1月25日,******分局执法人员对****执法检查发现:****年产10000吨成品油建设项目无环评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张由民作为****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处理有关情况主体责任的法定代表人身份;
2.2024年1月2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的基本情况及现场检查(勘察)的情况;
3.2024年1月25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年产10000吨成品油建设项目无环评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
4.2024年1月25日现场照片证据5张,证明****已建设完成生产设备的违法行为;
5.2024年1月29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1份,****公司接到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停止建设,拆除生产设备,恢复原状。
6.《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确认当事人的送达方式及送达地址的情况;
7.****事务所报告书1份,证明****项目投资总额是****787.72元。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张博、贾培刚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4月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阜环(界)罚告〔2024〕7****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权。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提出陈述申辩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规定。依据**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一、专用裁量表(一)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行为 表1未批先建的裁量标准,裁量起点为20%,裁量百分值总和为28%,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建设项目总投资额×5%=28%×****787.72元×5%=18169元。****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壹万捌仟壹佰陆拾玖圆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银行****银行:****银行****政府****管理处),账号:131********00036801。缴款时请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及收入项目为“环境违法罚没收入”。)。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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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