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 经研究,我局拟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为了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接受公众监督,现予公示5个工作日(2024年5月21日至2024年5月27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局反映。
联系地址:**市**区淡水街道办南亨西路,邮编:516211
联系电话:0752-****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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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建设项目 | 建设地点 | **市**区镇隆镇井龙村万祥大道280号厂区厂房一4楼整层、厂房二4楼整层、厂房三栋1楼B区、厂房五4楼A、B、C区 |
建设单位 | **** | 环境影响 评价机构 | ******公司 |
项目概况 | 属于**项目,用地面积5862.4平方米,总投资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0万元。主要从事锂离子电池的生产,年产1500万只。 | ||
项目主要环境影响及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 | (一)项目不得擅自增设铅酸电池生产; (二)设备清洗废水、正负极配料车间清洗废水通过“一体化处理设施”处理后回用配料车间清洗用水,处理后剩余清洗水量和NMP喷淋塔喷淋废水,****公司处理,不外排。NMP冷凝回收系统冷却废水回用NMP喷淋塔喷淋用水,不外排。生活污水经预处理达到《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近期,依托**市汇****公司自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远期,接入市政污水管网纳****处理厂处理。 (三)项目正负极粉料供卸料、称量、投料产生的粉尘和正极涂布烘干工序、注液工序和二封工序产生有机废气排放执行《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喷码、贴裸纸工序有机废气排放执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6-2022)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二者较严值;总VOCs排放执行《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TVOC排放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厂区内NMHC无组织排放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 (四)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 (五)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应符合相关管理要求,工业废物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排放。产生的废电解液、废抹布、废活性炭、废粉末原料包装袋/桶、喷淋废水和清洗废水等危险废物须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进行管理,要及时交由具备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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